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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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学生:学 号:专业名称: 法 学 学习层次: 本 科 年 级: 14 春指导老师: 牛晓鹏 职 称: 副教授 教 学 点: 修 水 九 江 广 播 电 视 大 学开 题 报 告课题容(包括课题的现实意义、目前该领域国外发展趋势、研究的重点与拟突破的难点等)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与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

2、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二、研究的容与可行性分析:我国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本文主要研

3、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三、论题的研究方法:从教材、网络与各项法规中查找我国关于劳动法的法律条文与法律依据;部分法学家的认识、观点;通过日常工作中走访调查当事人对劳动法一些看法收集和在实践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准备好相关资料后,理清自己思路开始进行写作。四、论文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措施和建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是劳动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学者们对此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但至

4、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根据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定义、特征以与它与相关畴的比较,在对我国关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各种有代表性学说的分析与反思的基础上,我们认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应当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模式。五、论文的进度安排:2016年3月6日3月9日确定题目2016年3月10日3月15日开题报告2016年3月16日3月22日论文提纲2016年3月23日3月25日初稿2016年3月25日3月28日二稿2016年4月1日4月10日定稿六、论文的写作提纲:一、引言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诉讼的含义 2.劳动诉讼的特征(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 1.劳动仲裁

5、的含义 2.劳动仲裁的特征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 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 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五、总结七、参考文献:1俊.对完善劳动仲裁制度的再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0(05)2宋涛.试论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0(03)3鸾骁.对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否定性评价兼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违宪J.理论界.2010(01)4关怀.30年来我国劳动立法的光辉历程J

6、.法律评论.2011(01)5朱蓉.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亟待完善J.学习月刊.2012 (21)6宝强.劳动合同法的新制度经济学思考J.开放导报.2013(03)7邓珊珊.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再建构J.法制与社会.2014(12)8徐元彪,周茜.略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改革与完善J.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1)9忠谦.从仲裁的本质谈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改革J.仲裁研究.2012(04)10余春艳.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4(06)目录一、引言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一)劳动诉讼的含义与特征1.劳动诉讼的含义2.劳动诉讼的特征(二)劳动

7、仲裁的含义与特征1.劳动仲裁的含义2.劳动仲裁的特征三、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分析(一)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联系(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1.仲裁前置损害当事人诉权2.“一裁二审”浪费社会资源3.程序重叠弱化仲裁职能四、我国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一)确定裁审关系的基础(二)构建多元化调解模式五、总结论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xxx 指导老师:牛晓鹏容提要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一裁二审、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机构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不得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这种“先裁后审”的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确实发挥过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

8、的建立发展出现了频繁的社会交往,社会关系的复杂导致劳动争议案件增多,案件性质日趋多样化,“一裁二审”模式的弊端逐渐显现。本文主要研究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从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出发,研究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探讨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存在的问题与成因,最后提出我国现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关系的协调对策,以期对完善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提供相关参考依据。关键词劳动诉讼 劳动仲裁 关系 协调一、引言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是启动诉讼救济的前置程序,“一裁二审”的处理模式在计划经济时期对发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作用,减轻人民法院工作压力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该制度自身固有

9、的缺陷,尤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刻变革,涉与到劳动人事、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等各项容的劳动争议也相应变得越来越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持续大幅度上升,这种在劳动争议处理上以仲裁前置为诉讼前提的“先裁后审”的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需要。从现代法治精神考虑,该制度不能实现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效率、效益的目标,不利于保护劳动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仲裁机构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进行客观、深入的分析思考,努力构建一套适用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审裁协调的裁审模式,建立和谐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为维护社会稳定奠定法制基础。二、劳动诉讼与劳动仲裁相关概念界定(一)劳动诉讼的含

10、义与特征1.劳动诉讼的含义 劳动诉讼是指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诉讼,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此外,劳动诉讼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委员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或调解书另一方当事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活动。2.劳动诉讼的特征 第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争议案件未经过劳动仲裁不得进入劳动争议诉讼程序。这是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任何当事人都不得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纠纷诉讼,则人民法院对于该类劳动争议纠纷不予受理

11、。 第二,当事人对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在受理该劳动争议案件。但在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书确定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除外。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适用民事案件普遍适用“谁主,谁举证”的原则,但在特殊情况下如:劳动者不服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与劳动者对工资的支付情况、社会保险的缴纳记录情况提出异议时,对于这部分证据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负举证,更好的保护了劳动者作为弱势群体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处于的不利地位,从而使法院能够清晰

12、的查明案件的事实。 第四,双方当事人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不服,在法定的期限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最终判决双方当事人应该执行。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是从制度给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途径,但是该法律救济途径并不是无限的,所以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以彰显法律的权威性和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二)劳动仲裁的含义与特征1.劳动仲裁的含义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以第三者的身份,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按照劳动法律规,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从而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争议

13、处理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分别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各级劳动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承担各阶段的工作。目前我国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仲裁先置”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在劳动仲裁的受案围、仲裁程序、仲裁原则、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方面都有了具体的法律规定。2.劳动仲裁的特征(1)劳动仲裁实行“三方原则三方原则是各个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较为有效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法。所谓“三方原则”是指在劳动领域,由政府、工会和雇主协会(在我国为经济综合管理部门)三方分别代表国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共同参与劳动关系的协调、劳动政策法规的制定、劳动争议的处理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劳

14、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可见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比较集中地体现了该原则。劳动仲裁实行三方原则有很多优点:第一,有利于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三方利益的均衡和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第二,有利于发挥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各自的优势,增强仲裁的权威性;第三,有利于三方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保证仲裁的公正性。(2)劳动仲裁实行特殊的强制原则第一,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应当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立法者基于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方面的考虑;第二,劳动仲裁并不以双方自愿为一前提。只要争议的一方当事

15、人提出仲裁申请就能引起劳动仲裁程序的开始。这些都是劳动仲裁与商事仲裁的不同之处: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之间无需订有仲裁协议,其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如不服裁决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商事仲裁不是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其实行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和仲裁中自由选择。(3)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这标志着劳动仲裁是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不管是仲裁调解书,还是仲裁裁决书,只要双方当事人确认签字或超过法定期限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便具有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显示出了劳动仲裁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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