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汀阳:人之常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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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之常情赵汀阳/著目 录:前言1第一章伦理规范的真相1(1)、好人和坏人1(2)、只不过是游戏规则2(3)、规则背后3(4)关于民间规范5(5)价值归价值,规范只是规范6(6)关于伦理的道德10第二章不含规范的伦理学13第三章、人们所感兴趣的17第四章两种罪行和闭上一只眼的伦理学25第五章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30(1)、自然人权理论的危险逻辑30(2)、权利和义务30(3)、人的身份32(4)“人有目的”而不是“人是目的”32(5)、正义与偿人权33(6)批评问题34(7)、做人主义35第六章真切的解释和灵活解释37第七章人之常情42第八章价值在哪里?意义在哪里?幸福在哪里?51(1)、从人道主

2、义到做人主义51(2)、伦理是服务性行业54(3)、什么是价值?56(4)、生活的意义和幸福生活61第九章一些技术性问题69第十章伦理学不是伦理74第十一章无立场的伦理分析78第十二章大模样伦理学861前言 辽宁人民出版社允许我在这里以一种比较“随意的”写法表达我关于伦理学的一些更进一步的思想,我确实感到有一些观点需要比较随意的表达。显然,有一些观念是属于探索性的,主要是想提出问题。促进思考,这样一些观念就不一定非常成熟充分,因此我很愿意把这些可能不一定充分但却关系着重要问题的观念不太系统地表达出来。前几年我在论可能生活一书以及一些论文中论述了一种与通常有所不同的论理学理论,这种“不同”主要还

3、不在于我在一些事情上看法不同,更主要是在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和思维层次上的构思不同,简单地说,我相信原来通常的伦理学在思想定位上就是错误的,伦理学必须以另一种样子出现。有人批评我这种似乎“前无古人”的思想太过分了,其实前人对我的影响还是很明显的,至少可以看出老子、孔子、马克思和维特根斯坦的影响。如果说是因为我使用了所谓“无立场”的思想方法,不受某一种特定价值观的限制,更多地考虑什么样的事实意味着什么样的价值,而几乎不考虑特殊的伦理理想,尤其不考虑我自己的伦理趣味(我自己的伦理观点与我的伦理学理论并不处处一致,但在理论思考时只能以理论的恰当性为准)。通常的伦理学太多地受制于知识分子或文人的趣味,这样

4、就难免狭隘,这种仅仅表达了某个阶层的伦理观点的“伦理学”作为文学是可以的,但要作为理论却有害无益。论可能生活只是一个纲要性的讨论,有许多具体的因此也是比较有趣的问题都没有涉及或没有展开,因为越是具体的问题就越说不清,但现在我认为把那些不太充分的观念表达出来是有必要的,因为它们可能更生动地甚至更深入地暴露各种问题。另外我又有了一些新的想法。这地新的观念可能与流行的伦理观点更加格格不入,当然也不成熟的,否则就是哲学,因为哲学不得不考虑那些有着根本性困难的根本问题。难怪哲学家老是写“导论”。我将讨论的一些伦理学问题首先基于思想者的诚实感觉,即注意到我们的世界和生活事实上是很“糙”的,而且不可能不“糙

5、”,于是我如果我们要真正有意义地讲座问题,就不得不去面对这个相当粗俗、不太美好、令人担心甚至厌烦的世界,问题在于,我们并没有别的世界。正如投机家索罗斯说的,哲学家总以为世界有个先验理想的概念,其实世界是先验不理想的。显然,伦理学的问题不是要一个理想世界还是要一个糟糕世界的问题,而是在一个糟糕的世界里什么是生活的意义的问题。因此,在这本书里恐怕没有那些整个跟做梦也似的伦理呼唤。就这样。赵汀阳1997128第一章伦理规范的真相(1)、好人和坏人 维特根斯坦说:不要想,而要看。这句话很有些道理。我们在生活中常常说到的“好人”和“坏人”是什么意思?先别像伦理学家那样去下一些愚蠢的定义,不妨看看真实生活

6、中的实际用法。 人们在得到别人的帮助时,就会认为他是个好人,得到许多人的帮助时,就会认为天下毕竟还是好人多,如果情况相反,就会认为坏人多。这是常见的用法。另外,如果一个人比较听话,更多地顺从自己的意志,人们就往往说他是个好人。还有一种可能是最普通的用法,我们把那些让别人得到好处,让自己吃亏的人叫做好人。诸如此类。由此可见,“好人”的通常意思就是: 如果我们与一个好人相处,我们会得到比较多的便宜,至少不吃亏。 这种意思看起来有些见不得人。因为这样想我们就似乎是把自己摆在几乎是“坏人”的位置上去定义什么是“好人”的。不过与这种感觉配套的那种常见的伦理的规范则好像堂皇得多,假如是“高标准”的规范,就

7、表现为要求自己去做一个上述意义的好人,例如要求自己“专门利人”;假如是“低标准”的规范,则要求去做一个不好也不坏的人,例如“同情他人”和“不做损害他人的事情” 高标准的要求显然是不现实的,而且,如果真的有人这么做(这样的人确实有,尽管不多),结果并不能产生一般所想像的“完全绝对的好人”,因为那种高标准本身包含着逻辑上的缺陷。完全考虑他人的利益意味着放弃自己对自己生命的责任,以及对自己最亲密的人的责任,这等于害了一些人。前几年读到一个报道说,有人大家心目中最好的人的妻子要和他离婚,因为他只想到别人,甚至在自己的妻儿病得要死的时候还在助人为乐,大家都谴责这个妻子,认为丈夫是如此的好人居然还要离婚。

8、其实这个人对于他的妻儿来说无疑是个很坏的人。 当我们在要求那种高标准的好人时,我们自己的心理是非常疑的。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一点。不久前有个报道描述了某市一个为人民做了无数好事的警察就要升迁了,他的管区的许多人担心因此失去良好的照顾而去反对他的升迁。这些人的自私也太明显了,居然认为那个警察应该放弃前途来满足他们那些鸡毛蒜皮的利益。 我一直搞不清楚对好人的过分要求的理论来源。即使是墨家,也只是要求平等普遍的爱,还不至于要求他人至上,而墨家的主张在长期作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儒家看来显然就已经是过分的了,儒家的爱是差等的,毫无疑问,孔子是不爱小人和不仁之人的。我有一个不敢肯定的猜测:对好人的过分要求可能

9、是个民间的幻想,就是说,不太高尚的大多数人总希望有些特别高尚、专门为大家作出牺牲的人。看起来,过高要求的伦理反而是来自一种很不道德的愿望。 再来看“低标准”的伦理要求。现代伦理学有着暖昧的、疲软的风格,往往回避那些根本的、尖锐的问题。现代伦理学的那种司空见惯的、流俗的体例就是喜欢讲座那些大概可以叫做“最低标准”或“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当我们找出那些最低标准的规范时,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甚至比法律的要求更低,至多和法律的要求差不多,这样的话,生活就完全看不出道德生活的风格了。这就像说,生活总要吃饭,这完全显示不出生活的风格。满足低标准规范的人与其说是好人,不如说是基本上还算规矩的人,根本谈不上有什

10、么道德光彩。低标准的规范说明不了生活中真正重要的道德问题。几乎可以说所有人都知道那些最低限度的伦理规范,就算退一步大胆假设居然有某些人不懂最起码的伦理规范( 这样假设其实已经很不礼貌),于是需要伦理启蒙或扫盲,那么这件事情恐怕只是一件社区教育宣传工作而不是理论研究。要求太低,就与道德没有什么关系了。 概括地说,关于“好人”的伦理规范主要是要求一个人让自己吃亏,假如做不到,至少就不去占别人的便宜。这种概括虽然有些简单化,但可以说是一个基本风貌。应该注意到,这种“好”定义的其实不是“人”而是“事”,确切地说,定义的是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什么样的关系呢?利害关系。我们愿意互相不害人,是为了获得必要的安

11、全,愿意互相帮助,是为了得到各自所没有的好处。伦理规范其实是斤斤计较的,是互惠,是市恩。(2)、只不过是游戏规则真实的人在生活的许多方面是斤斤计较的。互惠只不过是比较精明的、由长期经验总结出来的、能够被广泛接受的原则。 由于人类必须在合作中过活,所以必须互惠,这就是全部理由,再也没有别的什么“光辉的”以及生活中一切感人的、动人的事情恐怕还很远。吹捧伦理规范的至上光辉就像吹捧吃饭是人生至乐一样可笑。吃饭是必要的,但不是生活的意义;同样,规范是必要的,也不是生活的意义。有些伦理学家动了大感情语重心长地谈论理规范如何感人、如何体现了道德价值,怎么想怎么是件不可信的事情。伦理学一直有一点没有搞清楚,这

12、就是,规范是一回事,价值是另一回事,而且规范甚至不是价值的反映。这个基本总是的含糊导致了各种各样的胡说。我们已经看出,通常意义上所谓的“好人”和“坏人”所描述的其实是利益关系而不是人本身,也就不难看出伦理规范只不过是游戏规则。社会生活是最大的游戏,尽管它无比复杂,但是在需要规则这一点上和一般意义上的游戏并没有什么区别。在足球赛中,“手球”和“越位”是不允许的,但是,我们似乎不能说遵守了“不能手球和越位”的规则就算是有了道德水平。同样,一个社会也有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则,例如“借钱必须还钱”,我们恐怕也不能说遵守这些规则就算是有了道德(当然,违背这些规则一定没有道德)。想想看,假如我们居然欢呼说:“

13、他借我们的钱还回来了!他可是个好人!”可以想像,这个社会肯定是个非常可怕的社会。显然,如果借钱还钱就是值得赞美的道德行为,那么可以推论“借钱还钱”不是这个社会的必要规则。不过这亲坏的社会到目前好像还没有,但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人类可能有各种各样的社会,也就会有不同的社会必要规则,或者说,社会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则。无论如何,不管那些规则具体来说是什么样的,总是表达了在一个社会中哪些情况和事情是什么样的,总是表达了在一个社会中哪能些情况和事情是“大体上”或“基本上”可以信赖的。规则,是合作和共同生活的信用系统。我们不可能无节制地疑神疑鬼,不可能怀疑一切合作和信用,否则无法生活。尽管有的人有时候

14、忍不住会捣鬼,有的人有时候会受骗,但事实上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还是相当克制的(霍利菲尔德的耳朵并没有老被咬掉),所以生活能够基本上政党进行。除了一些特殊时刻的特殊场合,一个社会不可能完全“礼崩乐坏”。似乎每一代人都乐意抱怨下一代人的“礼崩乐坏”,按照这种看法的逻辑,人类生活早就完全没有规则和责任,早就不堪忍受了。事实并非如此。实际上是有些我们习惯了的规则被改变了,因此我闪的按照老规则的行为就会被认为不合时宜,既然变成不合时宜的,也就因此往往有可能不被人认真对待,所以会有一种“礼崩乐坏”的错觉,其实只不过是礼改乐换而已。当然,决不是说规则越新越好,而是说,不管新规则还是旧规则,规则就是规则,都只

15、不过去时表达了某种特定社会生活的“存在条件”。至于一个社会需要什么样的规则,这要看实际情况的需要。如果一个社会更适合于集权利统治,那么它就不适合公有制;如果“红灯区”有利于社会秩序和管理,那么就需要“红灯区”,诸如此类。这就像有的场合不适合开玩笑就不能开玩笑,有的场合必须开玩笑才有意思就必须开玩笑。规则是为了保证一个社会基本稳定的秩序,减少无谓的纠纷。规则是一个社会的“技术性”存在条件,所以规则主要照顾社会的要求,而不是照顾某些规则的道德光辉,是完全错误的。这种错误的眼光毫无思想的感觉和训练,既缺乏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历史学等相关的思想训练,也缺乏哲学的基本感觉,可以说完全不知道思想是怎么一回事。那种服从特定观念立场趣味的伦理学只不是表达为知识分子话语的市井观点。当然,并不是说我们在生活中不能有立场地批评或赞美某些规则,但是,生活和立场是一回事,思想和道德是另一回事。我们可以愤愤不平地批评生活,但不可以愤愤不平地思考生活。尽管由于今日世界伦理问题变得非常复杂因此伙食费理学成为哲学的中心,但伦理学的这种突然“发迹”并不意味着伦理学的发达,事实上通常的伦理学眼光和思想技巧是比较落后的,往往只是某种阶级立场或意识形态观点的附庸。例如现在的西方伦理学主要来说无非是民主制的解释或者是基督教的推广,现在中国的伦理学了作了模仿这两种做法,还有就是想恢复儒家观念。这些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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