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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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心 审批服务项目管理,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指进入中心、由县 级有关部 门派驻中心窗口办理的各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第三条 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是经过清理、确定保 留和现 行有效,由县级部门依法行使的各项行政审批(包括审核、审定、审验、 审查、检定、检测、确认、确定、许可、认定、认可、批准、准许、核 定、验收、同意、注册、登记、发证、发照、备案等一切要求行政管理相 对人办理手续后方可实施特定行为的事项)。第四条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县直

2、部门直接受理办理 的行政审批 项目;所有面向社会实施管理、由各部门呈报的行政审 批项目,都要按照 “能进则进、充分授权、既受又理”的原则,进入中心实行集中公开办理 和咼效快捷服务。第五条凡是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受 理。第六条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一方面作为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 组的办事机构,同时作为中心的管理机构,负责中心的具体管理。具体职责是:(1)负责组织推动县直部门的所有行政审 批项 目、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县直会计核算、县直住房公积金和基本 建设项目统建业务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2)负 责进入中心的各项业务的管理、协调和监督,组 织各

3、窗口单位规范、高 效、优质服务。(3)负责研究提出规范中心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 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4)负责对各 部门进入中心的窗口及工作人员 进行管理和考核,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请求或投诉,进行 受理、交办、催办和督 查。(5)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指导推动全县各级政府 政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第七条 对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各 部门依法 设立、取消或调整、变更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应及时向县 政务公开协调办 公室(中心)通报。第八条进入中心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全部实行公开办事制 度。逐部门、按项目做到审批的内容、法律依据、办理程序、办事条

4、、承 诺时限、收费标准、数量限制、全部审批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八公开”,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实行“四制“办理,简化程 序、提高效率、缩短时限、优质服务。(1)对办事程序简 单、条要求简 便、申报材料齐全、可以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一般事 项,实行即时办理制。 随着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审批程序的简化, 有关部门要逐步增加进入中心的即办数量,并对窗口工作人员充分授权。口工作人员(2)对办事程序复杂、受设施、场地等条限制,以及需要研究、论证、咨询等,不能当场办结的复杂事项,实行前审后批承诺办理制。按规定要求完成项目初审,窗口部门要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

5、(3)对涉 及两个或多个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审批条前置的相关事项,实行联合办理 制。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审批环节的时限要做出明确承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 进一步改革和中心 的运行,逐步实行主办责任制,为服务对象提供“一条 龙”服务。(4)对涉及重大问题,或职责不清、意见不一的联办,或影响较大的行 政投诉和复议,以及县政府交办的重要事项,实行协调督办制。由中心(县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窗口部门研究解决,解决 不了的,向县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第十条为真正体现中心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中心窗口工 作人员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或接受咨询时,一次性向当事人告知有关事 宜,不得以任何理由一推了之。中心内各个窗口都要把本部门进入中心的 行政审批事项的“八公开制度按项目印成告知单或按部门印成服务手 册,便于群众查阅。第一条 中心对纳入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项目窗口和窗口人员的工作进行行政监察、行政复议和投诉举报等日常监督管理及考核奖惩。第#页共4页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有关审批服务项目的公开办事制度、“四制办理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和投诉举报、考核奖惩 等制度, 由县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具体制订。第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县行政审批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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