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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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较重要的知识点-三大破产程序的基本流程三大程序之间的关系:1、破产清算程序可以转换为和解程序,也可以转换为重 整程序;2、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可以转化为破产清算程序;3、和解与重整程序之间不转化。出现具体的破产原因和解重整清算债务人申请,法院受理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的 出资人、金融监管机构申 请,法院受理债务人、债权人、清算组、金融 监管机构申请,法院受理法院指定管理人法院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 管或债务人在管理人监督 下继续经营企业法院指定管理人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申报债权,成立债权人会议债务人申请和解时提出和 解协议草案债务人或管理人6个月内提 父重整计划早案管

2、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法院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 合规定应当裁定和解,予以 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 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分组对重组计划草 案进行表决,部分表决组未 通过则再表决1次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 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六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 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 产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 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 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 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 分之二以上重整计划通过,10日内债务 人或管理人向法院申请批 准。法院同意则裁定批准、 终止重整程序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 配方案,提父债权人会议

3、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 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 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 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 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 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 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 产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 决组拒绝再次表决,或者再 次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 草案,若符合强制重整计划 则可应申请强制批准担保物权接受清偿,破产财产在 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按照法定顺序予以清偿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 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债务人执行重整计划,管理 人监督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 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 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 应及时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 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 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 债权人请求,裁定终止和解 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 破产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 草案未获批准或强制批准、 债务人不能执行重整计划 等等,则由法院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宣告债务人破产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 起十日内,扌寸人民法院终结破产 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 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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