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与认定(解志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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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界定与认定解志国上传时间:2002-12-20私法自治是民法之基本指导原则,而法律行为是达成私法自治之手段。法律行为之基本要义在于表意人得依其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上之效果。(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三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页。)故法律行为其本质特征必然要求意思表示是健全无瑕疵的,也就是说,行为人通过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意思必须与行为人存在于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即表里如一、内外一致,不能有矛盾。但因私法自治为当事人就私法法律关系之自我决定,若决定过程瑕疵,如意思表示欠缺主观要素,为虚伪表示、意思表示有错误,或受诈欺、胁迫所为,法律秩序亦须有所规范。

2、盖只有在健全、无瑕疵之状态下所形成之自我决定才值得完全尊重,契约方能确保约定之法律效果之正确。(注:陈自强:意思表示错误之基本问题,政大法学评论,1994年第12期,第315页。)错误乃意思表示不真实之一种情况,作为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而存在。从罗马法到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以及英美法系国家之普通法和衡平法对之都有明确而具体之规定。我国民法对错误的规定尚需完备,而理论上对错误的研究还很薄弱。本文拟就错误的两个基本问题以理论上初步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错误的界定 错误一词,在汉语里,错误指不合事实或不合情理。(注:大辞典(下),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4964页。

3、)而在法律上,错误往往有其特定的含义。在刑法中,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同犯罪相关的行为时,对其行为的事实情况和法律意义的认识与现实不一致。(注:刘明祥:刑法中错误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1-32页。)而在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的含义是什么?众说纷纭,表述不一。 1.罗马法上错误一词为ERROR,有学者将其表述为,错误是对某一对象或标的的不真实认识。(注:(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译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0页。) 2.大陆法学说 (1)法国法上,错误一词为ERREUR,其对错误的规定体现在合同法上,在法国合同法中,误解(即错误,笔者注)作为同意的瑕疵,指合同的

4、订立是基于对实际存在的事实的一种相反的认识,亦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对行为的基本条件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这就是说,误解首先是指当事人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包括视假为真,或视真为假。(注: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70页。) (2)德国法上学说。日本、台湾等民法师承于德国法,以日本、台湾学说为例。学者通常将其表述为,错误指表意者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并不为表意者所知。(注:(日)我妻荣:民法总则(民法讲义),岩波书店1983年版,第295页。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书馆1980年版,第355页。王泽鉴:民法实例研习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315页。)后来,学者们发

5、现,上述定义并不能包含动机错误,即附着在对象的性质和状态等上的动机上有错误,在动机没有显示在意思表示内容的场合,不存在那里表现的意思和表示间的不一致。故有学者认为在定义错误时应采取两个场合的二元论说明,即:第一,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场合;第二,意思表示和事实不同的场合。(注:(日)川岛武宜:注释民法(3)总则,有斐阁1973年版,第187页。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38页。)亦有学者将其表述为,谓表意人在意思表示成立过程,基于于事实不符之认识或判断所为之意思表示,称为错误。(注:陈铣雄:民法总则新编,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546页。)等等。 3.英美法学说 错误

6、一词,英语为MISTAKE,美国第一次合同法重述第500条对错误作了如下定义:“主题的重述中,错误指与事实不符的心理状态。”恢复原状法重述第6条也采用了这一定义。基于此,有学者认为错误就是一种想法,所谓错误的想法,就是按他人通常持有的想法加以评判,与他人的想法或与我们所称的事实、真象或现实不相符的想法。(注:(美)A.L.科宾:科宾论合同(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第676-177页。)而英国学者对错误的定义则与美国学者不同,依学者定义,英国合同法上的错误系协议错误(AGREEMENT MISTAKE),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对方陈述行为、默示或隐瞒而对合同部分或全部事实的错误认识

7、,并基于这一错误认识作出了错误的允诺。(注:董安生:英国商法,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90页。)可见,英美法上的错误含义广泛,其容含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诈欺等情形。 4.本文的观点 由上可见,大陆法学者与英美法学者对错误的界定是不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对错误外延的界定上,英美法上错误的外延较大陆法上错误的外延大,如前所述,其包括了大陆法上的错误、误解、诈欺等含义。而对民法中错误的界定,无疑错误外延的界定是关键。因此,在界定民法中意思表示错误时,必须先澄清以下几个问题: (1)错误主体是否仅限于表意人?大陆法中错误主体仅限于表意人,至于相对方(受领人)陷于错误则是误解,故其严格区分错误与误解

8、这两个概念。笔者认为,错误主体应作广义理解,其不应仅限于表意人,亦应包括受领人在内,相对方(受领人)陷于错误,也应纳入错误情形之中,错误主体应包括表意人和受领人,即错误的含义应作广义理解,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错误、误解在内。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双方当事人地位的真正平等。以后所言“表意人”系指广义而言。 (2)错误的发生是否仅限于自身的原因?大陆法上错误之发生仅限于自身原因,而英美法上错误之发生不限于表意人自身的原因,亦可因他方原因引起,如他人的诈欺等。笔者认为,错误的发生应仅限于表意人自身原因所致,因他人的原因所生错误,如诈欺等应放到诈欺情形来调整,否则会破坏现有民法体系的和谐。至于传达错误,乃错

9、误之一种特殊形态,其虽实因第三人原因所致,但第三人乃表意人之“喉舌”,因其所生传达错误,可视为表意人自身原因所致。 (3)将错误界定为大陆法学说上的“不一致”抑或英美法学说上的“的心理状态”?笔者认为,将错误界定为大陆法学说上的“不一致”为好,因为这种表述方式较能清晰的反映出错误的内涵,全面概括出错误的几种情形,且符合人们的逻辑思维。而英美法学说上的表述方式容易给人造成一种错误认识,即法律过于注重对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考察,从而使人产生一种失衡之感。 综上,我们将意思表示错误定义为:错误乃指表意人(广义理解)因自身原因致其主观认识与现实之间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并不为表意人所知。意思表示错误包含两方

10、面内容:一是意思表示自身错误,即表意人的效果意思(主观)与表示(客观)不一致。这是较常见的一种错误形态,如各种表示错误等;二是意思表示之前提或基础错误,即表意人对意思表示之前提或基础之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不一致,如共同错误、动机错误等。 以上,我们简要的探讨了一下错误的定义,其实,错误的定义只是对错误本质特征的一种简单概括,欲以此来推知所有之答案,不啻为缘木求鱼。因此,了解错误还得从错误的特征入手。我们认为,错误具有以下特征: 其一,错误乃是一种法定状态,即表意人的主观真意与现实不一致这一法定状态。只要表意人能证明其意思表示中主观与现实不一致这种结果时,其就是陷于错误。错误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状

11、态或外在行为的评析,这与哲学意义上的错误不同,也有别于我们日常所言之认识错误和行为错误。这些错误的考察基点落在行为人的内心意志或行为本身是否与现实或行为人的内心意志一致,如果行为人的内心意志与现实不符,我们就说其是认识错误,而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与其内心意志不符,我们就说其犯了行为错误。这里面主要涉及到对内心意志或行为本身的一种评价问题。而意思表示错误的这种法定状态单纯地避免了对意志或行为单方面评价的问题,因为对其评价要选择参照点,即以何为基点,是行为还是意志,且毫无意义而言。只要表意人在意思表示中主观认识与客观现实产生了不一致,即产生意思表示错误。这样既便于理解,又易于操作适行。 其二,错误

12、的发生乃于法律行为成立之时,即表意人认识所涉及的事实是法律行为成立时已经存在的事实,这就决定了,如果当事人预计特定的事件或情况将在法律行为成立后的某一时间发生,但这种事件或情况后来没有发生,这种判断的失误并不是错误,也不是错误规则予以调整的范围。并且错误是意思表示中的错误,而不是履行中的错误。对于合同成立后发生履行中的错误,如误甲为乙而进行交付,这种行为错误,不是我们所讲的错误。但赠与合同中的行为错误例外,因为赠与合同以交付为其成立要件,故其交付上的错误也是意思表示错误。其它一些单独法律行为,如抛弃等亦同。对错误的另一个要求是,必须是法律行为业已表面成立,即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外观看来是一致的,因

13、为只有在法律行为已成立的基础上,探讨表意人是否陷于错误才是可行的。因此,错误此点区别于隐藏的不合意。其三,造成错误的原因为表意者的误认或不知。有学者将错误与不知加以区别,认为不知是指不存在正确的认识,而错误不仅如此,而且有积极的谬误认识,即以不真实的观念代替真实的观念,不过,在不知之情形,若表意人知其情形即为表示的,其效力与错误同。(注:史尚宽:民法总论,正大书馆1980年版,第339页。)也许正因为如此,学者多对错误与不知不作平行之区分,而将不知视作错误之原因。(注:郑玉波:民法总则,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243页。刘清波:民法概论,台开明书店1979年版,第103页。)表意者的这种误认或

14、不知是由其自身原因所致,通常表现为疏忽大意,如果一方因相对方故意进行的错误陈述或其他欺骗行为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则相对方的行为就构成了欺诈,该行为适用民法中的欺诈规则。并且,表意人的主观形态表现为非故意,因故意而造成的意思和表示不一致,乃是虚伪表示和真意保留,非错误。通常情况下,错误方主观形态表现为过失,毕竟人难免不犯错。实践中,因过失而造成的错误应予以补救的大量存在。但在表意人为重大过失场合,其失去了给予其救济的可能。 二、错误的认定 1.认定的意义 错误不仅为人生所不可避免,且为法律秩序面临之难题。“难”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为错误的认定,另一方面为错误的解决。尤其关于前者,实为是一件令人苦恼

15、而又难办的事。因为它要解决的是表意人是否陷入错误、怎样认定表意人陷入错误、并进而导致是否适用错误规则等问题。错误的认定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实践意义,它是我们研究错误不容忽视的问题。 (1)理论意义。如何认定错误,涉及到我们研究错误的方法论问题。它直接牵涉到一些错误规则的设计,从而为立法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上的指导。总之,错误的认定是研究错误的前提,研究错误要从认定错误开始。 (2)实践意义。可以说,实践中对错误的认定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是摆在法官面前的一个难题,因为错误的认定需要探求表意人之内心真实意思,而作到这一点往往是很难的。错误的认定与否对利害关系人(表意人、相对方)是至关重要的,其直接关

16、系到他们的切身利益。错误的认定也能体现出立法者的立法价值取向问题。总之,有必要对错误的认定以理论上之深入研究,设计出一套认定规则,以期能更好地指导立法司法实践。 2.认定的对象 错误认定的对象通常指那些能影响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错误,如对标的物同一性错误等,因为对一些意思表示错误,法律是不给予表意人以救济的,对此类错误,遂无认定之必要。 3.错误的认定与意思表示解释 意思表示解释乃指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方式,阐明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活动。在民法理论中,意思表示解释往往视为法律行为解释的同义语。意思表示解释解决的是赋予法律行为以何种外在表示意思的问题,因为某些具体的意思表示难免具有内容不明确、不完整及不统一的缺陷,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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