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重症监护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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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ICU (重症监护病房、加强医疗病房)管理(一)医院重症ICU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集中救治危重病人的 ICU 病房,集中了医院先进监护设备和急救设 施,对提高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 规范ICU病房诊疗行为,提高医疗救治水平,当医院设置二个ICU单元 及二个以上时,应设置医院ICU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必需加强对各 类 ICU 病房的管理。1. 人员组成1.1 主持:主管业务院长1.2 成员:医务处、护理部、人力资源管理与财务部门、药剂科、医 学影像科、临床检验科、医学工程科、医院感染科等部门主任;各类CU 病房的主任;相关临床科室主任。2. 职能权限:为院长

2、决策提供支持、对工作情况提出协调与评价意见, 保障 ICU 工作临床正常运行。2.1 ICU 的设置与变更、人力资源的配置、设施设备配置。2.2ICU 科主任、护士长、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人员的评价与权限认定。2.3 定期与不定期对 ICU 工作情况提出评价意见,重点是医疗质量 与安全的持续改进。2.4对ICU与院内各科室、以及各类ICU之间,提出协调意见。2.5 对 ICU 临床技术的准入与培训提出意见2.6 完成院长交办的其它工作。3. 工作要求:3.1 由医务处、护理部主任负责日常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 会议。3.2 有会议记录、内容纪要。3.3 对提出的意见,相关科室有具体整改措施,

3、由医务处、护理部负 责督导,并在下次会议上有落实的结果反馈。(二)ICU 病房医师与护士配备2.1 医师配备:2.1.1根据工作量与工作性质而定,综合ICU床位与人员之比为1: 0.8-1,固定的重症医学医师,不应低于 70%,确保能够实施三级医师查 房与承担独立值班。2.1.2 应由从事重症医学的主任或副主任医师负责领导,非固定医师 可定期轮换,但轮换期不应少于6 个月。2. 1. 3制定与实施岗前业务培训计划,经考核后方可上岗,进修与见习期人员不得单独执业。2.2 护士配备:2.2.1 根据工作量与工作性质、监护项目、监测项目、医疗技能的不 同,合理确定病人与护士比例,综合ICU床位与人员

4、之比为1: 2.5-3, 固定的重症医学护士,不应低于80%,护师以上人员不低于50%。2.2.2 应由在 ICU 从事重症医学五年及以上资历的主管护师及其以 上职称的人员领导护理工作,护师以下人员可定期轮换,但轮换期不应少 于 12 个月。2.2.3制定与实施ICU护士岗前业务培训计划,经考核后方可上岗, 进修与见习期人员不得单独执业。2.2.4对ICU在岗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与技能培训实行分级管理。2.3 医院有重症医学医护人员应急调配的预案2.3.1医务处、护理部会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有lICU医护人员 应急调配的预案”2.3.2 医务处、护理部适度安排其它临床骨干医护人员(主治医师及

5、护师)接受ICU培训/ ICU临床轮转。(注释:ICU常因手术季节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因素,员工妊娠、 临产、生病等减员原因导致人员紧张,工作超负荷时间过长,护患矛盾、 监护隐患、安全隐患凸显,致使医疗纠纷增加,护士流失增加,医院应随 时调配人力资源,以确保每一位ICU患者的安全。)(三)医院ICU (重症病房、加强医疗)病房管理制度1. 入住 ICU 病房的病人选择:1.1严格执行收治标准(见ICU的收治范围)。1.2各类ICU病房可根据本科室实际情况,制定入住ICU病房具体 病种选择标准,例如各种复杂大型手术后的危重患者;需行呼吸管理和 (或)呼吸支持的患者;心功能不全或有严重心律紊乱患

6、者;急性心肌梗 死患者;各类休克患者;严重创伤患者;各种原因所致的急性肾小管坏死 患者;器官移植患者;急性中毒患者;其他经短期强化治疗可望恢复的多 系统、器官功能不全的患者等。1.3 全麻术后麻醉作用尚未消失或生命体征尚未稳定,一般经短时间 观察,病人苏醒或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到普通病房。1.4不适宜ICU病房收治的,如已认定脑死亡者、急性传染病、无 急性症状的慢性患者;恶性肿瘤晚期、老龄自然死亡过程患者;治疗无望 或因某种原因放弃抢救者。2.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2.1 在已有院级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各 ICU 应进一步制定相应的制 度及细则,不断改进及完善本科室的诊疗常规,所有的医务人员

7、均应熟练 掌握。2.2 严格执行三级查房制度、病历书写制度、病历讨论制度、请示报 告制度、危重病人抢救及会诊制度及消毒隔离等规章制度。3. 质量目标与指标:定期讨论在贯彻医院(ICU部分)的质量方针和落实质量目标、执行质量 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措施,并有反馈记录文件。4. 加强医疗质量关键环节的管理:4.1 诊疗方案的讨论与制定4.2 院内感染监控4.3 抗菌药物及胃肠外营养的合理应用4.4 患者(或家属)知情同意等。5. 诊疗管理:5.1 ICU的患者由ICU医生负责管理,ICU医生应该与原发疾病的 专科医生保持密切联系与沟通。,5.2ICU 医师主要承担脏器功能监护和支持救

8、治,患者原发疾病的相 关专科情况,主要由原发疾病的相关专科医师负责及时诊疗。5.3 对重点高危患者,建立实行 ICU 医师与负责原发疾病诊疗相关 医师联合查房的机制。6. 高风险操作实行许可授权制: 对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实行许可授权制。7. 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危重病人出、入ICU病房优先原则。8. 入住与出 ICU 病房的病人需进行 APACHE II 评分, 医务处定期对各ICU病房及进行分析总结。9. 建立 ICU 病房医疗质量月报制度:各ICU病房按时上报ICU病房医疗质量月报表。10. ICU 病房医疗仪器、设备应保持性能状态良好: 保证及时有效的使用,消毒及维护有相应记录。1

9、1. 各 ICU 病房之间应加强合作: 相互支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统一调配医疗资源 最大限度发挥危重病人救治的能力。12. 医院临床实验室可随时(24小时幻天)为所有的ICU提供服 务:若不能随时提供此种服务时,则须在ICU内或紧邻ICU处,设置一小型实验室,最低限度必须能做化学和血液学检查,包括动脉血气分析;13. 医学影像与药学部门(24小时x7天)为所有的ICU提供服务: 随时(24小时x7天)为所有的ICU提供服务,要有可落实的具体保障 措施。(四)ICU病人实施危重程度评分制度1. 对入住与出 ICU 病房的病人实施危重程度评分的目的是用于评价 ICU 治疗效能、

10、护理质量、预测死亡风险的状况,指导合理利用 ICU 资 源。2. 入住与出 ICU 病房的病人在接受监测和治疗前后最好进行危重程 度评分。3. 常用危重程度评分方法甚多,可根据各 ICU 自身的性质与功能选 用适宜的评分方法3.1 APACHE II评分(急性生理和慢性健康评分II)系统3.2或MODS多脏器功能障碍评分3.3 或 MODS 多器官功能失常综合症评分3.4 或 ISS-RTS-TRISS 创伤损伤严重性评分3.5 或 TISS-28 治疗干预评分3.6 或 Glasgow 昏迷评分(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而昏迷的病人)。3.7或根据自身ICU的性质与功能选用其它认为适宜的评分方法4

11、. 评分的途径可有实时”评分及“回顾”评分,有条件的ICU可通过医 院的“临床信息系统”实施“实时”动态的评分,无论采用何种评分系统都应 严格遵循其规定的评分方法与程序,以确保科间、院际的评价信息比较可 信度。5. 评分工作在医务处领导下实施,综合ICU与专科ICU都应进行, 定期将评分结果,报告院长和医院 ICU 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用于医 院 ICU 资源利用状况及对危重症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并可作为外部(第 三方)评价医院医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指标。(五)危重病人进行高风险诊疗操作的许可授权制度 医师与护士为危重病人进行诊疗操作须承担极大的风险,为确保诊疗操作质量与病人安全,实行诊疗

12、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制,减少诊疗操作的 风险性。1. 诊疗操作资格的许可授权范围,应当包括所有进行本诊疗操作的医 疗与护理人员。无操作权的个人,除非在有正当理由的紧急情况下,不得 从事诊疗操作。2. 医院对操作危险性大、易于发生并发症的诊治操作项目应有明确的资格许可授权有规定,每项具体诊治操作项目都有操作常规,制定考评标 准,全院各临床科室均应遵照执行。3.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建立相应的资格许可授权体系。3.1 由医疗、护理管理职能部门与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考评组织。3.2 提供需要资格许可授权的诊治操作项目的操作常规与考评标准, 并实施培训与教育。3.3 应当结合操作者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

13、作技能,对其熟练掌握程度 进行认定。3.4 所有资格评价资料都应当是可信任的,是书面的、详细的,并能 随时可查。4. 诊疗操作的资格许可授权实行动态管理,至少每二年复评一次,当 出现下列情况,则应当取消或降低其进行操作的权力。4.1 达不到操作许可授权所必需的资格认定新标准者。4.2 经质量评价证明,其操作并发症的发生率超过操作标准规定的范 围者。4.3 在操作过程中明显或屡次违反操作规程者,并发症发生率增加 者。5. 通常需由医师在危重病人诊疗活动中完成的,具有高危险性、高 难度操作项目如下,但不限于。例如:经皮动脉臵管术、各种途径的中心 静脉臵管术、肺动脉臵管术、经静脉临时起搏器安臵术、心

14、律转复、除颤 术、气管内插管术、纤维支气管镜检查术、三腔管气囊填塞术。经皮气管 造口术、环甲软骨切开置管术(Seldinger法)、诊断性腹腔灌洗术、腹 膜臵管透析术、机械通气、持续动静脉血滤和透析、人工体外膜肺、人工 心室辅助、主动脉内球囊反搏、人工肝、血浆置换等、以及卫生行政部门 和医院规定需要授权的其它项目等。(六)ICU的收治范围1. 急性、可逆、已经危及生命的器官功能不全,经过ICU的严密监 测和加强治疗短期内可能得到恢复的患者。2. 存在各种高危因素,具有潜在生命危险,经过ICU严密的监测和 适时有效治疗可能减少死亡风险的患者。3. 在慢性器官功能不全的基础上,出现急性加重且危及生

15、命,经过 ICU 的严密监测和治疗可能恢复到原来状态的患者。4. 慢性消耗性疾病的终末状态、不可逆性疾病和不能从ICU的监测 与治疗中获得益处的患者,通常不是ICU的收治范围。5. 优先获得ICU诊疗,是当ICU的病床使用率较高、一时不能满足病人需要时,符合T的患者要比符合“2”、“3”的患者优先获得ICU诊疗。 只要可能,就应当使用评价疾病严重程度和预后的客观指标,对收治的病 人进行分类管理。6. 各医院可根据上达要求,结合本院ICU资源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 则。(七)为病人提供非医疗技术方面的服务制度1. 收住ICU的患者符合入住ICU收住指征。2. 病人的诊疗知情同意权得到保障。3. 出ICU的病人能够优先得到连贯的医疗服务。4. ICU 患者转科的过程中能够得到合格的医疗护理人员监护。5. 病人的病历资料能随患者的转科而同时转移。6. 为清醒的病人提供心理方面的护理服务。7. 非清醒患者的隐私得到尊重。8. 主动告知患者及其家属诊疗计划,实施高危操作应获得患者及其 家属签字同意。9. 告知患者及其家属拒绝复苏和放弃或停止维持生命治疗的权利和 应承担的责任。10. 及时向患者家属告知奔者确切病情,并给予他们支持和安慰,适 时提供接近患者的机会。(八)ICU (重症病房、加强医疗病房)医疗工作制度1、病历书写制度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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