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国家精品课程系列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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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断题1(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刑事责任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纽带。2( )日本的泷川幸辰是新派的代表人物,小野清一郎是旧派的代表人物。3( )新派学者完全可能采取法益侵害说,旧派学者也可能采取规范违反说。4( )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报应刑论认为刑法的目的在于报应。5( )立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同,所以,立法解释可以作出类似法律拟制的解释结论。6( )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力问题,所以不应当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7( )行为人刑法是指刑法将行为人规定为犯罪,行为刑法是指刑法将行为规定为犯罪。8( )根据行为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故意犯罪既遂;根据彻底的结果

2、无价值论,偶然防卫属于正当防卫。9(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虽然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但应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宣告无罪。10( )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如果没有犯罪就不得科处刑罚,所以,“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可见,“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的说法是完全错误的。11( )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构成要件要素都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所以,只要是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要素,就不可能成为构成要件要素。12( )脱逃罪是作为犯,遗弃罪属于不作为犯罪,抗税罪则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结合。1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象是毒品。14( )完结的犯罪构成,也称关闭的犯罪构

3、成;开放的犯罪构成,也称待补充的犯罪构成。15( )甲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16( )甲以杀人故意开枪射击乙,虽未命中,但乙患有心脏病,因枪声所惊,致心脏病突发而死。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7( )二重的因果关系也称重叠的因果关系,是指两个以上的行为分别都能导致结果发生,但在没有意思联络的情况下,竞合在一起导致了结果发生的情形。18( )绑架杀人的,成立绑架罪。刑法第17条第2款没有规定15周岁的人对绑架罪负刑事责任,所以,15周岁的人绑架杀人的,不负刑事责任。19( )甲因为一晚没睡觉,第二天开车时睡着了,导致汽车

4、撞死多人。甲的行为属于原因自由行为。20( )以特殊身份为主体的故意犯罪,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具有特殊身份。例如,贪污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国家工作人员21( )甲单位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有害、是否违法,于是请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单位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由于违法性认识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所以,甲单位仍然构成犯罪。22( )甲故意举枪射击在博物馆工作的乙,但因为没有瞄准,将国家一级保护文物毁坏。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23( )甲欲杀乙,便向乙开枪,由于是散弹枪,结果将乙和丙都打死(打击错误)。根据具体符合说,应认定甲对乙

5、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24( )目的犯既可能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间接故意犯罪,但不可能是过失犯罪。25( )甲教唆乙杀害丙,同时又告知丙作好正当防卫的准备;乙在杀害丙时,丙正当防卫将乙杀死。甲应对乙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26( )根据刑法第20条前两款的规定,_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_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属于_;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防卫”的,属于_。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_;关于_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但可以肯定的是,_不是独立罪名,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对于_,应当

6、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这段话的空格中2处填写“正当防卫”,4处填写“防卫过当”,1处填写“假想防卫”。27(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不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适用其他相关规定。28( )甲乙共谋伤害丙,但到达现场后,甲发现乙要杀害丙而且正在实施杀害行为,于是甲反过来将乙杀害。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29( )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配制了钥匙后交给乙,但甲后来想放弃犯罪,便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并要回配制的钥匙。乙将甲配制的钥匙还给甲,并同时告诉甲:“我已用你配制的钥匙又配制了一把钥匙。”甲只是要回了自己原来配制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甲的

7、行为不成立犯罪中止。30( )甲夜间闯入单身汉乙的住宅,以为乙睡在床上,故意向乙的床上开枪。其实,乙并不在家。根据行为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甲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预备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31( )甲向乙女住宅投放胁迫信件,要求乙女次日夜到某处与甲发生性关系,否则杀害乙女。乙女当即报案,警察将甲抓获。甲实施了分则规定的胁迫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故成立犯罪未遂。32( )甲雇请凶手A杀乙,言明不得造成其他后果。凶手A几次杀乙均未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乙的住宅进行爆炸,结果将乙的妻子、女儿炸死,但乙安然无恙。甲与A不构成共犯。33( )甲绑架了乙的

8、婴儿,并向乙勒索财物。但由于该婴儿哭声大,且不吃不喝,甲害怕犯行败露,又担心婴儿死亡,便请丙女帮忙照看婴儿,并向丙女说明了真情。丙女构成绑架罪的共犯。34( )甲教唆乙实施抢劫行为,乙在实施抢劫预备行为的过程中被查获。由于实行犯乙属于犯罪预备,故对甲也应按预备犯处罚。35(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丁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36( )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造成丙死亡,但丙只有一处致命伤,却不能查明该致命伤由谁造成。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认定甲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乙成立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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