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 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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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名牌产品管理办法闽政20142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加强福建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08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福建名牌产品是指福建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生产,且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省内行业前列、社会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并按本办法规

2、定的程序评定,省政府授予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第三条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建立以社会满意为宗旨,市场评价为基础,政府积极推动引导,市场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管理,评价活动不收费的原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成立福建省名牌产品评定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评委),为非常设机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福建名牌产品的评定工作。省名评委由省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名牌协会相关负责人组成,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主任委员。第六条省名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名评办),挂靠省质监局,具体负责福建名牌产品评价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省名评办的主要职责

3、是:(一)根据本办法制订(修订)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细化评审工作;(二)组建并管理福建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三)组织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四)组织福建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工作;(五)其他日常管理工作。第七条各设区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福建名牌产品的申报、推荐和数据库建设工作,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八条工业品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达到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二)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额、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三)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销售额、纳税

4、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四)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技术装备与工艺,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自主创新成效显著;(五)企业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六)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第九条农产品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先进水平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二)具有明显的福建地方特色,有较长的生产历史,为当地农村经济的主导产品,或具有区域优势、特色并在本地农业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产品;(三)引进后适合本地生产的,或经过改良、创新后适

5、合本区域或全省范围推广的新产品(品种)和本地新开发的产品,时间应在首次收获后三年以上(含三年);(四)产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质量稳定;产品技术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的先进水平;卫生指标经检测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卫生安全标准;(五)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并实施了包括品种、种苗、种植或养殖过程以及采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等生产全过程的综合标准化管理,生产单位注重环境保持与生态平衡,实现可持续发展;(六)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产品生产具有一定的规模,在市场上有较高的知名度,同类产品中产销量居全省前列;(七)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第十条软件产品申请

6、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应取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二)产品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省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三)连续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年销售额、纳税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四)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资格(水平)证书的软件工程师达5名以上(含5名);(五)企业已建立比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并有效运行;(六)企业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产品社会满意度高。第十一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称号:(一)不符合国家有关

7、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以及省政府文件等有关规定的;(二)使用国外商标的;(三)商标未经国家工商总局或港、澳、台地区注册或注册未满一年的;(四)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五)在近三年内,申报产品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出口商品国家质量检验不合格或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地区)通报的;(六)近三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税收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七)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及省里颁布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八)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第四章评价指标

8、第十二条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一)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社会满意水平和出口情况;(二)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三)效益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纳税额、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等;(四)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第十三条福建名牌产品评价指标向以下产品倾斜:(一)产品或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生产规模;(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业

9、生产的相关产品;(四)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五)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友好型产品;(六)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和替代进口的产品;(七)其他创新成效显著的产品;(八)特色产品(包括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中华老字号、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等)。第五章评价程序第十四条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日期报送所在设区市质监局。第十五条设区市质监局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进行核实,组织对申

10、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评分等,并形成推荐意见,连同企业填报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提交省名评办。第十六条省名评办负责汇总各设区市推荐材料,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组织开展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公示和社会满意度测评,组织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抽检。第十七条省名评办根据当年申报产品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研究确定申报产品行业分组名单。省名评办根据申报产品行业分组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从福建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若干专家评审组,按申报产品行业分组进行专家评审。第十八条各专家评审组按照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省名评办提出本行业的

11、福建名牌产品推荐意见。第十九条省名评办汇总各行业专家评审组提出的推荐意见,根据本办法及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实施细则的规定,研究提出拟推荐福建名牌产品候选名单并提交省名评委审议。省名评委全体会议审议确定福建名牌产品建议名单。第二十条省名评办通过省级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当年福建名牌产品建议名单,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省名评办进行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上报。对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无问题的,上报省政府批准。第二十一条以省政府名义授予年度福建名牌产品称号,颁发年度福建名牌产品证书及奖牌。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获福建名牌产品后三年内(至三年后省政府批准发布当年度福建名牌产品之日止,下同)

12、,可以在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和统一规定的福建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获评年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福建名牌产品列入各级各有关部门“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第二十四条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守法诚信,持续加强质量管理和提高品牌运营能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要根据省名评办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企业的发展情况。省质监局要加强对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管理,通过跟踪、推动行业自律管理等方式,督促其不断夯实质量基础工作、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第

13、二十五条对已经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污染事件、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税收和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经省名评办核实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以省名评办名义公布撤销该产品的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第二十六条福建名牌产品获评后三年,企业可提出重新参加福建名牌产品评价申请,企业未按规定重新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重新申请福建名牌产品的权利。第二十七条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商标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

14、,不得冒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或者使用与其近似的标志;被撤销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获评三年后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出租(借)福建名牌产品称号、标志。第二十八条申请企业及有关机构所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方法获取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经省名评办查实后,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福建名牌产品申请。第二十九条参与福建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评价工作,同时要保护知识产权,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凡违反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各设区市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名牌战略的组织实施,协助当地政府制定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及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要适时制定本地区实施名牌战略的工作意见,建立奖励制度,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支持福建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参加各类会展宣传活动,提高福建名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福建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由省质监局另行制定。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名评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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