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劳动法(doc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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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资料: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目目录 第一章章 总则 第二章章 促进就业业 第三章章 劳动合同同和集体合同同 第四章章 工作时间间和休息休假假 第五章章 工资 第六章章 劳动安全全卫生 第七章章 女职工和和未成年工特特殊保护 第八章章 职业培训训 第九章章 社会保险险和福利 第十章章 劳动争议议 第十一一章 监督检检查 第十二二章 法律责责任 第十三三章 附则 第第一章 总则则 第第一条 为了了保护劳动者者的合法权益益,调整劳动动关系,建立立和维 护适适应社会主义义市场经济的的劳动制度,促促进经济发展展和社会进步步,根 据宪宪法,制定本本

2、法。 第第二条 在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境内的企企业、个体经经济组织(以以下统 称用用人单位)和和与之形成劳劳动关系的劳劳动者,适用用本法。 国国家机关、事事业组织、社社会团体和与与之建立劳动动合同关系的的劳动 者,依依照本法执行行。 第第三条 劳动动者享有平等等就业和选择择职业的权利利、取得劳动动报酬 的权权利、休息休休假的权利、获获得劳动安全全卫生保护的的权利、接受受职业 技技能培训的权权利、享受社社会保险和福福利的权利、提提请劳动争议议处理的 权权利以及法律律规定的其他他劳动权利。 劳劳动者应当完完成劳动任务务,提高职业业技能,执行行劳动安全卫卫生规 程,遵遵守劳动纪律律和职业道德德。 第第

3、四条 用人人单位应当依依法建立和完完善规章制度度,保障劳动动者享 有劳劳动权利和履履行劳动义务务。 第第五条 国家家采取各种措措施,促进劳劳动就业,发发展职业教育育,制 定劳劳动标准,调调节社会收入入,完善社会会保险,协调调劳动关系,逐逐步提高劳动动者的生活水水平。 第第六条 国家家提倡劳动者者参加社会义义务劳动,开开展劳动竞赛赛和合 理化化建议活动,鼓鼓励和保护劳劳动者进行科科学研究、技技术革新和发发明创造,表表彰和奖励劳劳动模范和先先进工作者。 第第七条 劳动动者有权依法法参加和组织织工会。 工工会代表和维维护劳动者的的合法权益,依依法独立自主主地开展活动动。 第第八条 劳动动者依照法律律

4、规定,通过过职工大会、职职工代表大会会或 者其他他形式,参与与民主管理或或者就保护劳劳动者合法权权益与用人单单位进 行平平等协商。 第第九条 国务务院劳动行政政部门主管全全国劳动工作作。 县级以以上地方人民民政府劳动行行政部门主管管本行政区域域内的劳动工工 作。 第第二章 促进进就业 第第十条 国家家通过促进经经济和社会发发展,创造就就业条件,扩扩大就 业机机会。 国家家鼓励企业、事事业组织、社社会团体在法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的范范 围围内兴办产业业或者拓展经经营,增加就就业。 国家家支持劳动者者自愿组织起起来就业和从从事个体经营营实现就业。 第第十一条 地地方各级人民民政府应当采采取措施,发

5、发展多种类型型的职 业介介绍机构,提提供就业服务务。 第第十二条 劳劳动者就业,不不因民族、种种族、性别、宗宗教信仰不同同 而受歧视视。 第第十三条 妇妇女享有与男男子平等的就就业权利。在在录用职工时时,除 国家家规定的不适适合妇女的工工种或者岗位位外,不得以以性别为由拒拒绝录用 妇妇女或者提高高对妇女的录录用标准。 第第十四条 残残疾人、少数数民族人员、退退出现役的军军人的就业,法法 律、法规规有特别规定定的,从其规规定。 第第十五条 禁禁止用人单位位招用未满十十六周岁的未未成年人。 文艺、体育育和特种工艺艺单位招用未未满十六周岁岁的未成年人人,必须 依依照国家有关关规定,履行行审批手续,并

6、并保障其接受受义务教育的的权利。 第第三章 劳动动合同和集体体合同 第第十六条 劳劳动合同是劳劳动者与用人人单位确立劳劳动关系、明明确双 方权权利和义务的的协议。 建建立劳动关系系应当订立劳劳动合同。 第第十七条 订订立和变更劳劳动合同,应应当遵循平等等自愿、协商商一致 的原原则,不得违违反法律、行行政法规的规规定。 劳劳动合同依法法订立即具有有法律约束力力,当事人必必须履行劳动动合同 规定定的义务。 第第十八条 下下列劳动合同同无效: (一一)违反法律律、行政法规规的劳动合同同; (二二)采取欺诈诈、威胁等手手段订立的劳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动合同,从订订立的时候起起,就没有法法律约束力。确

7、确认劳 动动合同部分无无效的,如果果不影响其余余部分的效力力,其余部分分仍然有效 。 劳动合合同的无效,由由劳动争议仲仲裁委员会或或者人民法院院确认。 第第十九条 劳劳动合同应当当以书面形式式订立,并具具备以下条款款: (一一)劳动合同同期限; (二二)工作内容容; (三三)劳动保护护和劳动条件件; (四四)劳动报酬酬; (五五)劳动纪律律; (六六)劳动合同同终止的条件件; (七七)违反劳动动合同的责任任。 劳劳动合同除前前款规定的必必备条款外,当当事人可以协协商约定其他他内容。 第第二十条 劳劳动合同的期期限分为有固固定期限、无无固定期限和和以完 成一一定的工作为为期限。 劳劳动者在同一一

8、用人单位连连续工作满十十年以上,当当事人双方同同意延 续续劳动合同的的,如果劳动动者提出订立立无固定期限限的劳动合同同,应当订 立无固定期期限的劳动合合同。 第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可以约定试用用期。试用期期最长不得超超过六个月。 第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当事人可以在在劳动合同中中约定保守用用人单 位商商业秘密的有有关事项。 第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期满或者当事事人约定的劳劳动合同终止止条件 出现现,劳动合同同即行终止。 第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同当事人协商商一致,劳动动合同可以解解除。 第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用人单单位可以解除除劳动合同: (一一)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不符

9、合录用条条件的; (二二)严重违反反劳动纪律或或者用人单位位规章制度的的; (三三)严重失职职,营私舞弊弊,对用人单单位利益造成成重大损害的的; (四四)被依法追追究刑事责任任的。 第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形之一的,用用人单位可以以解除劳动合合同, 但是是应当提前三三十日以书面面形式通知劳劳动者本人: (一一)劳动者患患病或者非因因工负伤,医医疗期满后,不不能从事原工工作也不能从从事由用人单单位另行安排排的工作的; (二二)劳动者不不能胜任工作作,经过培训训或者调整工工作岗位,仍仍不能胜任工工作的; (三三)劳动合同同订立时所依依据的客观情情况发生重大大变化,致使使原劳动合同同无法履行,经经当

10、事人协商商不能就变更更劳动合同达达成协议的。 第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濒临破产进行行法定整顿期期间或者生产产经营 状况况发生严重困困难,确需裁裁减人员的,应应当提前三十十日向工会或或者全 体体职工说明情情况,听取工工会或者职工工的意见,经经向劳动行政政部门报告 后,可以裁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依据本条规定定裁减人员,在在六个月内录录用人员的,应应当 优优先录用被裁裁减的人员。 第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依据本法第二二十四条、第第二十六条、第第二 十七条条的规定解除除劳动合同的的,应当依照照国家有关规规定给予经济济补偿 。 第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下列情形之一一的,用人单单位不得依据据本法 第第二

11、十六条、第第二十七条的的规定解除劳劳动合同: (一一)患职业病病或者因工负负伤并被确认认丧失或者部部分丧失劳动动能力的; (二二)患病或者者负伤,在规规定的医疗期期内的; (三三)女职工在在孕期、产假假、哺乳期内内的; (四四)法律、行行政法规规定定的其他情形形。 第第三十条 用用人单位解除除劳动合同,工工会认为不适适当的,有权权提 出意见见。如果用人人单位违反法法律、法规或或者劳动合同同,工会有权权要求 重重新处理;劳劳动者申请仲仲裁或者提起起诉讼的,工工会应当依法法给予支持 和帮助。 第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除劳动合同,应应当提前三十十日以书面形形式通知用人人单位。 第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

12、形形之一的,劳劳动者可以随随时通知用人人单位解除劳劳动合同: (一一)在试用期期内的; (二二)用人单位位以暴力、威威胁或者非法法限制人身自自由的手段强强迫劳动的; (三三)用人单位位未按照劳动动合同约定支支付劳动报酬酬或者提供劳劳动条件的。 第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一方与企业可可以就劳动报报酬、工作时时间、 休休息休假、劳劳动安全卫生生、保险福利利等事项,签签订集体合同同。集体合同同草案应当提提交职工代表表大会或者全全体职工讨论论通过。 集集体合同由工工会代表职工工与企业签订订;没有建立立工会的企业业,由职工推推举的代表与与企业签订。 第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签订后应当报报送劳动行政政部门;

13、劳动动行政 部门门自收到集体体合同文本之之日起十五日日内未提出异异议的,集体体合同即行生生效。 第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的集体合同对对企业和企业业全体职工具具有约 束力力。职工个人人与企业订立立的劳动合同同中劳动条件件和劳动报酬酬等标准 不不得低于集体体合同的规定定。 第第四章 工作作时间和休息息休假 第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劳动者每日工工作时间不超超过八小时、平平均 每周工工作时间不超超过四十四小小时的工时制制度。 第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件工作的劳动动者,用人单单位应当根据据本法 第第三十六条规规定的工时制制度合理确定定其劳动定额额和计件报酬酬标准。 第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应当保证劳动动者每周至少少休息一日。 第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产特点不能实实行本法第三三十六条、第第三十 八条条规定的,经经劳动行政部部门批准,可可以实行其他他工作和休息息办法。 第第四十条 用用人单位在下下列节日期间间应当依法安安排劳动者休休假: (一一)元旦; (二二)春节; (三三)国际劳动动节; (四四)国庆节; (五五)法律、法法规规定的其其他休假节日日。 第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由于生产经营营需要,经与与工会和劳动动者协 商后后可以延长工工作时间,一一般每日不得得超过一小时时;因特殊原原因需要 延延长工作时间间的,在保障障劳动者身体体健康的条件件下延长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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