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司考中国法制史冲刺必读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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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2年司考中国法制史冲刺必读:明清时期的司法机关 【手机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电脑用户】点击进入免费试听 中心司法机构为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一改隋唐以降的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体系。 (1)明代刑部增设十三清吏司,分掌各省刑民案件,加强对地方司法掌握;清代刑部是清朝中心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还设有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专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在处理全国法律事务方面始终起主导作用,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心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

2、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2)明代大理寺掌复核驳正,大理寺发觉有“情词不明或失出入者”,驳回刑部改判,并再行复核。如此三改不当者,奏请皇帝裁决。依清律规定,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同时参加秋审、热审等会审,如发觉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提出封驳。(3)明代都察院掌纠察。主要是纠察百司,会审及审理官吏犯罪案件。设有十三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司法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职官犯罪案件;二是复核或审理直隶、各省及京师斩绞监候案件;三是奉旨监察御史巡按直隶、各省地方,对职官犯罪奏闻皇帝裁决,民人案件或亲审或交两司

3、审理,“大事奏裁,小事立断”。清承明制,都察院是全国监察机关,负责督察百官风纪、纠弹不法,同时负有监视刑部、大理寺之责。如刑部、大理寺发生严峻错误,可提出纠弹,亦可参加重大案件的会审。中心上述三大司法机关统称“三法司”。对重大疑难案件三法司共同会审,称“三司会审”。(4)地方司法机关。明朝地方司法机关分为省、府(直隶州)县三级。沿宋制,省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有权判处徒刑及以下案件,徒刑以上案件须报送中心刑部批准执行。府、县两级仍是知府、知州、知县实行行政司法合一体制,掌管狱讼事务。明代越诉受重惩。明朝还在各州县及乡设立“申明亭”,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由民间德高望重的耆老受理

4、当地民间纠纷,加以调处解决,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秩序。在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及巡抚)四级。其中州或县为第一审级,有权打算笞杖刑,徒以上案件上报。一般而言,有关田土、户婚、斗殴诸般“细故”,均由州县自理,但命盗重案,州县初审后,应将人犯并案卷一并解赴上级机关审理。府为其次审级,负责复审州县上报的刑事案件,提出拟罪意见,上报省按察司。省按察司为第三审级,负责复审各地方上报之徒刑以上案件,并审理军流、死刑案的人犯,对于“审供无异”者,上报督抚,如发觉有疑漏,则可驳回重审,或改发本省其他州县、府更审。总督(或巡抚)为第四审级,有权批复徒刑案件,复核军流案件,如无异议,定案并谘报刑部。对死刑案则须复审,并上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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