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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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和卫生院人员安置实施办法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政办 44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省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及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政办 116 号)精神,为了妥善做好我州改革试点公立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改革试点单位) 未聘人员安置工作, 特制定本细则。第二章 人员分流安置范围第二条 未聘分流安置人员是改革试点单位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以及年月 19 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聘用的具有卫生类执业(从业)资格或医药卫生类大专以上学历(护理、医

2、技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的非在编人员, 在试点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推行聘用制过程中未被聘用的人员。第三章 人员分流安置基本原则第三条 未聘人员分流安置的基本原则。1、坚持内部消化和社会吸纳相结合,以内部消化为主;2、强化学习培训,提高综合素质,鼓励竞争择业,优化人员结构; 1 3、与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切实保障未聘人员的基本生活;4、着眼人力资源开发,充分发挥未聘人员的潜能和优势。第四章 在编人员分流安置政策第四条 转岗聘用。首次竞聘结束后,根据本系统内空缺岗位的需求, 组织未聘的在编人员进行二次调剂竞聘时,结合工作需要和未聘人员的实际,在系统、单位内部进行岗位调整。到新岗位后,规定试用期

3、为3 个月,试用期满、 考核合格者予以聘用。试用期间发给原工资的80,其它待遇按正式聘用人员的标准执行。第五条 允许提前退休。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愿意提前退休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截至年月31 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 年、或工作年限满30 年的未聘人员,本人自愿提前退休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第六条 严格执行退休制度。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除组织留任人员外,应即行办理退休手续。因工(公)、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也可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第七条 经州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本人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应办理退职手续。因病退职人员的医疗保 2 障,

4、纳入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医疗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支持学习深造。年龄在40 周岁以下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未聘人员可进行离岗培训或参加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教育。 学习培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学习培训期间发给本人原工资; 获得学历证书或相关培训合格证书后, 学费由同级财政、单位、个人按 541的比例分担;学习期满后,可回原单位参加竞聘上岗;仍未聘用的, 在本系统内采取转岗、 高职低聘等方式就业,也可自主到人才市场择业。第九条 鼓励自谋职业。对改革前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 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后, 一次性发给相当于本人三年基本工资与津贴之和的补偿金, 另按本人

5、连续工龄计算,每一年工龄, 加发本人解除人事关系前一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第十条 与单位解除人事关系的未聘人员,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 对解除人事关系前按国家政策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第十一条 未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拒不服从组织安排、擅离岗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或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依据国家人事部关 3 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 (人调发 18 号),予以辞退。第五章 非在编人员分流第十二条落实相关社会保险政策。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

6、老等社会保险; 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等条件的, 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第十三条 现有非在编人员在改革前,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按本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 6 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 6 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月工资标准是指本人在劳动合同解除前12 个月的平均工资。已签订聘用 ( 劳动 ) 合同且合同期未满的未聘人员, 安排离岗培训。 培训期间按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继续兑现;培训后可再次参加竞聘,仍未被聘用的人员,合同期满时,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第十四条 视情推荐聘用。对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推荐到村卫生室聘用。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 本细则涉及的有关人事审批事项,按原管理渠道办理。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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