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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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在保障首都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作用,促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是指围绕都市型现代农业功能和优势特色产业,依托一定承办主体,依照有关标准或技术规程_实施的、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加工、观光采摘、休闲体验、科技展示等特定区域。第三条实行“主体自愿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基地建设模式。充分发挥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作用,不断提高基地_化、规模化和产业化水平。第四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应按照_标准化法

2、、_标准化法实施条例、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义务。第五条基地实行分类、分级量化评价机制。由各区(县)具体行使基地主体管理责任,对所在区域基地实施申请受理、等级评价、技术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市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基地的规划、分级评定、监督抽查、年度培训等工作。第六条基地建设应根据“人文_、科技_、绿色_”发展要求和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目标,因地制宜进行科学规划,充分利用市、区(县)政府在土地流转、促进农业产业发展、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相关扶持政策,探索建立长期可持续运行机制。第二章建设条件第七条基地建设主体应为经市工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经

3、市民政部门注册的专业协(学)会等_。第八条基地应成方连片、相对集中。基地的园艺、畜禽、林木、果品、花卉、粮经、水产、蜂产品等不同产业,均应达到一定规模。第九条基地应具有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自然环境良好,环境质量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第十条基地建设应符合以下管理要求:(一)贯彻落实国家、本市出台的农业标准化法律、法规、规定。(二)贯彻执行与基地主导产业(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涉及强制性标准的,必须依法实施。(三)建立健全农业生产全过程标准体系,贯彻实施农业生产全过程各项标准。产前应重点抓好产地环境标准,良种(种籽、种苗、种畜、种禽、蜂种)标准,农业投入品(

4、农药、肥料、兽药、饲料等)质量安全与包装标识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产中应重点抓好种植、养殖生产技术与质量操作规范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严格执行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农机、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合理使用和质量控制等标准,严格动植物检疫、防疫等标准的贯彻实施。产后应重点抓好农药、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分等分级标准、加工包装标准、标签标识标准、储藏运输等标准的贯彻实施。(四)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建设主体应根据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建立符合标准化管理要求的全程规范化记录档案或电子档案,所有档案记录应保存两年以上;应不定期进行自我检查或检测,做好检查或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改进;蔬菜、畜禽、水产品、果

5、品等食用农产品基地应逐步做到全程质量可追溯。(五)具有生态、生活服务功能的标准化基地,应重点抓好农业生态保护、循环农业、农业旅游接待服务标准或技术规范、质量操作规程等相关标准的制订和贯彻实施。(六)健全基地的_管理体系。设立专(兼)职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落实日常管理工作。每年_标准化知识与技能培训。(七)农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或本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八)开展多种形式宣传,提高基地产品的知名度和在国内外市场的占有率和控制力。第十一条鼓励基地建立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管理标准、工作标准相配套的企业标准体系,鼓励基地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第十二条基地应具有稳定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第三章申请与评定第十

6、三条凡符合第七至八条规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协(学)会等建设主体,均应按照第九至第十二条的要求实施基地建设。基地建设完成后,均可在主体自愿前提下申请基地评价。第十四条鼓励区(县)已建成的市级基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都市型现代农业要求,实施基础设施、执行标准、技术服务、_方式、产业延伸等的改造提升。提升基地建设完成后,均可在主体自愿前提下申请基地提升评价。第十五条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评价工作,采取区县评价、市级评定方式进行。第十六条各区(县)成立评价协调组。由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质量技术监督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林业局、种植业(农业、水产、蔬菜)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

7、评价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第十七条成立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组成的市级评定协调组,评定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第十八条区(县)评价协调组接到基地评价申请后,应定期_开展基地评价。对通过区(县)评价协调组评价的基地,应提请市级评定协调组进行评定。第十九条对通过市级评定协调组评定的基地,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颁发“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证书和标牌。第二十条“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标牌应在基地显著位置悬挂。第二十一条“_市农业标准化基地”自评定通过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获得“_市农业标准

8、化基地”称号的,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每年联合发文进行发布;以上基地可享受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项目、“三品”认证、名牌农产品推选等的优先权;对于成绩特别显著的基地和先进个人,由以上单位采取多种形式予以表彰。第二十三条市、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在产品抽检中,对发现有农(兽)药残留及有害物质检测不合格的,予以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一年内抽检两次不合格的,取消相关称号;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基地在生产中使用_的,或不按标准化要求_生产和管理的,取消相关称号。第二十四条市有关部门对基地检查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转交区(县)相应部门进

9、行监督整改;区(县)有关部门对基地检查检测中发现不合格的,由区(县)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处理。第二十五条对应当取消称号的基地,由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行文,提请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取消称号。第二十六条因城市发展或基地调整,不再具有原有功能或生产能力的,区(县)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林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向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报告情况,予以终止。第二十七条对于取消或终止称号的基地,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局联合发文进行公布。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农委、市质监局、市园林绿化局、市农业

10、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_年_月_日起施行。农业基地管理制度范文(二)1、严格执行相应生产产品标准,基地办公室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基地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目录,以及使用数量。2、基地农产品市场监督检查小组,要建立绿色(无公害)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资料的市场准入制度。3、建立基地农业投入品专供点,在总指挥部至少建立一个投入品专供点,为种植户提供质量符合国家和_省标准要求的优良品种,并提供化肥、农药配送服务。4、_市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开展的病虫草害的统防统治,并在作物生长期开展测土配方施肥工作。5、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基地农产品市场准入监督检查小组对基地生产中农

11、药、化肥等投入品使用及投入品市场(农资市场)每年必须进行至少_次监督检查和抽查,保证基地使用符合国标及地方标准的农药、化肥等投入品。6、公司指挥部、基地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要经常检查合作基地农户对农业投入品的使用情况,杜绝使用各种禁用农药和肥料。7、使用后的肥料和农药包装袋、瓶、箱应集中回收,统一处理,防止造成环境二次污染。第三章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采购制度1、种子应向具有种子经营权的单位购买,选择优质、抗病、丰产的品种。各基地不购买和使用_品种。2、农药、化肥必须到经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企业(户)购买,且“三证”齐全,决不购买未经登记的产品。严格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的要求,科学合理选择

12、使用农药。人、畜、禽粪等有机肥料必须经过充分腐熟或无害化处理后使用。未实行生产许可证和肥料登记管理的有些肥料品种,要做到检验登记证和质量标准“两证”俱全。3、对其它农用生产物资的采购也应向有“三证”的企业购买,确保种植基地实施标准化生产。4、种植基地必须对采购的农业投入品进行档案记载,登记造册,清楚列明农业投入品的品种、数量、规格、价格、进货渠道等。5、种植基地要严格按照采购制度进行农业投入品的采购,对擅自采购违规操作的进行相应的处罚。第四章生产基地农业投入品仓库管理制度1、农业投入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入库的农业投入品要进行分类整理且排放整齐,并作好登记。2、种子、肥料

13、应有干燥、通风的专用仓库储放,防止种子、化肥霉烂、变质、受潮、结块等。3、农药要有专门的房间存放,对杀菌剂、杀虫剂分开放,并认真贴好标记,对农药的进出必须严格登记。4、仓库管理员应按领料单发货,并保存好该存单,填写好出库单。对种子、肥料、农药使用后的剩余,必须及时退回仓库,并办理相应的手续,以防止散失农药、肥料给人、畜、作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5、仓库管理员对各项农业投入品设立购、领、存货统计工作,凡购入、领用物资应立即作相应记载,及时反映农业投入品的增减变化情况并且每月对库存农业投入品进行一次盘点。第五章生产基地田间档案管理制度1、基地基本情况的记录。田间档案须记录种植基地的名称、负责人、种植

14、面积、种植区编号、种植情况(播种、种子数量、前茬茬口、定植期等)。2、田间用药情况的记录。记录田间生长期间分次发生的病虫害名称,防治药剂名称、剂型、用药数量、用药方法和时间以及农药的进货渠道等;在对田间土壤、育苗营养土、营养钵、种子等进行消毒处理时,也应记载相应的用药情况,并记录此次作业活动的实施人和责任人。3、田间用肥情况的记录。记录田间生长期间分次所用肥料(包括基肥、叶面肥、植物生长调节剂等)的名称、用肥数量、用肥方法和用肥时间,以及肥料进货渠道等,并记录此次作业活动的实施人和责任人。4、采收情况的记录。记录产品分期分批采收时间、采收数量的情况。5、产品检测记录。每批产品上市前都应进行自检

15、或委托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并作好记录,备查。6、田间档案必须记录完整、真实、正确、清晰。田间档案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管理,保存二年。第六章农药使用制度1、所需农药统一签字领取,并由管理员作好出库记录,建立进出仓库手续,不准随意存取。2、技术人员根据病虫测报并结合实地情况及时作出基地的使用农药计划。3、农药统一由技术员安排领用。4、农药使用中注意:各种植区在施用农药时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置农药;喷洒时须密切注意现场气象状况,露地作物施药不得在雨天或大风天气下进行;相邻田块有其它作物并处于下风时,用背包式小型机喷洒,以避免药雾吹到相邻作物上。配药时仔细阅读说明书,穿戴防护服、防毒口罩和手套。避免皮肤接触和吸入药液。配药应选择远离水源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家禽误食。各基地人员须根据施药进度,严格掌握用药剂量。每次施药的实际用量与规定用药量之间的误差不得超过_。大多数病虫害的发生,特别是初期是防治最佳时期,它们生长繁殖都在叶的背面,这时喷药应反喷头向上,自上而下均匀细致地喷施,最后才在叶的表面均匀喷一遍,就能达到最佳效果。施药期间不可吸烟、饮水和吃东西。施药结束后及时用肥皂彻底清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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