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辅导----书证与证言发生冲突(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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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企业法律顾问案例分析辅导-书证与证言发生冲突(2)被上诉人樟村坪镇政府辩称:被上诉人受理上诉人的申请后,组织专班进展调查,现场踏看,查阅资料。在调查期间,被上诉人工作人员要求上诉人将持有的林业承包合同原件交被上诉人保管审验,但被拒绝。2022 年9月3日,第三人明确提出上诉人持有的林业承包合同原件中的西界址有涂改痕迹,要求鉴定。同年9月6日,被上诉人派工作人员一起到夷陵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工作人员认为,若有涂改是可以鉴定出来的,因上诉人以要求与划山原始记录一起鉴定为由而拒绝。次日,上诉人即称其合同原件被骗走。因此,使鉴定工作无法进展,其合同复印件的疑点无法排解。另外,

2、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确认其“刘家坪白果”林地的西界为“道场堡岭下河”,与原大荒头村三组划山记录人陈祖权保存的原始记录“西道场堡岭下沟”不符,其界限既超过了原大荒头村的村界,也于1991年原栗林河村与原大荒头村签定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及其示意图、拐点说明有重大出入。根据现场勘验状况,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处林地的西界若是“下河”,与实地地形地貌不符。据此,被上诉人依据证据规章,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被上诉人调取的材料,确认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林地的西界为“西从道场堡岭下接刘家沟”。被上诉人作出的处理打算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恳求予以维持,驳回上诉。第三人栗林河村委会主见: 上诉人持有的

3、林业承包合同中西界“下河”的“河”,有明显涂改痕迹。被上诉人依据划山原始记录,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及附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认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的西界为“下沟”符合客观事实,上诉人主见的西界“下河”超出了原大荒头村的村界。土地权属协议书及其附图和说明是对1979年以来历形成的土地权属界限确实认,原大荒头村不行能超过村界在1984年将原栗林河村的林地发包给上诉人。其争议的林地的面积达八百余亩,即使现在也不行能将八百多亩林地无偿发包给上诉人。上诉人向法院提交的证人证言与划山的原始记录及其他书证证明的内容不全都,其中有的证人与上诉人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顾虑,其证言不真实。上诉人提交的林业承包合同复印件

4、,西界有涂改痕迹。上诉人称原件被骗走而不能进展鉴定, 该涂改的界限应没有任何效力。恳求依法维持原判,驳回上诉。宜昌市中院经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林地的西界是“下沟” 还是“下河”。对西界界址的起点即“道场堡岭”无争议。争议的是从“道场堡岭”起点的延长方向及终点是“沟”还是“河”。上诉人主见从道场堡岭向西南方向的山脊延长到栗林河为终点,该界址涵盖其争议的林地。第三人主见从道场堡岭向东北方向的山脊延长到刘家沟为终点,该界址不涵盖其争议的林地。被上诉人对其林地争议在作出的打算中,认定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西界的界址是“西从道场堡岭下接刘家沟”,支持了第三人的主见。其

5、争议林地内已由宜昌龙洞湾矿业有限公司获准进展磷矿开采前的探矿工程,采矿占用林地依法要赐予经济补偿。同时,按当地的作法,公司与林地使用人还可以就采矿收入的安排进展协商。因此,争议林地的实质涉及的是经济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展审查。本案被诉的详细行政行为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关于陈某与栗林河村民委员会对“刘家坪白果”山林界限争议的处理打算。该打算已经夷陵区人民政府复议并予以维持。1、上诉人与第三人对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林地的西界界址发生争议,属于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其次款规定,被上诉人

6、对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地使用权争议有依法作出处理的法定职权。2、经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在作出处理打算前,指派有关机构和人员进展了调查取证,并到现场进展勘验,组织调解,然后作出处理打算并送达,其程序符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方法的相关规定。3、被上诉人在处理打算中认定,申请人陈某要求确认其“刘家坪白果”山林的西界为“道场堡岭下河”,与原大荒头村三组划山记录人陈祖权保存的划山原始记录“西道场堡岭下沟”不符。其界限已超过了原大荒头村村界,与原栗林河村和原大荒头村签订的宜昌县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及其附件有重大出入。申请人陈某提交的陈祖权、李光东和陈远朋的书面证明与原始划山记录不符,不予采信。据此,确认上诉人在“刘家坪白果”的西界为“西从道场堡岭下接刘家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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