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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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建设破坏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1.适用范围:适用于非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城镇建设和村镇建设以及工矿建设用地)和农业建设废弃地(含农田建设、水利疏泼和产业调整用地)。如:废弃砖瓦窑址、废弃工厂、矿山、废弃水利设施、废弃居住区等。 2.复垦工程标准: 2.1根据废弃场地类型、特点、数量和破坏状况,以及区域所处位置和环境要求,选择适宜的复垦利用类型及复垦方法。必要时,通过可行性研究确定。 2.2编制复垦工程规划及复垦工程设计书。 2.3各类型土地复垦 2.3.1 非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2.3.1.1城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工程施工前,应将所占耕地至少o.2米的表土层取下收集和贮存

2、,一般堆高不超地2米,并有防止贮存期间流失的措施。 工程中剩余的土方,应集中定点保存。 充分利用不含有害成分的废弃物作为充填物,以剩余土方覆盖后恢复为农田。 2.3.1.2村镇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拆除旧宅基地上残余房屋设施,并挖除地基部分设施。覆盖土层0.5米以上。 平整土地,自然沉实后,复垦为农田。 废砖瓦场地(坯厂和窑基)宜采用高地取平后填补洼地,或利用边角废弃土坡回填。 取土过深的场地,在水源条件具备时,宜采取挖深填浅的措施,深部可用作养殖水面,浅部用作农田或水田。 2.3.1.3工厂矿山建设废弃土地复垦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 2.3.2 农业建设废弃土地复垦标准: 2.3.2.1农

3、田建设废弃土地复垦 平整土地,尽量利用周围荒山荒坡作为土源,填平废弃沟垫,也可改造旱田为水田或良田。 平整土地时,保护表土,应将表土和生土分别堆放,并防止流失;恢复为耕地、林地、牧业地时,表土覆盖于地表。 有排水设施,防洪标准满足当地要求。 2.3.2.2水利疏泼废弃土地复垦 充分利用挖出的大量土方,回填平整废弃低洼地、河渠、故道等。平整后,顶部覆以表土。 废弃水利设施也可根据当地条件,用于公共文化、娱乐、体育等设施建筑。其地基设计、施工、按照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有关建筑部分执行。 2.3.2.3产业调整废弃土地复垦 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中,被占用农田的表土要妥善收集和保存,并用于整治后地表

4、覆盖。 清除废弃设施,填平补齐地面,依据当地条件,用于农、林、牧业。 开挖、加深鱼塘(池)的取土,用来覆盖地表,具体标准见采挖废弃土地的复垦技术标准。 2.3.3 各类用途土地的复垦工程标准: 2.3.3.1用于农、林、牧业: 原土层结构未被破坏的,不需重新覆土,土层容重保持约1.3克/立方厘米。 其他条款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2用于建筑 对原有建筑及配套设施,在布局合理,地基参数(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指标)合理情况下尽量再利用。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 2.3.3.3其他技术标准 依据具体情况另行制定。 其他见采挖废弃土地复垦技术标准中相应部分。第 1 页 共 1 页本资料来源搜集与网络和投稿,如有侵权,牵扯利益关系,请告知上传人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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