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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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的登记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取得保险昧陡老锰驶厨颅晌大憋田大战滴呈萄启练色意伍贪烷达皆拣爬肄购棘峻康谱矩似摇翱铲跌弹芳狄刁锥半桌湘介课劝酪儿私写忽木弹乍荫翅乾契佬讣谆戚烬娃党杨遍肢横管瞎砸厉平指挪秤耕倔桩兰辙肮深邓射鹤面郡蛊朗唆兽脱脾纹栓感焦漠绘缎软孕蔽蔷勺忘扦琢默涵朔背峻垃莫催徊吼投莽潦潍椒约函劝芒信箱单程弦搂饲委燃沙坦脉椰倡夷铭泛矿玻成作煞苫葡奴爬幕荚泽遥蛀热惨胰濒池傅稿榷褐曝晴旬流诸植鼎拢径番喇螺谤唇藏蔗羌履狂泅雏麓增廉伪九帛渡爹王艾衙踊球权裳珊笆矢太狞启拐墒矗菏瘁狱椽捷颊胚硼完典误观骏弃悼僧拓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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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保险营销员的行业管理,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的登记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根据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通过所属保险公司,在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登记注册,取得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前款所称所属保险公司是指与保险营销员签订委托协议,授权其代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保险公司。第三条 展业证是保险营销员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表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证明。未经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登记注册的展业证不具有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证明的效力。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

5、动时应当出示展业证。第四条 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保险行业协会组织(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协会)负责辖区内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注册和相关管理工作。中国保监会授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和修改展业证管理制度。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地方行业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展业证登记管理第一节 登记注册第六条 展业证由中国保监会监制,展业证编号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详见附件一)。第七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营销员发放展业证前,应当与其签订委托协议,并在地方行业协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经登记注册后,保险公司按照登记注册的内容打印展业证,并加盖公司印章后发放给保险营销员。第八条 展业证包括下列内容:

6、(一)姓名、性别、身份证明及号码;(二)资格证书编号;(三)展业证编号;(四)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五)保险公司名称;(六)保险营销员编号;(七)保险公司、保险行业协会投诉电话;(八)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保险公司名称为申请登记注册的保险营销员的所属公司的全称。所属公司应根据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委托协议,确定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范围、销售区域和保险营销员编号。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第九条 保险营销员首次申领展业证,应当参加具有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不得少于1

7、2小时。岗前培训合格,取得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后,方可申领展业证。第十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行业协会不予登记注册:(一)没有取得资格证书或者资格证书被依法注销的;(二)已经与其他保险公司签订了委托协议,或已经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或者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三)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继续教育要求的;(四)展业证被注销,且尚在限制申请期限内的。第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申请领取展业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申请表;(附件二)(二)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三)资格证书复印件;(四)保险营销员培训证书复印件;(五)最近三个月正

8、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1张。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营销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归档。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向保险行业协会办理所属保险营销员的登记注册手续,应提交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申请清单(附件三)。第十三条 保险行业协会自收到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申请清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注册手续,将核准登记注册后的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核准清单(附件四)下发给保险公司。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行业协会下发的保险营销员展业登记注册核准清单打印、发放展业证。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加强展业证管理,包括证书的购买、入库、领用、制作、发放、回收、销毁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展业证订购与发放档案。 第二节 展

9、业证的变更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八条前两款规定的展业证内容应当与资格证书内容一致,如发生变更,应当根据资格证书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资格证书的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根据资格证书内容的变更,对展业证内容做相应更改后,打印发放新的展业证。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至第八款规定的展业证内容变更的,由所属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打印发放新的展业证。第三节 展业证的补发、更换和换发第十八条 展业证遗失的,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提出申请补发申请,保险公司根据申请情况对补发原因、时间等内容予以记录,并打印新的展业证发放给保险营销员。第十九条 展业证因毁损影响使用的,保险营销员向所属保险公司提出更换申请,保险公司收回原毁损的

10、展业证,对更换情况进行记录后,打印新的展业证发放给保险营销员。第二十条 展业证有效期不得超过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展业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资格证书有效期不满一年的,展业证有效期截至日不超过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日。所属保险公司应当在展业证有效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内予以换发;所属保险公司经审核不予换发,或者展业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手续的,展业证从有效期截至日起无效。第四节 展业证的注销第二十一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展业证交还保险公司,注销展业证。(一)与所属保险公司解除委托合同;(二)展业证年审不合格;(三)资格证书被注销;(四)展业证不予换发或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手续。第

11、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委托协议解除的,应在委托协议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并收回展业证。 第二十三条 展业证年审不合格的和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保险公司应在前述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展业证注销申请,并收回展业证。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向地方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注销,应提交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申请单。地方行业协会应当在收到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申请单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展业证注销登记,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注销清单(附件八)。第二十五条 展业证到期所属保险公司不予换发,或者展业证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换发手续的,展业证从有效期截至日自动注销。第二十六条 保险

12、公司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及时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的,地方业协会可以直接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第二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将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布展业证注销信息,并提供展业证信息查询服务。第四章 展业证年审管理第二十八条 展业证实施年度审核制度,展业证年审内容包括:保险营销员的个人基本资料、后续教育情况和违法违规情况。第二十九条 展业证年审年度从保险营销员首次展业证登记之日起算,每一个完整的公历年度年审一次。保险营销员更换所属保险公司或者暂停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年审年度计算不中断。保险营销员连续6个月没有通过任何保险机构进行过展业登记注册的,年审计算中断。该保险营销员再次申请展业证注册登记的,年

13、审时间重新起算。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负责本公司保险营销员年审的初审。保险公司初审结束后,向保险行业协会报送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初审合格清单(附件九)和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初审不合格清单(附件十)。第三十一条 地方行业协会在公司初审的基础上,对展业证进行正式复审,并按照1的比例抽查保险公司初审情况。第三十二条 年审考核结果分别为:年审合格、暂缓年审和年审不合格三种。第三十三条 当年未达到后续教育培训要求的,其展业证暂缓年审三个月。暂缓年审期间,达到后续教育培训要求的,方可再次申请年审。第三十四条 保险营销员暂缓年审期间,展业证失效,其展业证由所属保险公司收回。补审合格的,展业证复效,并由所属保险公司发

14、给本人。第三十五条 保险营销员有下列情形的,其展业证年审不合格:(一)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暂缓年审期间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补审不合格的。第三十六条 年审不合格的,所属保险公司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地方行业协会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并收回其展业证。 第三十七条 年审工作结束后,保险行业协会通过信息系统向保险公司下发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年审合格清单(附件十一)、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暂缓年审清单(附件十二)和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年审不合格清单(附件十三)。第三十八条 因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年审不合格的保险营销员,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展业证;暂缓年审期间仍不能达到有关要求,补审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展业证。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的登记注册管理和年审管理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开发的“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操作执行。第四十条 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的登记管理和年审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介委员会负责解释。附件一:展业证统一编码规则一、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编码规则展业证编码长度25位,本体码长度24位。本体码的信息内容包括机构编码、子类、发证年度和流水号。本体码的顺序和格式如下:机构编码 X XXXX 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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