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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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XX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对外合同 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集 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含控股公司) 对外合同的管理。第二章 释义第三条XX公司是指XX公司。第四条 对外合同是指单位为一方签约主体,各单位以外的 单位为另一签约主体,双方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各单位是对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各子公司中 通过(含授权获得)对外签订合同资格的部门(单位)的合称。第五条 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的示范文本或集团公司法

2、律事务室(下称:法务室)根据集团公 司实际,参照各类示范文本制定、修改、完善并重复使用的规范 合同文本。第六条 对外合同法律审查是指集团公司范围内各单位在签 订合同前,将草拟的或与签约对方达成初步合意的合同文本及其 它送审资料提交法务室,法务室依法对合同主体、合同内容、代 理人资格等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的管理行为。第三章 对外合同管理体系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对外合同管理网络。第八条 各单位中只有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才能 成为独立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各机关处室、部门、分支机构 分公司、驻外机构、车间工段等,不得未经书面明确授权或超越 书面授权范围对外签订任何合同、协议或类似

3、的书面文件。凡有权(含授权取得)对外签订、履行合同的单位,均应落 实对外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如:办公室、合同管理科等)和专职 人员,行使对外合同管理职能。第九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是集团公司负责对外合同管理 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1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制度;2指导、检查、监督各单位对外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 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3对各单位送审的对外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4制定、修改、完善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经常性重复使用 的规范(格式)合同;5参与集团公司对外的重大合同谈判;6检查各单位对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的管理;7对审查的合同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进行登记管理。第

4、十条 各单位对外合同管理机构是本单位对外合同管理的 具体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根据集团公司对外合同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 单位对外合同的具体管理实施办法;2对对外合同进行初审、送审;3对本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合同专用章进行管理;4跟踪检查本单位签订并已经生效的对外合同的履行情况;5对已经签订的,但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的合同,及时提出 变更或解除意见;6对本单位的对外合同和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进行全面的登记 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对外合同两级审查制度。凡标的在 20 万元(不含20万元)以下的经营性合同,由各单位对外合同管 理部门(或专人)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下列范围的合同,在合 同签

5、订前,由签约单位将草拟的或与签约对方达成初步意见的合 同文本送法务室审查,法务室审查后须出具审查意见。1设立企业法人和分支机构的合资合同。2对外投资的合同。3对外融资合同、贷款担保合同、资产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并购合同。4大宗原燃材料、辅料、备品备件购买(含加工定做)、钢 材及附属产品的销售合同。5房屋、机器设备出售、出租、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6以知识产权、商标权为标的物的合同或合同内容主要涉及 知识产权、商标权的合同。7清理债权标的在20 万元以上的抵抹帐合同。8标的在20 万元以上的经营性合同。第十二条 有权(含经授权)签订对外合同的单位,在合同 签订前由签约单位负责对

6、签约对方的签约、履约能力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事项有:1签约对方须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签约对方是分支机构的,须取得法人授权;2合同标的不超过注册资本(若涉及联合投资组建的公司, 其累计对外投资余额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3合同内容与签约对方经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若法律法规 对资质有特殊要求的需提交相应的资质证书;4资信可靠,具有履行合同的物资、技术和设备能力;5签约代理人需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6以招投标确定签约对方的,按“货比三家”原则,以最优的 质量、最低的价格、最佳的服务为选择标准;以季度、年度生产 经营计划确定签约对方的,每次签约前均应由签约单位对选择的 签约对方进行

7、资信、实际履约能力进行审查。第十三条 法务室根据法律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修 改、完善各单位经常重复使用的规范(格式)合同文本,报集团 公司法定代表人审定后颁布执行。各单位也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示 范文本签订合同,但合同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地;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格或报酬;6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履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严禁各单位与没有履约能力的个体工商 户、农村承包户、自然人和资质、授权不明的单位签订合同;在 签订合同后才发现签约对方被兼并、合并、分立、破产或发生其 它情况,丧失履约能力的,签约单位应立即中止执行合同并书面

8、报告法务室,同时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第四章 授权管理第十五条 对外合同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 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授权(含授权已 过期终止)或超越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所 引发的后果和责任由签订人承担。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因故不能直接签订对外合同的,可以授权代理人签订。授 权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因情况紧急采用口头授权的,必须在紧急 情况消除后10日内补办书面授权手续。第十七条 本办法认可的授权形式有:1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授权事宜;2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决定;3集团公司或各子公司董事

9、会、经理办公会的决议、决定; 对本单位处室、部门职责划分的文件和对该处室、部门负责人的 聘任文件;4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5各企业分管负责人、有关处室、部门在授权范围内以文件、 会议决议、会议纪要作出的专项业务工作决定或专门管理决定;6集团公司批准的各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范围内的授权活动,可按专项业务工作 授权、一事一授权、限制性授权三种方式进行。1专项业务工作授权,指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连续性的专项 业务工作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被授权的代理人范围:本企业的业务分管负责人,有关的处 室、部门、分公司、驻外机构、销售网点等单位的负责人。专项业务工作授权的适用范围

10、:本企业产品的对外销售合同、 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燃材料、动力、辅料、能源等连续性发生的 专项业务工作。该种授权的主要形式:第十七条3、4、5、6 项。2一事一授权,指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特定 的专门事项进行授权,该事项办理完毕后授权即失效的授权行为。被授权的代理人范围:本企业分管负责人、有关的处室部门 负责人、驻外机构负责人或其它被制定的人员。一事一授权的适用范围:本企业的对外出资、企业并购、股 权转让、企业托管贷款、借款、对外担保,以及知识产权转让、 关键设备的引进或出售(出租)等事项。该种授权的主要形式: 第十七条 2、3、4 项。3限制性授权,指法定代表人对前两种授权的授权范

11、围、内 容加以限制的授权行为。限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合同标的的内容(如价款总额、 价格、数量、质量要求等),履行条件(如交货期、交货地点、货 款及货物的交付方式)、合同生效条件和纠纷的处置方式等内容。第十九条 办理集团公司授权委托书的程序:1专项业务工作的授权按集团公司对相关业务的管理制度及 工作程序进行。2一事一授权、限制性授权按以下程序进行:1)需要办理授权的单位(或单位负责人)提出申请;2)法务室进行审查;3)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4)在法务室填写规范的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署 授权委托书或凭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见到集团公司经理办公室加 盖印鉴。第五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第二

12、十条 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使用的合同专用章必须与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名称一致。办理更名的单位,必须在领 取新的营业执照后30 日内启用新的合同专用章。新的合同专用章 启用后,更名前的原合同专用章必须停止使用。若因处理更名前 的遗留问题必须使用原合同专用章的,必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同 意。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签订产品销售类(含来料加工等),及原 燃材料、辅料采购类的对外合同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不得以行 政公章或其它印章(含上级管理部门印章)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含集体劳动合同)、与职工福利有关的合同(含购房)、保险、 培训等事项的合同,使用行政公章或其它专门管理印章。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合同

13、专用章的专门管理制度或使 用办法,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并将合同专用章的管理纳入其岗 位职责进行考核。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在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前必 须审查以下内容,符合要求方可盖章。1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件。2合同内容在授权范围以内。3有法务室出具的法律审查意见。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纸上加盖合同专用章。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签订对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遇到 生产紧急或其它突发性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合同的, 必须先取得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需在其授权范围内)的同 意。在紧急情况消除后的10 日内由订立口头合同的经办人负责补 签书面合

14、同。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认真审查签约对方的履约能力,在符 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与签约对方进行合同内容 的谈判,草拟合同具体条款。第二十六条 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单位应在合同签 订前,将草拟的或待签订的合同文本及相关资料送法务室进行书 面审查。各单位在报送合同资料时需附上填好的X公司对外合 同法律审查表。需送审的资料包括:合同文本;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意 见;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或专项业务工作意见(含批文、会议决议、 纪要等);资金计划;授权委托书;签约对方资料(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资质文件、资信证明、 抵抹帐合同所涉物资的所有权凭证、合同内容涉

15、及的专业资格证 书);签约双方构成要约、承诺的往来函件(含传真、信函、邮寄 凭证等);中标通知书(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签约相对人的)等。经社会律师审查过的合同,在送审时还应附有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各单位必须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对对外合同内容的具体要求1签约各方在合同中的称谓应当使用企业名全称。2品名、品种、规格、型号应当明确,价款金额大小写必须 一致。3交提货时间应当以年月日载明;分期交货的合同,交货时 间不能以“一季度”“全年”字样表示。4购销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或验收标准)和提出质量 异议期限的约定。质量标准(或验收标准)只能选择国家标准、 部门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它标准中的一个。质量异议 的期限一般可约定在货物验收后10 日内或调试运行后10 日内。5合同履行地(交提货地点)尽量不要约定在签约对方所在 地;集团公司各单位所生产产品的外销合同,合同的履行地(交 提货地点)原则上约定为XXXX。6有关包装的要求、包装费用承担的内容约定应当具体。7约定支付预付款、定金的要有依据。约定预付款,定金必 须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特殊理由不应约定定金。8违约责任明确,权利义务对等。9约定的仲裁机构选择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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