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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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的政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该文件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装饰子目的计税营业额进行了重大的政策调整,非常值得我们关注。该文件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

2、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该文件的颁布意味着从2006年8月17日起,提供装饰业劳务的营业税纳税人,不再需要将甲供材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了,这是近年来对于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政策的又一重大调整。下面我们来具体回顾一下总局对于营业税建筑业劳务计税营业额的历次调整的过程:一、为防止建筑业纳税人的避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这就是说即使是采用包工不包料结算的,建设单位购买建筑材料的实际价格,以及建设单位在运输及保管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的运输、仓储的费用支出也应当并

3、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筑业中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对于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二、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型高科技建筑材料纷纷涌现,这些建筑材料往往只能由这些建筑材料的生产企业来负责安装,比如比较普遍的就是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钢结构材料以及其他一些专业设备等。由于这些企业既是产品的生产企业,又是产品的安装企业,且一般和建设单位签定的建筑业合同而不是销售合同,因此,对这些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要对全部材

4、料和安装工程款征收营业税,而国税机关也会对这些纳税人的材料的销售征收增值税,这导致了对这部分纳税人的材料价款同时征收了两种流转税,这和我们税法的基本原理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总局在2002年下发了国税发2002117号文,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

5、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关于自产货物范围问题,文件列举了以下几类:(一)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二)铝合金门窗;(三)玻璃幕墙;(四)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这一文件的出台缓解了很大部分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纳税人的重复征税文件。但对于自产货物的范围117号文只是

6、列举了几项,对于第五点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一直以来也没有继续下文列举。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8号文,对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的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条件的,按照该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营业税。三、对于安装劳务的计税营业额问题也逐步成为大家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

7、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那设备价款就不应征收营业税。一般而言,如果设备是建设单位提供的,一般设备价款是不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因此施工单位只就安装和材料价款缴纳营业税。但对于什么上设备,营业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定义。随着科技的发展,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小但价值极高,有些物资虽然体积大但价值低,我们对设备的判断往往是依据感官的体验和以往经验来界定,因此,对于安装业中,如果主要物资由建设单位提供,哪些应界定为设备不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哪些是材料应并入施工单位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有不同的看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下发了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该文件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随后各省地方税务机关都下文对设备的范围进行了列举,但可能给省对列举的设备的种类是不尽相同的。这个文件的下发就意味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值在内的规定也废止了。无论设备价值是否计入安装工程产值,设备价值都不征收营业税。这个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是如果在安装工程中,设备是由建设方提供的,施工单位就不需要将设备

9、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这个应该没有什么变化。只不过16号文给予了省级税务机关对设备的列举权,避免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于建设单位的物资是属于材料还是设备的争议。二,如果设备是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肯定是并入安装工程产值的,以前施工单位是将设备价款一起开票,全额征税。但在16号文下发后,施工单位就可以全额开票,凭其上一道购买设备的发票款进行扣除差额交税。目前,部分安装施工单位也在依据该文件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设备价款缴纳的营业税。对这个问题目前大家还是有一点不同的看法的。对于由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在征收营业税时扣除设备价款是不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原则的,这就导致了设备在所有权转移环节没有征收

10、任何流转税。还有部分人认为,施工单位提供设备并负责安装,设备所有权发生转移应按4%征收增值税。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

11、编辑整理。四、对于装饰工程作为,我们以往是一直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其中的材料无论是谁提供,都应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是目前在家庭装饰中,业主为了放心,很多主材都是由业主自己提供,装饰公司基本采取半包或包清工的方式提供劳务。虽然税法规定,业主提供的材料是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纳税主体是装饰公式而不是业主,但营业税作为间接税,最终是转嫁到业主头上的,很多业主都不会主动索取发票,装饰公司也不愿也无法将甲供材这部分税金转嫁到业主头上。这直接的后果就是我们对家装行业的税收管理困难重重。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

12、问题的通知其初试意图是答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沪地税流200641号),反映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在征收营业税时存在重复征税问题。这里的重复征税问题可能就是指业主买材料时缴纳了增值税,如果材料再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业主这些材料又要缴纳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实际上只要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这个问题都是客观存在的。一直以来大家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也存在这不同的看法。财税2006114号文,针对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报来关于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清包工形式开展的家装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13、(沪地税流200641号),规定了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我们要注意,这里不仅是局限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请示的家庭装饰,而是将所有装饰业工程中的甲供材都全部剔除在营业税征税范围之内了。但是对于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的建筑、修缮和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在没有新文件出台之前还是要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还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对于建筑业甲供材征收营业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

14、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有五个子目: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只提到了建筑、修缮、装饰,其他两项没有提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文进一步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其他工程作业中的甲供材也应征收营业税。从2006年8月17日开始个,根据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装饰中的甲供材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对于安装中的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国家一直是没有规定的

15、。因此,在实际中有的地方对于安装工程中的甲供材是没有要施工方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有的地方通过省局文件规定安装工程的甲供材也必须并入施工方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结语: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所认可并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的因素还很多,远不止本文上面所提到的内容,因此,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我们一定要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深入研究税法规定,充分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以达到合理运用企业有限的资金,增加企业效益,促进企业稳定长远的发展。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针对具体的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企业的风险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风险管理措施,为税收筹划的成功实施做到未雨绸缪。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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