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证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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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背景1996 年,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全面修改,其中关于证据 制度的规定比较原则。1998 年、1999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公安部先后分别作出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一定程度上 充实了刑事诉讼证据规则,但仍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不能满足司法 实践的需要。1999 年、2004 年宪法修正案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 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到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必须 不断完善国家刑事法律制度,增强各级执法办案人员素质,努力提高 办理刑事案件水平。自2007年1月 1日最高人民法院

2、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以来, 各地公、检、法机关和广大刑事辩护律师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办 案,侦查、起诉和刑事审判案件质量总体是好的。但是因制度不完善, 执法标准不统一和办案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也不断出现一些不容忽视 的案件质量问题。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 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为了能从源头和基础工作上切实把好事实 关、证据关,2007 年 3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 部和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理死刑案 件质量的意见,对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 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

3、院会 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总结近年来司法实 践经验,特别是办理死刑案件的实际,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证据收集、 审查、判断和非法证据排除尚有不尽规范、不尽严格、不尽统一的问 题,经过充分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共同起草了办理死刑案 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并于2010 年 6月 13日,最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 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 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证据规定的出 台,对于政法各部门保证办案质量,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 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二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

4、对反贪工作的指导意义 两个证据的出台,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所获取的“非法证 据”作为排除的对象,确立了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系属无效的规 则。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非法言词证据”的内涵和外延,确立了排 除非法证据的启动方式以及法庭的初步审查方式,强调控方通过提交 笔录、音像资料或者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等方式,承担证明供述合 法性的责任。大大推进我国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对做好当前的自侦案 件侦查工作也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三九三院自侦部门办案工作中适用两个“证据规定“的基本情 况和主要做法。自两个证据出台后,九三院自侦部门组织干警认真学习了两个证 据规定的相关内容条款,并要求干警结合实际工作,把

5、“两个证据规 定”学习好,消化好,吸收好,在今后的执法办案工作中自觉贯彻“两 个证据规定”,牢固树立合法取证意识,确保办铁案、办好案,实现 执法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并要求干警在 侦查过程中必须注意三种情况。1. 署名问题。由于我院反贪部门警力不足,具有法职的人员较少, 当案件比较复杂,需要调查的证人比较多时,为了能够在法定时限内 立案,有时会出现没有法职的办案人询问的情况,署名时署上同科室 具有法职的办案人的名字。而被署名的办案人则可能在同一时间询问 其他证人,如果他也署上自己的名字,则在同一本卷宗里,在同一个 时间段,会出现一个办案人出现在两个办案场合的情况,那么其中

6、一 份笔录很有可能会在庭审中不被采信。2. 核查问题。极少数办案人出于匆忙,在讯问结束后没有对犯罪 嫌疑人笔录上的指印进行核对、检查,导致众多笔录中的一张或几张 笔录上犯罪嫌疑人没有捺指印。这就会给案件的顺利审判带来负面影 响,如果这份笔录是赖以定案的关键证据,这种错误的出现将会产生 难以预计的后果。3. 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问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由于 受到办案条件、设备以及原有的办案习惯的制约,使用同步录音录像 的情况较少,并不能严格按照规定要求的流程办理。四.对两个证据规定使用的建议1. 切实加强反贪侦查员的证据意识,杜绝刑讯逼供。牢固树立“以证 据为中心、以审判为目的”的观念,提

7、高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 的能力,提高全体反贪干警在证据问题上的把握能力。从发现事实的 角度认真听取各方的诉求,从思想观念上彻底根除刑讯逼供的法治土 壤。 学会用证据说话,成为刑事证据领域的行家里手。2. 多与侦监、公诉部门沟通。在初查、侦查阶段在做好保密工作 的前提下,取得侦监、公诉部门在证据定位上的支持,必要时可以请 法律知识背景好、经验丰富的公诉人在证据问题上把关献策。并全程 录音、录像,为法庭上对获取被告人供述合法性举证和讯问人出庭作 证做有力的武器。3. 加强出庭作证能力的培养。每一名具有司法资格的反贪侦查员 都应该从现在起培养出庭作证的素质与能力,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与 法律知识准备在法庭上面对辩护人甚至被告人的质证。反贪侦查员要 习惯配合公诉人,保证案件的顺利判决。4. 做好侦查信息化工作。突破以往的传统模式,拓展侦查思路, 加大对高科技侦查手段的使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 使用刑诉法规定的各种类型的证据。对电子证据等新的证据形式要进 一步熟悉、掌握,确保面对复杂局面时侦查手段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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