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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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紧急请求司法监督申请书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地址:济南市槐荫区X路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独立、依法、公正地进行司法监督审查,根据行政强制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 院作出的(2012)槐行初字第30-X号行政裁定书,以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 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理由:济南市人民政府因省会文化艺术中心项目建设,对申请人作出了济政房征补 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申请人已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提起了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济南市人民政府申

2、请法院先予执行,济南市槐 荫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交了齐全的申请材料,事实根据和 法律、法规依据充分,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数额确定了对申请人的补偿,对被执 行人生产经营条件作用出了相应保障,执行依据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符合法律 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四 条之规定,遂裁定准予先予执行。申请人认为,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 误!丧失了司法之独立、公平、公正原则!践踏了宪法、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应 当予以纠正。一、济南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申请执行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

3、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强执解释)第二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供相关必备材料。而济南市政府提供的材料,其申 请书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属无效之申请,且没有附具产权调换房屋、周转 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没有提供催告情况及被征收人的意见;没有社会风险 评估材料等。根据强执解释第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知限期补正或裁 定不予受理。二、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一)先予执行又称先行给付,是指人民法院在生效裁判确定之前,裁定有 给付义务的人,预先给付对方部分财物或者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制度。根据最高 人民法

4、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解释) 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先予执行主要适用于控告行政机关没有依法 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以及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 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案件。长期以来,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行政解释的法律框架下,全 国因征收拆迁纠纷引发的激烈社会矛盾冲突,主要在于未妥善解决补偿安置,即 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了先予执行。为有效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二0年一月二十一日施行的条例和二0 二年一月一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以及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施行的强执解释,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强制执行 进行了明确规范。(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了,

5、地方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条 件,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 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规范行政强制法, 在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章中,只有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九条作出了申请强 制执行的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则规定 了,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众所 周知,公共安全指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即只有为了保障公共安 全的需要,才可以申请立即强制执行,而非公共利益。同时作为规范人民法院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强制执行的强执解释,修正了行政解释第九十 四条的

6、规定,没有了先予执行的规定。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非 行政强制法法定的两种申请强制执行情形外,禁止以任何理由实施强制执行。济南市政府没有提供,客观上也不存在申请人厂房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情况。(三)济南市人民政府适用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是错误的。经上分析,行政解释第九十四条显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实际上 济南市政府对涉案地域的征收拆迁已长达三年多,且不说政府未履行相关合法手 续实施征收,而且只是处心积虑地降低拆迁成本,没有设身处地考虑保障被征收 人生产经营条件,及补偿被征收人的其他经济损失。特别是在未妥善解决补偿安 置即执行,将极大地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三、济政房征

7、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一)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无效,不能行政裁决的依据。根据条例之规定, 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而涉案征收补偿方案,没有依法履行 论证等相关程序,且方案只采取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方式,此违反法律之规 定,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依据。(二)征收补偿决定依据的评估报告是违法的。1、二0 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 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首先,根据房地产估价规范之规定,评估报告没有估价技术报告这一核心、重要材料, 形式上严重缺失;其次,涉案地域土地是采用招、拍、挂

8、方式出让的,对申请人 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评估,应当采取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评估之基准地价,而非 市场价格,其定价的依据和程序严重不足;再次,评估结果远低于真正的市场价 格,不能保障申请人基本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弥补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另外,申 请人依法对评估报告申请了复核,评估公司没有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严重 违反了法定程序,故评估报告不能裁决的有效依据;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 报告,征收补偿决定缺失了有效依据。四、济政房征补决字2012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 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经营条件,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

9、)、根据物权法、条例、强执解释第六条等之规定,应当补 偿申请人房地产市场价值,以及搬迁安装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或 保障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并填补其他经济损失。(二)、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济南规定)、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此 两规章之部分规定与条例相冲突,不应适用,故其不能作为行政裁决的有效 法律依据。(三)、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货币补偿明显不公。1、二0 一二年五月九日,评估公司作出的鲁中房估(2012)01X号房地产 估价报告、鲁中评(2012)(估)字第00X号土地估价报告,因违反法定 程序,故不能作为行政决定的有

10、效依据;2、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搬迁安装费用、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送达 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失去了有效事实依据。在补偿决定纠纷案中,从济南市 政府提供证据材料中得知,停产停业损失按照济南规定进行的评估,违反了条例规定的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3、特别是决定给予申请人房地产的补偿数额远低于真正市场价值。(四)、征收补偿决定裁决的产权调换,很多事项未予明确,流于形式、过于 简单,让申请人不敢也无法选择。1、产权调换房屋没有确定具体的位置、周围基础设施情况;2、没有明确具体地建筑设计规划、建筑质量、材料标准等;3、没有明确建筑质量、延迟交付等违约责任,权利得不

11、到有效保障;4没有对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并送达评估报告,剥夺了复核等权利,裁 决没有依据;5、没有确定周转房位置及相关情况;6、搬迁安装费、停产停业损失没有依法评估,且补偿标准违反条例规定, 补偿费用低。综上,济南市人民政府申请先予执行没有法律依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明显缺乏事实依据,裁决的补偿安置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没有保障申请人生产 经营条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济南市槐荫区 人民法院作此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是我国基本国策。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行政审判职能,有效监督公权 力的正确行使,以维护公共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 公平公正”的法治要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权威。申请人完全有信心、有决心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济南盛世有限公司0 一二年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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