00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座谈会汇报材料08-05-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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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座谈会汇报材料中国光大银行太原分行 张晋跃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有助于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政策的评价,应该立足于分析试点政策与农村金融需求的适应性。理论分析表明,农村金融需求具有明显的关系型、社区性、小额和便捷的特征。大量的调查也证明了这些特征。1.关系型借贷农村地区的经济活动主要是由大量的个体农户和微小企业来组织的。农户和微小企业的经济活动不会也不需要有完善的会计制度和持续的会计信息积累。另外,贫困的农户和微小企业往往没有多少像样的资产可用以担保。惟有与他们熟识的贷款人,经过长期的交往已经将他们信用状况积累于大脑的记忆中,不需要通过会计信息去

2、识别风险。而且,他们还要发生较为频繁的交往,这有利于贷款人控制风险。因此,农户和微小企业对这种关系型信贷有着旺盛的需求。2.社区性借贷农户聚居地域相对稳定,农村人口流动与城市人口流动相比规模小得多、频率低得多,这使得农户与社区的关系更密切、对社区的依赖更明显。反过来,农村社区对农民的影响要比城市社区对市民的影响大得多。因此,农村社区内的借贷比社区间的借贷要多得多。3.小额借贷农户家庭所产生的借贷需求具有明显的小额性,这与农业作为弱质产业和农户家庭经营规模的小型化有着直接的联系。但是,随着以产业升级为主的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户的单笔借贷需求开始出现金额扩大化的趋势。4.便捷性借贷农户和农

3、村微小企业单笔借贷金额小,他们跟贷款人一样不愿意承担太多利息以外的交易成本,因而追求贷款的便捷性。而且,农村微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也难以向大企业一样有详尽周密的计划,他们更善于捕捉偶然出现的、稍纵即逝的小商机,因而也更看重贷款的便捷性对高利率水平的承受能力要强一些。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这三类机构均属于地方性小金融机构,不允许跨区域经营,具有明显的社区性特征。这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它们将不得不与所服务社区的成员建立密切的联系,基于对社区成员的深入、持续了解而提供金融服务,具有关系型借贷和社区性借贷特征;他们的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规模有限,只有能力发放较小额度的贷款;与大中型银行相比,它们

4、层级很少,决策效率高,服务具有便捷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供给的特征与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相适应,因而试点将有助于缓解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状况,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重点的认识在这三类机构中,我认为试点的重点应该是农村资金互助社。因为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最典型的社区金融组织,与农村金融服务的适应性最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区特征表现在:1.社区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第八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在农村地区的乡(镇)和行政村以发起方式设立。”;第九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必

5、须“有10名以上符合本规定社员条件的发起人。”;第二十条规定:“单个农民或单个农村小企业向农村资金互助社入股不得超过其股金总额的10%,超过5%的应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三十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大会由全体社员组成,是该社的权力机构。社员超过150人的,可以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不少于51名的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行使社员大会职权。”;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社员(社员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这些制度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区参与提供了充分的保证。2.社区服务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农村

6、资金互助社是经银行业监管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第四十二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大额贷款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第四十三条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得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得以该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这些规定说明,农村资金互助社应该也只能为社员提

7、供服务。3.社区普惠农村资金互助社由社员入股组成,由社员民主管理,自然可以惠及最起码大多数社员。4.社区认同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社员自己的金融自助性组织,没有哪类金融形式能比这种组织能获得更高的社区认同度。相比较而言,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在这几个方面的表现就差一些。三、对试点的两点担忧和建议(一)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的担忧和建议农村资金互助社注册资本限制很低,审批较便利,相对于其他两种类型更有助于农民实现金融自助。但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也有一些不利因素:1.它提供的金融服务具有局部性公共产品的特征,存在“搭便车”的可能,多数单个小农发起设立的积极性不足。2.习惯于承受政府干预的小农不太敢相信眼前

8、面临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互助合作的机会。为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提以下几点建议:1.在试点过程中鼓励优先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而不是村镇银行;2.监管部门应积极与地方政府沟通,争取对农村资金互助社实行税收优惠和其他相关优惠措施;3.地方政府应花钱组织力量到农村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4.重点发动那些在农村社区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受过较好教育的和有较高威望的人,激发他们发起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愿望;5放松政府对农村民间组织的管制,允许农民以多种有益的方式组织起来,并通过组织的力量参与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二)对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试点的担忧和建议农村金融需求旺盛,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市场准入门槛低(注

9、册资本要求低,筹建和开业审批较简便),这是其发展的有利因素。但是,试点政策只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全资设立贷款公司和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不允许非金融企业和个人作为村镇银行的发起人,不允许它们参股贷款公司。这样,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于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的积极性有待检验,而其他企业和个人的积极性又受到限制,所以试点的效果不一定乐观。为此建议:1.进一步放松市场准入管制,积极利用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参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的积极性;2.引导并采取适当政策鼓励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完善的中小型银行积极参与农村金融改革和发展;四、要严格市场准入监管在试点过程中,必须吸取过去金融改革与发展的经验教训,避免地方政府的不当干预,严格市场准入监管,确保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明晰(避免地方政府、政府部门、村集体等变相入股)、法人财产完整(特别要避免设立后抽逃资本)和治理结构完善(特别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要避免走农信社和城信社的老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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