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知识考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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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人力资源管理师二级知识考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的仲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含义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申请,依法就劳动争议的事实和当事人应担当的责任做出推断和裁决的活动。其特征为:1仲裁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仲裁工作。2仲裁对象具有特定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管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

2、以及劳动爱护,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3仲裁施行强制原则。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不需要双方当事人事前达成仲裁协议,只要一方当事人申请,即能启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庭对劳动争议调解不成时,可直接行使裁决权,无须当事人同意;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劳动争议仲裁施行仲裁前置、裁审连接制。仲裁是进展诉讼的前置必经程序,未经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

3、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特地机构,是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别执法机构。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构成(1)劳动行政部门代表。(2)同级工会代表。(3)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当。2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三)劳动争议仲裁的根本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根本制度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需遵循的根本操作标准。根本制度的法律依据是依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章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以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为指导,用以标准劳动争议仲裁活动的详细规定,其目的是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合法、公正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爱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根本制度主要为以下制度:1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对某一劳动争议案件进展仲裁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依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组成仲裁庭,实行一案一庭制。依据仲裁庭仲裁员人数,仲裁庭可分为两种形式:(1)独任仲裁庭。即仲裁庭由一人组成,独任审理。简洁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2)合议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是合议仲裁庭的主持者,与仲裁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处理

5、以下争议案件应当由合议仲裁庭审理:(1)10人以上集体劳动争议;(2)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3)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合议仲裁庭处理的其他案件。2一次裁决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个裁级一次裁决制度,一次裁决即为仲裁程序的最终裁决,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要求重新处理。所谓终局裁决是指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法律规定,以下劳动争议,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1)追索劳动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

6、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此类终局裁决实质上只是对用人单位而言,由于法律规定:劳动者对前述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对用人单位而言,有证据证明前述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

7、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假如没有前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则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合议制度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实行少数听从多数原则,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4回避制度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人员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与劳动争议有利害关系的、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下述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

8、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承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准时作出打算,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头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头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展,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打算前,应当暂停参加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实行紧急措施的除外。仲裁员是否回

9、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打算。仲裁委员会主任担当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打算。5管辖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即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是指不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10、在地发生变化的不转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仲裁委员会发觉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辩论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展,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撤销。6区分举证责任制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见有责任供应证据。由劳动关系的

11、特点所打算,反映公平主体关系间的争议事项,遵循“谁主见,谁举证”的原则:反映隶属性关系的争议事项,实行“谁打算,谁举证”的原则,即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把握治理的,用人单位应当供应:用人单位不供应的,应当担当不利后果。在法律没有详细规定,同时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担当时,仲裁庭可以依据公正原则和诚恳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力量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担当。担当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供应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供应的,应当担当不利后果。当事人因客观缘由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打算

12、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帮助协作。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制度1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含义时效是指肯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肯定时间后即发生肯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要求爱护其合法权利,必需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丢失胜诉权的制度。其内涵是:(1)仲裁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条件。(2)仲裁时效的法定期间是权利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的法

13、定有效期限。(3)权利人在法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丢失胜诉权,也就是丢失恳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向权利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2仲裁的时效制度的特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具有下述特征:(1)仲裁时效具有毁灭时效的性质。是以权利人不行使恳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爱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条件:在仲裁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即丢失了恳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裁判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权利。(2)仲裁时效只发生毁灭胜诉权的后果,并不发生毁灭实体权利的后果。仲裁时效届满后,虽然权利人丢失了恳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照仲裁程序对其权利予以爱护的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丢失实体权利。即劳动争议

14、仲裁委员会不再爱护其权利,也就是所谓的“超过了仲裁时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但是,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仍旧存在。假如义务人自愿履行,权利人仍有权承受。(3)仲裁时效具有强行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行性标准,当事人不得协议排解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期间。(4)仲裁时效具有特别性。所谓特别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它与民事纠纷、刑事案件或行政争议关于时效的规定不同。3仲裁的时效制度的意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仲裁时效,其意义为下述方面:(1)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时效制度的最根本的作用就在于使实际运行的劳动关系状态与法

15、律应然的状态相全都,完毕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根据法律的要求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确定化的劳动关系。(2)催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因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即丢失恳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爱护其权利的恳求权,因此仲裁时效就起到了催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恳求权的权利。法律认为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推断者和照料者,假如权利人不关怀自己的利益并赐予关注,可以推定他有放弃该利益的意思,那么他人更无关怀、照料其利益的义务,应当撤销对他利益的强行爱护。通过仲裁时效制度催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尽快解决,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3)有利于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催促权利人准时行使权利,从而使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尽快地介入到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之中,因争议发生的时间相对较短,易于调查取证,便于正确处理,防止因时间相隔长远、证据不全、不实或难以识别而导致错误裁决,并且可以降低劳动争议处理的本钱,提高仲裁的效率。4仲裁的时效制度的内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其次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见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利救济,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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