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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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小额公司贷款管理办法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满足中低收入人群融 资需求,引导、规范和促进我市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关 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等精 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深圳市辖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 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金融办)作为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全市 小额

2、贷款公司试点对象及开展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牵头组织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市工商局、公安局、贸工局建立联合工作小组,按照稳 妥审慎、择优限量的原则,共同配合推进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协调和规 范工作。第二章准入资格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 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 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0万元;注册资本要求全 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足额缴纳。(二)有符合任

3、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 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三)有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必要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1(一)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 5 年以上,有大学本科以上(含) 学历。(二)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 类相关工作3 年以上,有大学专科以上(含)学历。第七条 拟任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一)有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的。(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 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五)不符合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 组织发起设立。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并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净资产5000 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二)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 1500万

5、元。(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 3 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 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四)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深圳购置固定住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2(二)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 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三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 资金实力。第十条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时,主发起人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 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

6、本总额的5%。第三章设立程序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市金融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设立申请书,市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5个工作日经认定符 合条件的,由市金融办出具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凭市 金融办出具的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 方可开业。涉及境外(含港澳台)出资人的小额贷款公司,需凭小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到 市贸工局办理相关外商投资许可手续后,方可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并开业。 3第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在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小额贷款公司根据业 务需要,可以申请在客户集中且业务量较大的地区设立营业网点,经市金融

7、办核 准,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小额贷款 公司开业后,需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开展未经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 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小额贷款 公司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 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 深圳银监局,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二十一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重点面向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创业者 提

8、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的资金运用必须符合以下规定:(一)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 公司资本净额的5%,且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 500 万元;贷款发放和回收主 要通过转帐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二)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按中国人民银 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 还条款等合同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以下关系人发放贷款:(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核心工作人员。(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十三条

9、 小额贷款公司自身或委托其他机构开展贷款催收、宣传推广等工 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4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四条 市金融办牵头组织确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协同监管机制。其中, 市金融办主要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认定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工商 局主要负责办理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登记、变更和年检等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向和贷款利率的动态监测,对洗钱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深圳银 监局主要负责认定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非法行为;市 公安局主要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必要的资格认定工作和查实、打击各种金融 犯罪行为。第二十

10、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 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和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 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和拨备制度,准确进 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 100%以 上。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并定期聘请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开展外部审计。市金融办可根据工作需 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

11、露制度,按月向市金融办、中国人民 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提交财务报表和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等,并定期向 公司股东、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捐赠机构披露上述信息,必要时 应向社会披露。第二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定期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 资金流向进行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 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第三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经查实后由市金融办取消业务许可 资格:(一)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 6 个月不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 6 个月的。(二)自领取营业执照并开

12、业后,年度贷款发放余额未达到公司资本净额 5%的。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以下违法违规活动的,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并视情节轻重责令整顿或取消业务许可资格、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5 (一)进行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的。(二)违反国家利率政策开展业务的。(三)进行欺诈、虚假宣传或使用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贷款催收的。(四)超出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未经批准的经营活动的。(五)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数据等资料或提供虚假报表、数据等资料的。(六)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任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机构或网点,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 经营活动的,经有关部门查

13、实后,予以责令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确立行业自律规范,协助有关 部门指导和推动我市小额贷款市场的发展;同时,建立合理的投诉举报渠道,完善 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的约 束和监督。第三十四条 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 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宣传 力度,为其创造良好的业务拓展环境和舆论氛围。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第三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核准: (一)变更主发起人或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

14、低于 30%的)。(二)公司合并或分立。(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下列变更事项,需经市金融办备案:(一)变更公司名称或注册地址。(二)变更注册资本。(三)改变公司组织形式。(四)修改公司章程。(五)变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6(六)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三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 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第三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 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并于媒体 发布公告。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 破产清算并于媒体发布公告。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市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 四十一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前已依法取得小额贷款业务资格的机构,可继续开展原 有业务,并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 年内完成相应整改和规范工作,申领正式小 额贷款业务资格文件,重新换领新的营业执照,逾期未完成整改和规范工作的,取 消其业务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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