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

上传人:博****1 文档编号:561697995 上传时间:2023-08-15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9.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内容(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方法国家部委规章。是教化部和国家语委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制定,2001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方法共九章三十六条,涵盖规范(标准)的研制支配、研制、送审稿的审定、审批、发布、复审、实施、建档及档案管理等各个方面,是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为了进一步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建设,逐步建立起科学、有序的语言文字管理机制,以适应新世纪语言文字工作发展的须要,现将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方法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印

2、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方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管理,确保规范(标准)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教化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国家语委”)是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主管部门,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工作。其次章规范(标准)的研制支配第三条编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研制支配,应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为指导,以社会发展须要和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体系等为依据。第四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中长期规划。依据规划,每年8月在征求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

3、员会(简称“审委会”)和有关专家学者看法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规范(标准)研制支配,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批准;其中的国家标准须于每年9月底前将研制支配项目草案和项目任务书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第五条规范(标准)支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可进行调整。调整的原则是:确属急需制定的项目,可以增补;确属特别状况,可以对支配项目的内容进行调整;确属不宜制定的项目,可以按规定的报批程序撤销。第六条规范(标准)研制支配项目的调整,须报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审批。属于国家标准的,还须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批准。未获批准者,应照原支配进行研制。第三章规范(标准)的研制第七条国家语委科研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4、“科研办”)依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方法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科研工作,督促规范(标准)研制组按支配完成任务。第八条研制组应对所研制规范(标准)的质量负责。本着科学、严谨的看法,在深化探讨的基础上,参照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规定完成规范(标准)征求看法稿、研制报告(国家标准称为“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并通过研讨会、信函等方式向专家和社会相关部门、行业广泛征求看法。研制组的征求看法支配应事先报科研办同意。第九条研制组对征集的看法进行归纳整理、分析探讨并妥当处理后,形成规范(标准)鉴定稿、研制报告、看法汇总处理表(见附1)及有关附件,科研办批阅并确定能否进行项目科研鉴定。必要时科研办可

5、要求重新征求看法。第十条规范(标准)研制项目的科研鉴定,通常采纳会议鉴定的形式。专家鉴定会由研制组负责组织进行,鉴定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第十一条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并作适当修改后,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审委会审定。第四章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第十二条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各一式两份):规范(标准)送审稿、研制报告、看法汇总处理表、鉴定会鉴定看法及鉴定专家签名表、审委会审定看法(国家标准称为“审查会议纪要”)代拟稿等。审定办对送审材料初审后报审委会领导。经审委会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第十三条审委会依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

6、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章程对规范(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第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工作通常实行会议形式审定。规范(标准)涉及的专业较少、分歧较小、内容比较单纯的也可以实行函审形式。第十五条实行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定办应于会前15天内将会议通知、规范(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等送各审定委员。实行函审形式时,审定办寄送的函审材料同会议审定方式,发函时,应随附函审单一份(见附2)。第十六条审委会委员参与审定会的审定,如有特别须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与审定会。审委会探讨形成审定看法和表决时,研制组人员应回避。审定会到会委员应不少于3/4,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时须有

7、不少于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3/4同意方为有效。投票状况应书面记录在案,作为审定看法说明的附件。函审时,函审时间为一个月。审定办对函审看法进行汇总、整理,并填写函审结论表(见附3),报审委会领导阅批。回函不少于函审专家的3/4,且赞成者占回函总数的3/4方为通过。回函不足2/3者,应重新组织函审。第十七条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研制组依据审定看法形成规范(标准)“齐、清、定”的报批稿(包括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提交报批。第十八条规范(标准)送审稿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通过后仍需修改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经审委会会议审定或函审未通过的,应退回研制组接着研制;或另组研制组重新研制。第五章规范(标

8、准)的审批、发布第十九条语言文字规范(GF),由教化部、国家语委审批、编号、发布。上报的审批材料主要有:规范报批请示、规范报批稿、审委会审定看法、审委会签名表、规范报批材料清单等。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批。上报的材料主要有:报批请示、国家标准报批稿、审委会审定看法及审委会签名表。报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的材料主要有:报批国家标准的公文、国家标准报批稿、国家标准申报单、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送审稿及函审单、国家标准报批材料清单。如等同(等效)采纳国际标准的,应附该标准文本和译文。国家语委参与制定的有关语

9、言文字的国际标准(ISO),应先报国家语委主任阅准,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最终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审批。其次十条语言文字规范由教化部、国家语委发布。发布方式可依据实际状况,实行“试行”或“实施”两种。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可召开新闻发布会。一年中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次数一般不超过两次,应尽量集中多项规范一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其次十一条教化部领导签署批准的时间,即为该语言文字规范发布时间。实施时间最少要晚于发布时间3个月。其次十二条语言文字规范经签署批准后,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见附4)。属于国家标准的,则以国家语委与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委的名义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发布。其次十三条语言文字规范(标

10、准)的出版事宜,由教化部(国家语委)支配,研制组帮助进行校对等工作。其次十四条语言文字规范发布后一个月内,应将已发布的规范及研制报告连同发布文件等各一份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阅知。发布后的正式文本,应送国家标准主管部门,一式五份。第六章规范(标准)的复审其次十五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实施后,应当依据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须要适时进行维护性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由审委会负责。复审形式、程序与规范(标准)送审稿的审定大致相同。其次十六条复审结果,按下列状况分别处理:(一)不须要修改的规范(标准)接着有效,不改依次号和年号。重版时在其封面编号下标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二)需作修改的规

11、范(标准)作为修订项目列入支配。修订的规范(标准)依次号不变,年号改为修订的年号;(三)已无存在必要的规范(标准),按本方法其次十七条的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废止。其次十七条复审结束后审委会应写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处理看法、复审结论)报教化部领导阅批。属于国家标准的,须再报国家标准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次十八条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复审报告经批准后,应在相应媒体上予以公告。第七章规范(标准)的实施其次十九条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第三十条教化部(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语言文字应用中是否符合语言文字规范(

12、标准)的审查认证工作,教化部(国家语委)托付有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未经审查认证的信息技术产品及其他另有规定的产品,不得进入市场。未经授权的有关部门或个人,不得以教化部(国家语委)名义参与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认证活动。第八章规范(标准)的建档及档案管理第三十二条凡由教化部(国家语委)组织制定或修订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本等均属建档范围。归档的材料应能反映规范(标准)的形成过程。主要的归档内容有规范(标准)立项、研制、审定、审批、复审(包括信函、签名、会议现场记录、领导批示等)、发布、出版、社会反响等各种书面、电子、图片材料。归档材料的种类、份数应齐全完整。第三十三条建档工作应责成专人负责。随时收集整理需归档的文件,请主管领导阅签后归卷。第三十四条建档以规范(标准)为单位,每项一卷,按时间依次排列、编号,立卷登记。每项规范(标准)卷一式两份:原件卷和复制件卷。一些不必归入原件卷但又具有肯定保留价值的材料,可归入复制件卷。规范(标准)档案应按名称建立索引,以便查询。第三十五条规范(标准)档案应永久保存。原件卷每年移交教化部办公厅档案处保管,供外单位查阅。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附件:看法汇总处理表(略)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单(略)规范(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略)教化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批准发布公告(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活动策划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