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合集10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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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担保合同合集10篇关于担保合同合集10篇担保合同 篇1一、担保的概念与特征1担保的概念。担保,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担保问题作有详细规定。担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附属性。担保合同是附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当然这种附属性也有例外。物权法、担保法已经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担保法第十四条、最高额抵押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第二百零七条和最高额质押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抵押权、质押权,而且担保法规定了附属性的前提下,允许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可见合同担保的附属性是有条件。2补充性。担保对债权_利的实现仅具有补充作用,在主债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人并不实际履行担保义务。只有在主债务不能得到履行时,补充的义务才需要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因此,担保具有补充性。2担保的方式。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除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以外,还有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就是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该担保相对于原担保而言被称为反担保。担保法第四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条规定强调反担保只能由债务人提供,无视了债务人委托

3、第三人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情形。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进展了扩张解释,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别人。当然并非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均可作为反担保方式。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别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二、担保合同的无效与责任承当1担保无效的情形。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方才有效。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担保合同无效:1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法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公

4、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即违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财产为别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以法律、法规制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以下情形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局部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

5、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公司法、证券法修订之后,证监会、银监会发布关于标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xx120号,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背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6、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2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时,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当相应的民事责任,即承当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7、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当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当民事责任的局部,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2.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那么不承当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当的民事责任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局部的1/3.3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当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当赔偿责任。但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当的民事责任仍应承当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假如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

8、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担保合同 篇2合同编号:_贷款方:_借款方:_担保方:_三方经过充分协商,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由贷款方提供借款方_贷款_元。借款、还款方案如下:分 期 借 款 计 划 分期还款方案日 期 金 额 利 率 用 途 日期 借款本金第二条 贷款方应按期、按额向借款方提供贷款,否那么,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逾期贷款罚息同。第三条 贷款利率,按银行贷款现行利率利息。如遇调整,按调整的新利率和计息方法计算。第四条 借款方应按协议使用贷款,不得转移用处。否那么,贷款方有权停顿

9、发放新贷款,直至收回已发放的贷款。第五条 借款方如不按规定时间、额度用款,要付给贷款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借款额度、天数、按借款利率的50%计算。第六条 借款方保证按借款契约所订期限归还贷款本息。如需延期,借款方至迟在贷款到期前三天,提出延期申请,经贷款方同意,办理延期手续。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原订期限的一半,贷款方未同意延期或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逾期贷款,加收罚息。第七条 借款方的借款由担保人用_作担保。第八条 贷款到期后一个月,如借款方不按期归还本息时,由担保单位(或担保人)负责为借款方归还本息和逾期罚息。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_仲

10、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条 补充条款_。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_份,借贷款双方各持正本_份,担保方_份,_公证处一份。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贷款方(公章):_ 借款方(公章):_代表人(签字):_ 代表人(签字):_担保方(公章):_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担保合同 篇3担保权人:_担保机构:_鉴于:_(甲)担保权人拟投资于_(“工程企业”的名称和主要业务地);_(乙)作为这一投资安排的一局部,担保权人于_年_月_日业已与_(东道国)政府缔结了_(担保协议的

11、名称),其核准副本业已提供应多边机构;_(丙)担保权人业已向多边机构申请担保与这一投资及其担保协议有关的某种非商业风险;以及_(丁)多边机构,经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业已同意按以下所规定的条件,提供该担保;有鉴于此,有关各方协议如下:第1条 通那么有关各方特此认为多边机构_年_月_日担保产权投资通那么(下称“通那么”)的一切条款是本合同的组成局部,并且有同样效力,如同它们完全规定于合同之中,(须经本附表a的修改)这里所用字母开场大写的术语定义于通那么之中。第2条 担保投资担保投资应是担保权人由于_(支付或其他出资获得这些股份)所获得的工程企业_(普通)股份;但这一股份数必须调整,以反映股份分股、股

12、票股利或类似指标和根据以下第6条所规定的备用担保纳入本合同担保的附加股份。第3条 担保在与本合同条款保持一致的情况之下,并考虑到根据第7条所支付的保险费,多边机构同意赔偿担保权人在担保期限由于以下任何风_生的直接结果所承受的有关担保投资或其收入任何损失额的_%(“担保百分比”)(1)转移限制;(2)征用;(3)违约;或(4)战争和内乱。第4条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开场于代表多边机构签署本合同(“合同日期”),完毕于_或根据通那么第七章终止本合同的任何一个较早的日期。第5条 担保货币多边机构和担保权人根据本合同的一切支付,都应用_(“担保货币”)进展。第6条 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在任何情况之下,根据

13、本合同的任何和全部赔偿总额都不得超过_(“担保额”),除非根据通那么第29条,经担保权人恳求,在不超过_(“备用担保额”)的数额的条件下,这一数额才得以增加,并且,在通过第30条所规定的情况下应予减少。第7条 保险费在担保期限,担保权人应向多边机构以担保额的_%加上备用担保额的_%的比例,支付年度保险费。第一年度的保险费应是_(数额),并应在合同日期支付。以后的年度保险费应在合同日期周年或在此之前支付,并且,应根据这类保险费日期生效的担保额和备用担保额计算。第8条 会计原那么就本合同而言,工程企业的财务报表或有关工程企业的财务报表应根据_(国名)所公认的会计原那么编制。第9条 违约期限就违约担

14、保而言,通那么第9条(b)款所指定的期限应是担保权人就不执行或违约求偿提起司法或仲裁程序之后的_年。第10条 担保确定性申请表的保证担保权人理解,多边机构缔结本合同的根据是作为附表b附于本合同之后的担保确定性申请表中的信息和陈述。担保权人表示并保证,在其签署本合同之日,这类信息和陈述在所有重要方面都是准确的和完全的;但是,这一保证不得扩展到有关预测和估计的错误,假如:(1)在上述日期,担保权人或工程企业都不知道这类错误,或者,即使他们非常慎重行事,也不可能知道这类错误;并且(2)当担保权人或工程企业知道这一错误时,担保权人迅速向多边机构通报。第11条 仲裁在与通那么第3.1节所规定的限制相一致的情况之下,有关各方之间产生于本合同或有关本合同的任何争端都应根据通那么第3条所指定的仲裁规那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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