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修正前后对照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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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修正前后对照表(说明:条文中的黑体部分是对原章程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为便于对照,原章程部分条款在修改后的章程对应条款位置列出。)修改前修改后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

2、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坚持开放性、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以促进宽容、尊重差异,争取社会各界支持,服务易受损人群为工作任务。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依照日

3、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第八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是中国红十字会常设工作机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

4、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

5、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八条 地方各级和行业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

6、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

7、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

8、社会福利事业;(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第九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灾后重建;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

9、援助;(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人群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学校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加强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六)开展社会救助和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群众提供便民利民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居民、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七)开展和推动遗体、

10、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十)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十三)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第十四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11、(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第十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二)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三)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四)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第十五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

12、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十一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第十六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第十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第十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第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

13、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争取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支持。第三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第三章 会员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

14、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

15、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第二十三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第十九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称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第二十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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