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

上传人:桔**** 文档编号:561704520 上传时间:2023-12-09 格式:DOCX 页数:170 大小:178.4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0页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0页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0页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0页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及补充法律意见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docx(17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致: XXXXX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引 言)根据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指派陈X律师、王XX

2、律师、陈XX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

3、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

4、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相应具体依据请参见本所律师出具的关于XXXXX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为本法律意见书表述方便,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

5、所列词语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1. A股: 指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2.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3. 股份公司/发行人: 指XXXXX股份有限公司。4. 宁德时代有限: 指股份公司的前身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5. 上海分公司: 指XXX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6. 青海时代: 指青海时代新能

6、源科技有限公司。7. 江苏时代: 指江苏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8. 时代上汽: 指时代上汽动力电池有限公司。9. 时代锂动力: 指宁德时代锂动力有限公司。10. 屏南时代: 指屏南时代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11. 时代供应链: 指宁德时代新能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12. 北京锂时代: 指北京锂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3. 宁德润源: 指宁德润源电能技术有限公司。14. 宁德和盛: 指宁德和盛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5. 广东邦普: 指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6. 湖南邦普: 指湖南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7. 邦普汽车: 指湖南邦普汽车循环有限公司(曾用名: 湖南邦普报废汽车循环有限公司、湖

7、南邦普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18. 三水邦普: 指佛山三水邦普资源循环科技有限公司。19. 问鼎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问鼎投资有限公司。20. 宁德润丰: 指宁德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 德国时代: 指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LimitedGmbH(德国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2. 香港时代: 指香港时代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3. 法国时代: 指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France(时代新能源科技法国公司)。24. 香港邦普: 指香港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25. 东莞润源: 指东莞市润源新能源科技

8、有限公司。26. 美国时代: 指Contemporary AmperexTechnology (USA), Inc.。27. 加拿大时代: 指 Contemporary Amperex Technology CanadaLimited。28. 普莱德新材料: 指北京普莱德新材料有限公司。29. 晨道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晨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30. Valmet: 指Valmet Automotive Oy。31. 盛德大业: 指北京盛德大业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32. 国联研究院: 指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33. 长江晨道: 指长江晨道(湖北)新能源产业投资合伙企

9、业(有限合伙)。34. 北京新能源: 指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35. 东方精工: 指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6. 上汽时代: 指上汽时代动力电池系统有限公司。37. 德令哈时代: 指德令哈时代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38. 格尔木时代: 指格尔木时代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39. NOVONIX: 指 NOVONIX BATTERY TESTING SERVICESINC.。40. 普莱德: 指北京普莱德新能源电池科技有限公司。41. 渤海华美: 指渤海华美(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42. 控股子公司: 指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10、的 22 家下属公司, 即上述第6项至第27项所述及的公司。43. 联盈置业: 指佛山市联盈置业有限公司。44. 万和投资: 指宁德万和投资有限公司, 2017年3月23日更名之前的企业名称为“宁德时代投资有限公司”。45. 宁德新能源: 指宁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6. 新能源科技: 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7. 东莞新能源: 指东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48. 东莞新能源电子: 指东莞新能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9. 东莞新能德: 指东莞新能德科技有限公司。50. 瑞庭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瑞庭投资有限公司, 2015 年 12月 14 日更名之前的企业名称为“宁德瑞丰投资有限公司”。51

11、. 聚友投资: 指宁德聚友投资有限公司。52. 永佳投资: 指宁德永佳投资有限公司。53. 宁波联合: 指宁波联合创新新能源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4. 招银叁号: 指深圳市招银叁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 招银动力: 指湖北长江招银动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 西藏鸿商: 指西藏鸿商资本投资有限公司。57. 常州颀德: 指常州颀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58. 先进制造: 指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2017年1月17日更名之前的企业名称为“国投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59. 西藏旭赢: 指西藏旭赢百年投资有限公司。60. 博瑞荣合:

12、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瑞荣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1. 博瑞荣通: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瑞荣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2. 润泰宏裕: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润泰宏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3. 新疆东鹏: 指新疆东鹏伟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4. 恒源瑞华: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源瑞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5. 荣源宏顺: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荣源宏顺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 恒泰瑞福: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恒泰瑞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7. 春和瑞泽: 指宁波春和瑞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16年3月29日更名之前的企业名称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

13、春和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8. 春和瑞福: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春和瑞福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9. 博观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观视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0. 风行益泰: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风行益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1. 凌顶视野: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凌顶视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 博观正合: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博观正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3. 倍道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倍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4. 合趣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合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5. 千雪投资: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千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6. 积发投资: 指宁

14、波梅山保税港区积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7. 博裕二期: 指国开博裕二期(上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8. 上海云锋: 指上海云锋新呈投资中心(有限合伙)。79. 华鼎新动力: 指北京华鼎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80. 富泰华: 指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81. 安鹏行远: 指景德镇安鹏行远产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82. 德茂海润: 指镇江德茂海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3. 天津君联: 指天津君联敏智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4. 绿联君和: 指上海绿联君和产业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5. 平安置业: 指深圳市平安置业投资有限公

15、司。86. 弘道天华: 指弘道天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7. 云晖景盛: 指宁波云晖景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8. 晖远浩云: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晖远浩云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 中金启元: 指中金启元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湖北)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90. 仁达九号: 指广州越秀仁达九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 华美六期: 指渤海华美六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2. 广发信德: 指珠海广发信德环保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3. 汇发新源: 指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汇发新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4. 海峡产业: 指海峡产业投资基金(福建)有限合伙企业。95. 联想北京: 指联想(北京)有限公司。96. 聚宝7号: 指元达信资本-聚宝7号专项资产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法律文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