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拓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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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拓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对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拓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开拓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

2、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

3、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外出期问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

4、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二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三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开拓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

5、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开拓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开拓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开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6、。 第二十八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开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开拓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型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开拓工区区长没有组织好开拓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目的工作重点,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开拓工区区长负直

7、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八条 开拓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九条 开拓工区区长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在事

8、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开拓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一条 分管的掘进队(班)不能够协调工作,开拓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开拓工区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支部书记是开拓工区安全生产教育和政治思想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开拓工区支部书记必须掌握煤矿有关安全生产的基本专业知识,胜任本职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配合区长组织本工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

9、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抓好质量标准和安全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条 抓好安全重点人员及“三违人员的排查帮教工作,提高安全意识。 第四条 经常组织进行从业人员安全思想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五条 参加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经常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安全情况,协助区长及时分析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监督区长、副区长、技术员和各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保安制度的落实情况,并督促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七条 监督检查特殊工种、岗位工种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第八条 监督本区队师徒合同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必

10、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一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2、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3、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

11、,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二条 开拓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开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重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不能及时参加工区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十四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重要责任。 第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直接责任。 第十六条 开拓工区师徒合同执行不严格,开拓工区支部书记负主要责任。 第十七条 在开拓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开拓工区支部书记应负主要责任。第十八条 对于

12、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党内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是开拓工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开拓工区的技术管理工作。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切实搞好本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开拓工区区长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开拓工区的生产,保证遵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保证每项工程开工前规程、措施齐全,坚持

13、一工程、一规程、一措施。 第三条 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内容要齐全、符合现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并负责报批、传达、贯彻、监督执行。 第四条 定期复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根据现场情况及上级有关规定及时修改补充完善。 第五条 负责开拓工区的岗前培训,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司安排上岗操作。 第六条 要深入现场,对生产工艺和职工规范操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七条 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断层、陷落柱、破碎带、煤层变薄、老巷、托伪顶、夹矸、留底煤、软底等)时,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应及时编制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报批后进行传达、贯彻。 第八条 对开拓工区生产系统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条

14、 按时参加有关安全生产会议,并提出具体建议。 第十条 协助区长组织好本工区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 第十一条 要掌握工作面顶板来压的规律性,分析研究工区安全生产的动态,认真抓好工作面的正规循环作业,搞好工作面的搬家和接续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好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本工区安全生产、技术方面的方法和经验,学习新知识,推广新技术和新经验。 第十三条 负责搜集本工区各种技术经济指标的资料,及时分析完成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技术措施,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第十四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2、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3、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4、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六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开拓工区主管技术员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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