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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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 一、刑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二、行政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三、治安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5、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6、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7、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8、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9、民

2、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0、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四、监管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2、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3、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4、公安部看守所工作规范 5、拘留所工作规范 五、综合类 1、信访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篇:森林公安常用法律法规森林公安常用法律法规 一、滥伐林木。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

3、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株的,责令补种5倍的树木,并处价值2倍至倍的罚款。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0株以上的,责令补种倍树木,并处价值3倍至倍的罚款。 二、盗伐林木。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

4、算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倍至10倍的罚款 三、非法经营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收购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

5、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非法运输木材。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

6、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倍至倍的罚款。 六、非法占用改变林地。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元的罚款。 七、非法取土石。违反了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依据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

7、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0元以下的罚款。 八、非法收购野生动物。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三条;非法出售、收购、加工、运输、携带、邮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5至10倍的罚款。 九、森林火灾。违反了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用火个人并处20元以上000元以下罚款,对用火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篇:常用法律法规常用法律法规全集 国家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是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中国驰名

8、商标的使用肯定是只能使用在被国家工商局认定的商品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所谓“专用权”就是说商标使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商标局核准的商品上或服务项目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没有被核准的商品除外。此法律对“中国驰名商标”同样适用。也就是说,企业只有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其他未经认定的产品不能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即使只是字样,也不可以。针对石狮目前有一些通过司法认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荣誉,石狮法院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202X年月1日,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正式取代了196年月14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

9、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的职能又有了深层次的提高。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企业解决商标侵权及纠纷,更好地对知名商标进行保护。 记者就该问题电话采访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记者问:一种产品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称号,能不能在多种产品上同时使用。工作人员:不可以。记者:如某企业只有衬衫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的称号,能不能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使用。工作人员回答:规定是哪一类产品就必须使用在哪一类产品上,没有规定在某一类产品上使用就坚决不能使用。记者问:国家有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权限呢。工作人员:商标法中就有这方面的规定,现在我手里没有法律条文,具体内容你可以查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

10、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才子”中国驰名商标核定服务的商品为保暖内衣,因此,“才子”在羊毛衫、领带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显然超越该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对消费者可能造成误导。 1、 2、 、 1、 2、 、 、 、 6、 7、 第四篇:最新02X公安机关办案常用法律条文新刑事诉讼法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1、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07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10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

11、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条。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

12、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66条。 、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1条。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三款。 9、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68条。 10、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2款。 1、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2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女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抚养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

13、的,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 1、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80条。 14、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条第一款、第二款、第85条。刑事诉讼法第9条第款、第8条: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8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

14、8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90条)。 刑事诉讼法第9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96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 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97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6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1、口头传唤、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第一款。 8、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2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3条。 2、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4条。 21、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2条。 2、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4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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