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历史法理为视角.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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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历史、价值、法理及实践为视角兼评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李健【学科分类】诉讼制度【出处】首发【摘要】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

2、但是,由于历史与现实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问题和不足,这也引起了人们的高度重视。为了更好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及贯彻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的决定,各级人民法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理论与实践上进行了广泛的探索。本文将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渊源、价值功能、法理基础及实践运用为考察视角,阐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比较中外相关制度,分析其内在的价值与功能,梳理司法与政治民主、司法的专业性与公众参与性等法理基础,并在实践运用层面检讨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的不足,评述全国人大常委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进而探索解决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途径,使其发挥更大的

3、作用。【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历史演进;价值与功能;法理基础;实践运用;不足与完善【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部分民众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它旨在利用民众参与,扩大司法民主、监督审判机关正确实施法律。实践证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发挥出了重要的制度,形成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它是全面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已经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同。但一直以来,无论是司法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对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却进行着激烈的争执。虽然2004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4、欲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此类争执仍未消弭。故当下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探讨仍具有很强的现实及理论意义。本文将对此作一次肤浅的探讨,以求教各界同仁。 一、陪审制度的历史演进过程及在我国的确立 (一)、国外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过程 陪审一词,英美法中称为“Jury”、“ Acessor”,在德国法中称为“Geschworence”。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

5、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己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推行纠问式诉讼,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公元1000年,Rurrv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它不仅被接受下来,而且还建立了相应的组织形式使之得到发展。公元11世纪,英国曾利用该制度对全国的土地进行管理,并从中发展出12人陪审团。这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个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后来逐步在全国普及。这样诺曼的12人陪审团制度就被移植到了英国 1。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殖民者就

6、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享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联邦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2。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再加上18、19世纪,启蒙思想家的权力来源理论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得到广泛传播,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因此他们在司法

7、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陪审制度也被引进了德国。但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陪审团制度行了改造,并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 (二)、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历史过程 陪审制度起源于西方国家,到清朝末期才被引入中国,它的出现加速了封建王权专制的司法历史的终结,标志着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审判制度的诞生。回顾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时期: 1、满清末期 中国古代没有陪审制度。清末修律时.清政府曾试图采用陪审制度。沈家本

8、、伍廷方等人在接受西方国家法律、改革中国封建法制的过程中认为,审判官一人知识能力有限,仅凭其一人很难适应案情复杂的需要,为此主张效仿西方实行陪审制度。在1906年由沈家本主持编成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第一次规定了陪审制度,并具体规定了陪审员的资格、责任、产生办法。但该法的实施遭到各省督抚的抵制,最终因阻力重重未能予以施行。 2、民国时期 中华民国时期的1929年,武汉国民政府公布了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根据此法,在暂行反革命治罪法施行期间的反革命案件实行陪审制度,规定陪审官资格是25岁以上的国民党党员。颁布此法的目的在于镇压共产党人和革命人士。该法于1931年废止 3。 在这一时期,共产党政权

9、在根据地也制定实施了一系列陪审制度。如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27年3月上海工人三次武装起义中制定的上海特别市临时市政府政纲草案规定,法院实行陪审制度,由各界派代表参加陪审。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2年中华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具体规定了陪审制度。在抗日战争期间,各革命根据地对陪审制度都做了相应的规定,除反革命案件外,一切民事、刑事案件都实行陪审制。陪审员由工会、农会、妇女会、青年会等群众团体选出,有的案件还临时邀请群众代表陪审。陪审员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个时期产生的著名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就采用了陪审制度。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10、,陪审制度又有新的表现形式:各解放区在乡村普遍建立了人民法庭,大多数地区由区、村农民代表大会、农民大会选举审判委员会;有的采用由县人民法院派出审判员与当地农民代表组成合议庭分区巡回的方式。 3、共和国时期 在这一时期,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而是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辉煌阶段。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共同纲领和1951年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陪审制度。1954年宪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宪法制度,其第7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同年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将其确认为一项司法原则,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简单的民事案件、轻

11、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956年司法部作出关于人民陪审员的名额、任期和产生办法的指示,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结合基层普选选举人民陪审员的通知。各种法律制度的支持加上高涨的政治热情,使20世纪50年代成为我国陪审制度发展的辉煌时期。(2)重创阶段。在大跃进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人员代替法官办案,司法制度受到冲击和破坏,陪审制度也严重异化,如1975年宪法第25条规定:“检察和审理案件,都必须实行群众路线。对于重大的反革命刑事案件,要发动群众讨论和批判” 4。(3)重建阶段。1978年,中国开始恢复和重建司法制度,陪审制度得以重建。同年通过的宪法第41条规定:“人民法

12、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群众代表陪审的制度。”随后,1979年新颁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也做了规定。至此,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审判制度被确定下来,并具有强制性。但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受到重视,也未真正得到普遍执行。(4)淡化阶段。鉴于实践效果并不理想,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陪审制度。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从而使陪审制度不再成为一项强制性制度。虽然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和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都对陪审制度做了规定,但都规定的相当粗糙,并赋

13、予法院完全的选择权,从而使人民陪审制度进一步被淡化。(5)重新重视阶段。由于人民民主意识的加强和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使得人民陪审制度重新被大家所关注。2004年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这是社会各界不断努力探索的结果,为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 二、 人民陪审制度的价值与功能 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世界的发展和适用来看,陪审制度似乎是人类司法领域颇具魅力而富有争议的现象,有人赞誉它是民主的审判方式,是司法公正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保障制度;有人批评它是落后的审判方式,是司法效率的大敌。人类追求完美的天性和事物的两面性始

14、终存在矛盾,我们只能从其利弊的对比值来权衡取舍。对于陪审制度,我们把它当作一种司法制度来选择并发挥作用,它也许会牺牲另一方面为代价。但是当我们从法治的长远目标来对两方面进行选择时,前者更为重要,这是坚持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的前提。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民主时代的历史要求,也是当下我国的司法理念。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人民陪审员在审判中的地位决定了他所受到社会各种因素的干扰远远低于法官,从而能切实维护审判的中立与公正。陪审制度也可以纠正法官的职业偏见,法官的职业特点决定了他们必须同形形

15、色色的案件打交道,同各种各样的当事人打交道。由此使法官们丧失了对社会事物认识的敏感性,从而偏离了当事人看待问题的思维模式。对许多案件,普通公众看来是影响比较大,问题比较严重,但是法官的职业定式化思维决定了他们认为司空见惯,无惊奇可言。这些职业上的偏见往往会造成法官处理案件的责任心不强,态度不端正,因而可能导致对案件处理的质量不高,容易造成司法不公正。而实行人民陪审制度,陪审员(特别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陪审员)参与审判,并根据他们自己基于生活经验而获得深思熟虑的个人信息而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抑制“专业法官由于专业的视角或行业的利益所出现的某些偏向” 5。可以使法官了解社会大众的

16、思想趋向,了解社会各阶级人民的实际情况,拓宽他们的思维模式,克服法官的职业习惯和职业偏见,使之思维接近普遍大众,贴近生活实际,使他们更能用客观的标准去办理具体案件。这也有利于矛盾的化解,纠纷的解决,从而保证司法的公正性,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 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民主 民主政治是人民陪审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人民陪审制度是司法民主的需要,民主是陪审制度的源泉与追求,而人民陪审制度则具有实现司法民主的价值。陪审从其起源和发展过程中,与民主政治及司法民主化的历程密切相关,与司法中对封建社会中的专制主义及司法擅断的斗争不可分离 6。司法民主是陪审制度的价值意蕴与追求体现在:(1)正如民主的首要含义在于“社会成员参与”一样,司法民主的实质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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