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司法34条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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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新公司法第34 条的几点思考罗海盛( 许昌学院法政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一、关于股东账簿查阅制度的法理思考 股东帐薄查阅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针对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文书等相关的会计原 始凭证和文书、记录进行检查、了解, 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行为。其实质是给未参加公司经营管者 尤其是中小股东一个了解自己投资公司财务信息状况的机会, 使之能够以股东主体身份对公司 运营进行“富有意义的”、“有效的”参与。通过帐薄查阅, 发挥股东知情权对其他权利的基础 性作用, 进而实现股东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之目的。股东帐薄查阅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享有 的对公司的间接管理权利, 也是基础性法定权

2、利。它是帐簿查阅制度得以产生形成的基础, 不承 认股东帐薄查阅权就不可能有帐薄查阅制度。帐薄查阅制度是法律确定的关于帐薄查阅权、帐薄 查阅要件、帐薄查阅范围、司法救济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帐薄查阅制度是帐薄查阅权的保障, 各 种帐薄查阅制度都是为了保障股东充分、正确行使帐薄查阅权而设立。第一, 帐薄查阅制度对股东知情权实现的价值与意义。股东的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 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活动的权利, 1是股东权利中一项基础性权 利。而帐薄查阅则使股东获得的公司信息更全面、更准确、更真

3、实, 更能实现股东知情权。与会 计报告相比, 一是因为它所提供的信息更完整, 不仅包括会计帐薄, 而且包括会计文书、记录等; 是因为它所提供信息更可靠、更原始、更真实,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毕竟不是原始的会计账簿, 原 始的会计账簿更能够充分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发生的具体情况, 而财务会计报告则仅是笼 统、大概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所以股东判断公司的董事、经理的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当,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是否正常, 仅仅依靠财务会计报告是不够的。股东要想获取更充分的公司 经营管理信息就必须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在我国公司内部人控制等现象严重的情况下, 赋予股 东的账簿查阅权符合保护股东利益现实

4、需要, 这样更有利于股东对公司的运营状况进行监督, 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 帐薄查阅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实现的特别价值与意义。我国原公司法对于股 东知情权的范围规定得很小, 只规定了股东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 而 就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来说, 它属于公司的公开性文件, 非属股东的公司局外人也可以获得。且在 我国当前公司实际中, 公司财务作虚假账簿、建立几套账簿的情形非常严重, 这样的资料很难能 对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进行反映, 因而股东很难通过这些资料获得对公司经营信息的了解, 也 很难获取公司经营人员从事损害股东利益或公司利益行为的相关证据。此外, 对于有限责任公

5、司 而言, 虽然其具有较强的“人合性”, 公司经营的相关信息对外固然应当是“闭锁性”的, 但对 内在公司股东之间则应当具有较之于股份有限公司更高程度的“开放性”, 因而新公司法规定了 股东对会计帐薄的查阅请求权, 并且为这种请求权设置了司法救济途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但是, 赋予股东帐薄查阅权, 建立帐薄查阅制度应当坚持股东权利保护与权利滥用预防、股东 权利与公司效益并重原则, 应当有合理的限度。一要考虑到现代公司规模庞大和公司账簿保存的 复杂性。允许所有股东任意地查阅公司的账簿, 公司账簿的有效保存、公司的正常运营活动势必 受到很大影响, 甚至严重的干扰。二要考虑到: 在

6、实践中由于股东查阅账簿的内容可能涉及到公 司根本利益的信息和商业秘密, 一些恶意的股东为了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为了谋取其他不正 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 从而使公司蒙受损失的可能。2因此, 对股东行使 账簿查阅权进行适当、合理的限制是十分必要的。出于维护公司商业秘密等保护公司正常经营与 利益的考虑, 对于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新公司法也相应地设置了条件要求, 即股东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 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可以拒绝提供查阅。立法的这种设计体现了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利益平衡 与权力制约。二、关于股东帐薄查阅权

7、行使要件的思考第一, 股东行使帐薄查阅权时, 应提交附说明理由的书面请求, 也即“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 说明目的。”在这一点上与美国日本两国公司法有着一致的要求。如日本商法第293 条 之6 第2 款: 3前款的请求(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的账簿权) , 须以附理由的书面形式提出。再 如美国的修正标准商事公司法第6.02(A)节的规定,4公司股东如果要查阅或复制公司的 会计账簿, 应当在他希望查阅和复制的那一天的至少5 个业务日之前对公司给予书面的通知。具 体来讲, 笔者认为, 股东应在一定期日之前提交查阅公司账簿的书面申请以避免任意股东账簿 查阅给公司正常运营可能造成的影响; 股东查阅账簿

8、既可以由本人为之, 也可以请求律师或其 他代理人帮助; 股东查阅账簿时可以抄录、复印, 费用应该自理; 账簿查阅权为股东固有权, 不 得有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加以剥夺或限制, 公司章程或股东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账簿文件 的约定无效; 公司可以对查阅的具体时间和地点予以规定; 若公司对股东的账簿查阅请求书审 查后, 不能证明股东对此存有不正当目的, 即应允许股东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查阅公司账 簿。对股东应具备一定的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没有必要进行限制。持股比例的限制和持股时间的 限制主要考虑的是: 一是防止过多的股东查阅公司的账簿, 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账簿的有效 保存; 二是防止一部分股东恶意

9、利用账簿查阅权而购买公司股票。但是除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股 东人数一般较少, 不会产生这样的弊端; 除了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富有更强 的人合性, 股东之间的监督显得更为重要外; 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阅权的目的, 完全可以通过 设置主观性要件来实现, 所以设置持股比例和时间要件意义不大。虽然日本以前的商法曾规定了 行使股东账簿查阅权的持股时间限制, 但近来也都取消了这种限制。第二, 股东在行使账簿查阅权时, 应出于正当的目的。与正当目的相对的为非正当目的, 即股 东权保护自身权益之外的其他目的。诸如为公司的竞业者而刺探公司秘密, 为敲诈公司经营者而 吹毛求疵、寻找公司经营中的技术瑕疵等

10、等, 在这些情况中, 股东显然是为了滥用股东的账簿查 阅权, 可能损害公司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必须规定正当目的防止股东滥用账簿查 阅。于是, 新公司法第34 条除了要求股东要附目的的书面申请外, 还赋予公司“可以拒绝提供 查阅”权利, 不过同时也作了必要限制“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第三, 界定正当目的应坚持符合三个条件: 善意性、合理具体性和直接相关性。如美国修正 标准商事公司法第16.02(C)节的规定,5正当目的必须符合三个要件:股东提出的查阅和复 制文件的请求是善意的, 是为了适当的目的; 公司股东阐明了他查阅和复制这些文件的目的, 并且此种目的阐明应当是合理的、

11、具体的; 所查阅的记录同他所欲达到的目的具有直接的关系。 所谓善意性, 是指股东提出的查阅帐薄的请求是善意的, 是维护自身或公司利益的, 同时, 这 种善意性还应该包括公司在判断股东是否具有正当性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果仅仅是怀疑股东查帐 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商业信息、取得不当利益, 就将股东的知情权置之不理, 势必造成法律规定形 同虚设的尴尬境地。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之初不仅存在资合的问题, 同样也有人合的充分考虑, 如果在设立企业前后对同一股东的诚信采取不同的判断标准, 既有悖于商业诚信原则, 也有悖 于法律上的公平正义原则。因此, 就算该股东的关联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就算该股东与竞 争对手关

12、系密切,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 也只能是怀疑或者是主观地认为该股东存在损害 公司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可能。除了正常地不能凭怀疑盲目拒绝外, 股东如果通过利 用取得的信息作了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行为, 还有公司法、民法、甚至刑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对 其行为进行规范、制裁。所以, 只要股东提供了书面的申请, 就应当本着设立公司之 初股东的信任原则, 认定股东具有合法目的。第四, 公司应负有证明查帐目的合法性义务。新公司法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帐目, 应当向 公司提出书面申请, 说明目的。如此规定并不意味着让股东自己证明自己合理的查帐目的、不会 损害公司利益。作为股东, 具有天然的权利应当了解自

13、己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 无可非议、 也无须证明。正因为如此,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帐薄有不正当目的 ”。 这里所说的“合理根据”和“不正当目的”举证责任在公司一方, 只有在公司已经有了合法取得 的充分证据, 证明申请查询的股东实施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 才可以拒绝查询。除此之外, 不得拒绝。美国早期判例认为股东应负举证责任, 之后又采取股东目的正当性推定, 最后转向公司有义务证明股东目的之不正当性。美国诸州的成文法亦采此种态度。日本商法 第293 条之7 亦明确规定了董事会对拒绝股东查阅账簿负有举证责任。6正如前面的 论述, 股东账簿查阅权的立法目的本身就是为了保护股

14、东的权益免受公司董事经营管理人员的 侵害, 鉴于股东与公司相比, 无论从信息上还是从经济实力上讲都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所以最 后的证明责任配置给公司比较合理。三、关于股东账簿查阅权行使范围的思考第一, 在帐薄查阅权上, 股东之间不应当存在任何差距。在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公司实际控制 人的操控下, 企业完成了日常经营活动, 于是产生了合同、帐册等记录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和结果 的文件。无论帐薄有多少、有多细、有多专业, 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作为亲身经 历者实际上已经对此了如指掌, 在此情况下, 也应当让其他股东同样了解所有的信息资源, 否 则就产生了股东之间的差距,对信息资源了解的差距。所

15、以, 只要股东提出全面了解情况的要求, 就应当允许其进行全面的了解。当然, 如果股东仅仅提出了解一部分情况也是无可非议的。总之 是了解全部情况还是了解部分情况是由股东自己选择和决定的, 不能因为帐薄多、专、细等诸如 此类的原因, 拒绝股东查询。第二, 会计帐薄应该包括会计资料赖依存在的原始凭证。公司是若干合同构建的多元利益主体 的结合, 它所涉及的合同一般可以分两类: 一类是涉及公司构建的合同; 另一类合同是公司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公司所签订的合同无一例外地建立了公司新的法律关系、产生了新的法律 事实, 而这些公司的法律行为都将由公司自身来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归结为由投资者、股东承担 法律

16、责任。让股东承担责任, 不让股东了解情况、查阅合同, 是说不过去的。从会计核算的角度, 会计核算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记录、反映企业的经营活动。所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无一例外都是 会计核算的基础资料, 都会反映在财务指标的变化上, 如果只让股东看会计报表、记帐凭证, 而 不让股东具体看这些会计资料赖依存在的基础原始凭证,实践证明是不能满足股东 的知情权的, 而且已经产生了许多严重的问题, 所以, 如果从会计核算的角度看, 合同也是产 生会计核算资料的原始凭证, 也应当让股东查阅。美国商法对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和记录是 一种宽泛意义上的账簿, 包括股东名单、基本章程和附属章程、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等等, 不是仅仅局限于公司的会计账簿。日本商法第293 条的规定是“会计账簿和书类”。7根 据日本学界非限定说, 会计账簿应理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状况的账簿, 不仅包括公司作为 法律上义务所制作的账簿, 而且包括公司任意制作的账簿;会计书类应理解为反映公司经营管理 状况的书类,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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