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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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干部谈话制度 一、谈话事项及内容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 1干部提拔、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对提拔任用的干部,要依据民主推荐、测评、考察结果,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在干部工作变动和职务调整时,要讲清变动、调整的原由,并根据新的工作岗位的特点,提出相应的要求。对因为不胜任现职而进行调整或免职的,要开诚布公地指出缺点和问题。 .干部受到表彰、奖励,工作遇到困难、挫折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时。对受到表彰、奖励的,要教育他们正确对待荣誉,谦虚谨慎、戒骄戒躁,保持清醒的头脑。对工作中遇到挫折的,或犯错误受到诫免、纪律处分,要帮助分析原因,总结吸取教训,放下思想包袱,努力做好

2、工作。 .发现干部在执行政策出现偏差时。要指出工作中的偏差,教育他们讲政治、讲大局、讲纪律,坚决同党中央保持政治上、行动上的一致。 4对领导班子内部出现不团结苗头或领导干部之间出现思想隔阂时。要了解情况,分清是非、化解矛盾,加以引导。对无原则纠纷的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5.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群众在这方面有反映时。要让干部讲清被反映的问题,澄清事实,注重敲警钟,以防走上违纪违法道路。对确有错误的,要求其限期改正;确需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在组织认为需要找干部谈话或干部主动提出谈话要求时。主要是认真听取本人的意见,对合理的,能解决的问题,积极

3、帮助解决;不合理的,或条件不具备的,要详明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工作。 二、分工和要求 对局党委管理的校级领导干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谈话。同领导干部谈话,原则上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管事、管人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1.局党委书记、局长与教育局副局长,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正职谈话。 2.局机关部门负责人、区属中小学、幼儿园及局属其他基层单位副职,原则上由同级正职谈话;必要时,也可由局党委其他成员或分管副局长谈话。 .局纪委、组织等部门,可结合业务对干部进行廉政、职务变动、组织发展等专项谈话。同干部谈话应提前通知本人,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谈话方式原则上以个别谈话为主,必要时可采取集体谈话。谈

4、话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开诚布公的态度,有针对性地面对面交流。 三、落实和要求 1.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谈话制度,按照谈话分工,切实履行谈话职责,并认真填写“谈话记录卡”。民主生活会上要通报谈话情况。 .本规定由局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81 第二篇: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第四章某局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开展谈心谈话,是发扬民主、增进团结、促进廉洁从政、推动质监事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和形式。为促进此项工作的经常化、规范化,特做如下规定。 第一条谈心谈话的范围 (一)领导班子成员之间。 (二)班子成员和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之间。 (三)班子成员和工作人员之间。

5、(四)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之间。 第二条谈心谈话把握的原则和主要方式 (一)按照领导干部所分管的部门,实行一级抓一级、分级负责谈。县局主要负责人每年与县局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谈心谈话一次;县局其他领导成员每年与分管的科室、直属单位谈心谈话一至二次;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与工作人员谈心谈话一至二次。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也要适时谈心沟通。 (二)集体谈与个别谈相结合。一般采用“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也可采取”一对多”、“多对多”的方式。 (三)工作变动时必谈,受到表彰或处分时必谈,遇到困难或挫折时必谈,出现矛盾和意见分歧时必谈,群众对廉政有不良反映时必谈,干

6、部主动要求时必谈,退休时必谈。 第三条谈心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二)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三)提出廉洁从政要求、转告群众对其遵守廉政规定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评议情况,对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提出纠正和整改要求。 (四)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意见,并结合实际,共同研究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对策措施。 (五)了解和掌握思想、工作、作风、学习及家庭等方面的情况,发现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正的办法和要求。 (六)征询对自己的意见、建议和

7、要求,帮助自己查找存在的问题,剖析存在问题的根源。 (七)交流思想,倾听谈心对象呼声,了解他们的真实想法,沟通彼此的思想和感情。 (八)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消除彼此间的误解和隔阂,化解相互间的分歧和矛盾,增进彼此间的熟知和信任。 第四条谈心谈话的具体要求 (一)区别不同对象谈。谈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因人而异、因势而异。对部门负责人开展启发式谈,对普通干部职工推行鼓励式谈,对缺点明显的干部职工进行诫勉式谈,对受到误解的干部职工采取慰问式谈。 (二)带着问题谈。要选择适当内容,讲究谈心谈话方式,引导其说出真话、实情。要增强针对性,做到有的放矢,避免不着边际的空谈。 (三)领导干部带头谈。领导干部要主

8、动与干部职工谈,带头查摆问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带头讲实话,带头落实整改措施,为干部职工作表率。 (四)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提高认识相结合。通过谈心谈话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上来,统一到贯彻落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等中央的一系列重大决策上来。二是与关心干部 职工的工作生活相结合。在着力解决问题的同时,为干部职工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进一步增强全系统的凝聚力,增强实效性。三是与推动工作相结合。要紧密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实际,着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办公室负责落实谈心谈话的协调工作,并负责掌握领导干部开展谈心谈话的情况。每年年底,

9、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谈心谈话制度的情况作为年终述职(总结)的一项内容。 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关系、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中央、市委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谈话 1、日常谈话制度是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关心爱护干部为目的,与院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交流思想、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的制度。 2、谈话可结合奖惩、考察、年度考核或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也可结合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 3、日常谈话由院领导、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 、日常

10、谈话也可根据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本人要求进行。凡本人向院领导、纪检监察、党办(人事)部门提出日常谈话要求的,应适时安排。 二、任职谈话 1、任职谈话制度是职能部门、临床科室负责人因工作需要提任或调任职务,由院党委、党办(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进行任职前谈话和任职廉政教育谈话的制度。 2、任职前组织谈话由院党委指定的班子成员实施。主要内容为岗位任职要求和廉洁自律的要求 3、任职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 三、信访谈话 、信访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反映中层领导干部问题的信访件,对其中确需提醒注意或因匿名等原因无法查实的,与本人谈话的关心干部、了解情况的

11、制度。 、信访谈话由收到信访件的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求谈话对象说明情况;听取谈话对象的意见;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件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作出书面说明并署名。 4、信访谈话也可采取组织函询的方式,要求函询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四、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制度是院党委、纪检监察和党办(人事)部门发现中层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对其谈话的制度。 2、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3、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2、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或党办(人事)部门。 4、经诫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的记录和诫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归档。 第四篇: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哈尔滨市林业局 更新日期:22X.8.1【字体:大中小】 【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教育和监督,促进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缺点错误的领导干部,能够在

13、一定期限内克服缺点改正错误,更好地执行和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范围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实行诫勉谈话。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范围局机关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干部。 二、规定范围的干部和班子集体,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年度考核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 3.在本年度考核或组织考察所进行的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但经组织考核认定

14、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 4.本部门、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全市林业系统内造成影响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对系统内民主评议不合格的班子和个人,对民主监督落实不到位的班子集体和个人,要对班子和个人进行诫勉谈话。 .本部门、本单位不正之风严重,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屡屡发生大要案或屡屡发生集体上访的,要对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领导干部。 8.理论水平较低或上级组织统一安排政治理论、业务知识进修、培训学习,考核不合格的领导干部。 9因本人主观原因,未能完成上级组织下达的阶段

15、性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指标的领导干部。 1.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这项工作的副职。 1.组织纪律观念淡漠,不遵守工作规范或违反规定,无正当理由,连续1天不上班,或者二年内旷工累计超过三周的领导干部。 12.对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干部。 13.对个人重大事项故意拖延不报或瞒报的领导干部14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问题。但构不上执纪执法机关立案处理的领导干部。 5.存在错误问题和行为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 三、诫勉谈话程序1诫勉谈话的审批。凡涉及党风党纪有关事宜的科级以下干部,由纪检干部和人事处主要负责,凡涉及领导班子建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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