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融资顾问协议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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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融资顾问协议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融资顾问协议20xx年 月 日目 录第一条 需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项目概况1第二条融资顾问服务内容1第三条融资顾问服务的期限2第四条融资顾问费和支付方式2第五条承诺与申明2第六条保密3第七条协议终止和解除3第八条违约责任3第九条不可抗力4第十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4第十一条附则45本融资顾问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北京市签署:甲方: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地址:x法定代表人:xx乙方: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地址:天津市北辰区天穆镇京津公路东(天穆镇老政府院内132室)x法定代表人:xxxxxx鉴

2、于:(1) 乙方为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本协议签署时,乙方为位于x路东侧,编号为x地块【xx】项目(“目标项目”)的开发主体;(2) 甲方与相关合作伙伴和/或关联机构(“融资机构”)有良好的合作关系,可就目标项目提供融资顾问服务;(3) 乙方拟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委托甲方就目标项目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甲方拟接受乙方的上述委托。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第一条 需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项目概况目标项目名称:x东侧,编号为x地块,名为xx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项目规模:项目用地总面积为139377.5平方米融资金额:人民币99,000万元(以委托贷款方式分三笔发放,第一笔为人民币4亿元

3、,第二笔人民币5.1亿元,第三笔为人民币0.8亿元)第二条 融资顾问服务内容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1与乙方针对目标项目进行交流沟通,完成尽职调查,负责完成融资方案起草、修改、完善及论证;2向融资机构推介乙方,协调乙方与融资机构有效沟通,对融资项目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并协助最终签订关于目标项目的投资框架协议(含其补充或修订文件);3推动资金到位。第三条 融资顾问服务的期限双方同意,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期限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取得经甲方推介后的目标项目融资资金之日止或者甲方单方认为就目标项目无需继续提供融资顾问服务时止(融资顾问服务终止期限以上述在先日期为准)。第四条 融资顾问费和支付方式1 双方

4、同意,本协议项下融资顾问费的计费基数为委托贷款总金额(为人民币990,000,000元),融资顾问费的计费比例为委托贷款总金额的2.5%。2 投资框架协议签署并且第二笔委托贷款到达乙方账户之日为T1日。乙方融资期限为自T1日起,最长至T1日起满36个月的对日。3 支付方式:(1) 第一笔:(T1日)起一(1)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以上述孰后时间为准),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融资顾问费人民币【24,750,000】元(即:990,000,000元*2.5%)。(2) 第二笔:T1日起满12个月对日起一(1)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二笔融资顾问费:第

5、二笔融资顾问费=委托贷款本金余额*2.5%。(3) 第三笔:T1日起满24个月对日起一(1)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另行通知的时间,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第三笔融资顾问费:第三笔融资顾问费=委托贷款本金余额*2.5%。(4) 各方进一步同意,融资顾问费作为甲方提供融资顾问服务的报酬,一经收取,甲方无需退还。(5) 各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所发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各自承担。第五条 承诺与申明1双方承诺其均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合法资格、权利,完全有能力承担和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2双方代表签署本协议时已获得签署本协议所需的必要授权。第六条 保密1. 除非本协议另有

6、约定,双方应尽最大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协议而取得的所有有关其他方的各种形式的下列事项承担保密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各项条款、甲方推介的项目资料、双方的商业秘密、以及任何商业信息、资料及/或文件内容等保密,包括本协议的任何内容及双方可能有的其他合作事项等。但前述限制不适用于下列事项:(1) 在披露时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资料和信息;(2) 并非因接收方的过错在披露后已成为公众一般可取的资料和信息;(3) 接收方可以证明在披露前其已经掌握,并且不是从其他方直接或间接取得的资料;(4) 或任何一方依照法律要求,有义务向有关政府部门披露;(5) 或任何一方因其正常经营所需,向其直接法律顾问和融资顾问

7、披露上述保密信息。2. 本条款所述的保密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持续有效。第七条 协议终止和解除若以下任一条件成就,则本协议提前终止:(1) 甲方根据本协议第八条第1款的约定向乙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书面通知;(2) 双方一致以书面形式终止本协议;(3) 法律、法规的限制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第八条 违约责任1. 乙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融资顾问费的,每逾期1个日历日,应向甲方支付委托贷款款项0.2%的款项作为滞纳金,直至乙方向甲方足额支付融资顾问费和根据逾期金额和天数计算的滞纳金之日为止。2.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方”)违反本协议项下其他义务的(“违约行为”),另一方(“守

8、约方”)可以向违约方发送书面通知。违约方自收到书面通知后30个日历日内未终止并纠正其违约行为的,将被视为实质性违约,守约方有权依此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九条 不可抗力1.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将不视为违约。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履行本协议受阻的一方应以最便捷的方式毫无延误地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14个日历日内向其他方提供该事件的详细书面报告,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采取所有合理行为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及减少不可抗力对双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决定是否终止或推迟本协议的履行,或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受

9、阻方在本协议中的义务。3. 上述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宣布或未宣布的战争、战争状态、封锁、禁运、政府法令或总动员,直接影响本次投资的;直接影响本次投资的国内骚乱、罢工或暴动;直接影响本次投资的火灾、水灾、台风、飓风、海啸、滑坡、地震、爆炸、瘟疫或流行病以及其他自然因素所致的事情; 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直接影响本次股权转让的不可抗力事件。第十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生效、解释、履行、变更、解除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准。2. 如果因本协议发生任何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该争议,协商无法解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天津国际经济金融仲裁中心(“仲裁机构

10、”)根据其届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申请方指定一名仲裁员,被申请方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仲裁机构指定,并担任首席仲裁员。仲裁应在天津市进行,并以中文作为仲裁语言。仲裁裁决应是终局,且对各方具有约束力。仲裁庭裁定的败诉一方应支付仲裁庭裁定的胜诉一方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第十一条 附则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未经其他方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协议之权利义务。本协议对双方及其继受人及受让人均有约束力。2. 若本协议任何约定为无效、违法、或无法强制执行时,仅该部分为无效、违法或无法强制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之效力、合法性或强制性。双方应本着本协议

11、约定和所设定之目的友好协商并作出相应修订,在最接近其原意的范围内,将其修正至可执行的程度。3. 任何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任何权利,不得被视为弃权;部分行使权利并不排除将来继续行使其他权利。任一方对其他方违反本协议所定之任何条款纵然表示弃权,不得视为对该违约方日后之违约情事也表示弃权。4.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双方共同签署后生效。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协议。【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融资顾问协议的签字页兹,证明各方已于文首所载日期签署本协议】甲方 :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天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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