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影响建筑业营业税情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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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建筑业“甲供材料”及“甲供设备”影响建筑业营业税情况的思考(老会计人的经验)近年来随着固定资产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建筑业呈现出强劲的发展势头,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收 入也逐年增加。尽管如此,对建筑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仍有一些尚待加强之处,尤其是纳税人采 取“甲供”方式的增多,给税收征管造成一定难度和风险,不得不引起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一、建筑业“甲供”概念建筑业甲供方式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材料、设备供应、管理和核算的一种方法,即建设 单位在进行施工招投标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规定工程项目中所使用的特定材料、设备由 甲方统一购入,甲方根据施工图计算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数量,列出供应清单,

2、各个施工单位 根据工程进度预算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量提前上报计划,建设单位统一购入管理,在工程款结算 时将这部分材料、设备款从结算总额中剔除。具体包括“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和装饰劳务 中“材料”三种。二、税收政策规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 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 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第十六条规定两条例外原则,即细则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来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 的行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及装饰劳务不适用于第十六条。三、甲供方式下存在的税收

3、风险(一)纳税人方面1 .部分纳税人对甲供材料税收政策不够理解和掌握。实际征管中,有大部分纳税人对甲供材政策存在疑问,认为甲方供材情形下,双方既没有将此部分价款做为工程款予以结算,也未对此部分 涉及的的相关税、费进行取费,为何还要缴纳营业税,以此为由对税收规定不予理会,漏缴国家 税款。2 .纳税人有意采取甲供材方式规避税收。 之所以近年来出现了大量的甲供材现象, 一方面由于甲 方出于对材料质量的把握上考虑;另一面最近两年我省实施的建筑业“以票控社保费”政策的执 行;但更重要一方面,是纳税人主观上存在着侥幸心理,利用税务机务对甲供材方式难以控管和 不易掌控的不利局面,往往采取甲供材料不申报等方式

4、有意偷逃国家税款,影响建筑业实现应有 税收。3 .未按相关规定结算工程价款。按照建筑工程结算办法的规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的承建形 式,建设方和施工方都应将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进行工程结算。但是, 部分纳税人出于相关利益上考虑,并未就所提供的原材料等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以此留下了偷 逃税款的隐患。4、甲供设备未按规定认定。前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在建设方提供设备的情 况下,设备可以不做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但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辽宁 省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设备”条件的进行认定,否则不允许从计税营业额扣除。然 而从我省近年认定情况来看,纳

5、税人申请“设备”认定的是屈指可数。甚至有些纳税人自行归集“设备”,自动将其归集的“设备”不计入营业额,造成营业税税基减少,从而造成少缴税款或 漏缴税款的可能。(二)税务管理方面1 .纳税义务确认不准确。现行征管实践中,税务机关对建筑业普遍实行的以票控税管理的模式, 由于大部分“甲供材”,并不需要开据发票,因此税务机关也无法通过以票控税的手段征收此部 分税款,这样就造成部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一但发现某个工程项目有甲供材情形存在的情况下, 就对甲方追缴此部分甲供材应承担的税款,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由于建设方和施 工方已结算完工程价款,此部分材料乙方并未取费第二,施工方是外地企业无法追缴

6、税款,第三: 材料是由甲方提供,“理应”由甲方缴纳相应税收。以上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做法严重违反了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给建设方财务处理和所得税扣除留下了麻烦,同时也给施工方对其本 应承担的义务造成错觉,为其逃避纳税义务创造方便,更为可能的是税务机关面临着建设方行政 复议的风险。2 .疏于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甲供材行为比较隐密,主要是部分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未在合同 中体现此部分内容,因此,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中也极不易发现,加之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意识 较差等因素,这样就会形成实际征管中普遍存在漏征漏管的现象,使国家税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 失。3 .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方式。(甲供材、设备认定、

7、装饰工程)一是甲供材行为税务机关并未探 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二是设备认定未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三是装饰装修行为在 实际征管中无法掌握。4 .事后管理难以进行。由于建筑业往往是非机构所在地施工,加上甲供材料及设备这种结算特点, 即使施工企业回机构所在地后进行税务稽查,但由于甲供设备及材料没有进行结算,如果不对建 设方进行同时进行检查,在财务账面上往往不能反应出具真实情况,所以也不能得到真实有效的 稽查结果,使得事后管理难以进行。四、应对策略(一)加强税法宣传,强化责任意识首先要加强对发生甲供情形的纳税人税收政策的宣传,使其真正了解掌握发生甲供行为后如何缴纳税款和防范税务风险,增强依法

8、纳税意识;其次要强化税务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 在精通税收政 策的同时,要具备依职业判断确定纳税人是否发甲供情形的能力。同时要对相关(建筑业、房地 产业)行业法律、法规加以学习和掌握,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和化解税务风险,保证国家税款 应收尽收。(二)规范甲供行为税收政策,出台统一有效的标准一是对“甲供材料”行为实施“发票认证制度”。依前文所述,由于纳税人主观偷税行为的存在,加之我省社保费“以票控费”办法的实施,纳税人采取甲供材形式会有所增加,为有效控管此部 分税收,税务机关可以规定,“甲供材不能根据材料发票直接入帐,而必须先到施工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去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在材料发票上盖上备案章后甲

9、方才能入账扣除,税务机关根据甲方 提供备案的材料发票进行电子扫描,再索要甲方的甲供材工程承包合同,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取 得乙方的甲代材信息,自然就可以监督乙方有没有就甲供材金额纳税了。二是规范“甲供设备”认定标准。目前我省虽然提出了对甲供设备进行认定的相关要求,但是并 未明确依何标准对设备加以认定。 使基层在实际征管中无从把握,造成了工作上的被动,建议国家 税务总局是否可发文明确,依据最新相关部门出台的“设备与材料划分标准”做为税务机关认定 的参考和依据,以减少税企之间的认定偏差,减轻税收风险。三是统一装饰劳务内容。国税发1993 149号规定:”装饰,是指对建筑、构筑物进行修饰, 使之美观或

10、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用,然而这仅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在实际操作中仍无法掌握。而据了解,虽然建筑法释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相 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对建筑装饰活动予以了描述 ,但是,由于前两者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税务 机关不易掌握,而后者应是税务机关经常用到和容易把握的,所以,建议税务部门在对装饰劳务 进行认定时,最好统一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做为标准 ,以减少风险和损失。四是从建筑物项目登记管理的源头入手。要求甲方在与施工企业签订合同是必须注明甲供材料和 设备的金额。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遵循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 定。如果在建造合同的工程总造价中不含

11、甲供材料的相关税金,从某种意义上讲可能会给施工方 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与此同时,在施工方到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发票时,或自行开具建筑 业发票时,必须持建设单位出具的是否有甲供材料或设备的证明,如果有材料,必须按规定计入 应税营业额缴纳税款,如有设备,必须进行认定。但此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否可行,建设方是否有 义务提供甲供材料和设备的证明,需要进行确认。(三)加大稽查执法力度,严惩偷漏税行为税务机关在加强对建筑业营业税管理的同时,要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作用,每年选取部分行业, 从建设方入手,对施工方“甲供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对纳税人有意利用甲供方式偷逃税款行为 予以严厉打击,保证国家税收应收尽收。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 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 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 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 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 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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