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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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仪器仪表管理制度一、瓦斯便携仪1、便携仪当班使用,下班交回充电,当班不交罚款10元,三天不交,视为丢失。使用一年以内丢失的赔偿800元,使用一年以上丢失的赔偿400元。2、不准在井下私自打开、调试便携仪。否则,罚款30元。3、各采掘队跟班队长、班长凭牌领取便携仪下井,并检查其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禁止下井使用。否则对发放单位和使用单位各罚款50元。4、便携仪领取牌丢失,应立即联系挂失,补充新牌。否则,仪器丢失,照价赔偿。二、光学瓦斯鉴定仪1、光学瓦斯鉴定仪由仪器维修人员负责管理发放,凭牌领取使用。2、仪器每天升井后必须先清除表面浮尘,然后检查其气密、光谱、药品等情况,有问题必须当天处理

2、。3、仪器当班使用,下班交回仪器房,损坏、丢失配件的,给予1050元罚款,仪器丢失照价赔偿800元。4、井下不得私自打开、调试仪器,否则罚款30元。5、瓦斯检查员下井前必须认真检查仪器的完好情况,有故障的仪器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发现一次罚款30元。6、仪器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出现问题对维修人员处以1030元罚款。7、仪器应定期更换药品和电池,发现仪器电池电量不够或药品失效下井的,每次罚款20元。三、自救器1、自救器由充灯房集中发放,职工上班前凭灯牌领取自救器和矿灯,下班后交回自救器和矿灯,换回灯牌。2、职工下井领取自救器时,要当面检查自救器封条是否断开、有无变形或其它损坏,是否

3、属过期(使用3年以上),发现上述情况职工有权拒绝领取。3、携带自救器下井时,要爱护自救器,不准垫座,乱扔乱放,更不准随意拆卸自救器。若属无故丢失、随意打开、拆卸自救器造成报废的,要照价赔偿。4、自救器封条开启但不造成报废的,应交生产技术部进行处理。5、充灯房发放员对收回的自救器要清扫干净,摆放整齐。对自救器使用情况要有记录,对损坏、报废的自救器应及时维修或注销。6、自救器使用人员因灯牌丢失造成自救器丢失,要照价赔偿。使用1年以内赔偿80元,使用一年以上赔偿40元。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瓦斯监测装置管理制度一、机电队负责在井下所有采掘地点按煤矿安全规程及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要求

4、安装监测装置,并负责电缆续接、吊挂及维护。二、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实现瓦斯电闭锁,在瓦斯超限时能自动切断工作面及回风流所有电源。掘进工作面在开口施工前,施工队必须在距风机30米范围内加装总开关,以便安装风电、瓦斯电闭锁,否则罚款200元。三、瓦检工每班必须对所管辖区域的瓦斯传感器(探头)进行检查校对和记录,对监测装置及电缆进行外观检查,并将校对数据及检查问题及时汇报调度室。四、采掘工作面探头由当班班组长负责按规定挪移、吊挂,否则罚款100元;掘进面探头应悬挂在风筒对帮,否则罚款100元。五、掘进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将探头及电缆线,挪至距放炮地点30米以外,并悬挂在巷帮,放炮后及时挪至规

5、定位置,否则放炮员禁止放炮。六、凡因放炮崩坏探头,照价赔偿。七、非监测人员严禁私自拆卸探头和甩掉监测装置,否则罚款500元,并追究有关人员及队长责任。八、私自拆除风电、瓦斯电闭锁或采用其它手段造成闭锁装置不起作用的,罚款1000元。九、封堵瓦斯探头,将探头置于新鲜风流中或用新鲜风流稀释瓦斯探头,对队罚款500元。十、监测装置出现故障不及时安排人处理,罚款50元。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调度室监督执行。 .页脚. 井下监测设备日常维护管理制度一、监测信号线与其它管线同侧吊挂时,要至少留0.1米的间距,以免影响传输数据。二、监测信号线不得与其它设备信号线共用,线路上每隔50米设置“监测信号专线”明显标

6、志。三、监测信号线要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线路老化,要及时更换,避免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误报警。四、瓦斯电闭锁必须安装在被控电源的负荷侧,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五、井下监测设备每天要有专人负责对其进行维护、降尘,检查是否失爆、线路吊挂是否标准、说明牌是否丢失等。六、每10天对井下所有甲烷传感器标校一次,并与瓦斯电闭锁试验同步进行。监测电工在请示安排试验的时间内进行试验与标校,试验结束后立即在井下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要建立专帐,详细记录。七、井下所有监测信号接线盒,每月要全面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杜绝失爆现象发生。八、扩修处有监测信号线时,首先要对其进行保护

7、,防止扩修时大块物体下滑,砸坏监测信号线,使井下数据传输中断。九、扩修处有监测分站时,首先要与调度室取得联系,对监测分站挪移或加以保护,否则不准施工。十、掘进工作面放炮时,瓦斯传感器(含信号线)挪移、保护由施工队班长负责,如出现探头吊挂不合理造成误报警或由于对探头保护不到位造成损坏或失灵,对队长罚款200元,对当班班长罚款100元。造成后果严重者,将从严从重分析处理。十一、加固巷道时,监测信号线移至棚梁的内侧,严禁出现挤压信号线或不便于信号线维护的现象。本制度由通风管理部监督执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一、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所有从事井下爆破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性能,必须持证(爆破

8、证和安全资格证)上岗。二、入井前,爆破工必须对自己领用的炮器、便携仪等进行认真检查,保证仪器灵敏可靠。三、放炮母线长度根据撤人距离要求必须符合以下规定:采煤工作面不少于50米;煤巷不少于75米;岩巷、半煤岩巷,不少于100米,且严禁出现明接头。四、严格执行“三人联锁”和“一炮三检”放炮制度。五、“三人联锁”放炮实施换牌时,应严格按下述程序进行。1、爆破工在检查连线工作无误后,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并将放炮母线与连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2、班组长接到警戒牌后,在检查顶部、支架、上下安全出口、风量、堵塞物、工具设备、洒水等放炮准备工作无误,符合放炮条件时,负责清点人数、布置警戒,组织人员撤到

9、规定的安全地点躲避。警戒设置后,生产班组长将命令牌交给瓦检工。3、瓦检工按规定检查瓦斯确认符合放炮条件,接到生产班组长放炮命令牌后,监督放炮警戒设置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将放炮牌交给爆破工。4、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要求生产班组长在一炮三检记录对应位置签上放炮意见及其姓名,爆破工检查无误后,爆破工将放炮母线与炮器连接准备放炮。放炮工作必须在通风良好、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5、放炮通电工作只能由爆破工一人完成。放炮前,爆破工要认真检查网路是否导通。在网路正常后,爆破工必须发出放炮警号,高喊数声“放炮”或鸣哨数声,至少再等5秒,方可放炮(放炮信号:一声停、二声放炮、三声撤除警戒)。6、放炮后,爆破

10、工必须立即取下炮器钥匙,并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成短路。7、放炮后,待工作面炮烟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检查员和班组长必须首先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等情况。如无异常,方可撤除警戒,通知警戒线以外人员返回,恢复工作,三牌各归原主。六、破警戒把口规定:1、采煤工作面:撤人距离:煤30米,煤岩50米。采煤工作面设两道警戒线:(1)上付巷设一道警戒线,警戒线距上安全出口30米(回风侧),班长派把口工警戒把口;辅助放炮员(副炮手)监督,并测量每炮回风流瓦斯浓度。(2)放炮地点以下(进风侧)设一道警戒线,此警戒线随放炮移动而移动,爆破工和班长在警戒线外进行爆破作业。当在安全

11、出口进行爆破作业时,下付巷警戒线设在距安全出口30-50米处。放炮期间,出现特殊情况,如崩倒支架、压死溜子、冒顶,爆破工必须将母线从炮器接线柱上摘下并扭结成短路,生产班长在接到放炮员通知后,方可召集人员进入现场处理。2、掘进工作面:撤人距离:煤巷掘进面:直巷75米;弯巷:50米;岩巷(半煤岩巷)掘进面:直巷100米;弯巷:75米。临时作业(崩底、扩修等)地点:根据作业地点的岩性,依照采、掘面撤人距离规定,确定撤人距离。新掘巷道、临时作业(放炮)地点、贯通(需放炮)制定措施时,必须附作业地点放炮把口示意图,并注明警戒位置、距离、把口个数,施工单位要按照规定配齐“两牌一绳”,否则,严禁作业。班组长

12、和爆破工必须熟悉通往爆破地点100米范围内通道和巷道状况,亲自布置把口工担任警戒工作。警戒把口要求如下:每个警戒点派2个人,到达警戒位置后,其中一人警戒,另一人返回向班组长报告该地点警戒到位。当把口人员有限,每个警戒点不足派出两人时,每点可分别派一名把口工到指定警戒位置,由班组长亲自巡视把口地点,落实把口人员到位情况,待把口人员全部到位后方可返回,除换牌外,生产班组长要在爆破记录本上签上“口已把好,允许放炮”命令,且要签上姓名、当时的时间。爆破工接到放炮牌后,将放炮母线与连接线进行连接,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必须撤到警戒线以外进行放炮。把口人员在未接到撤除警戒命令前,不得私自进入警戒区或撤除警戒,

13、撤除警戒命令由班组长负责安排专人通知。严格执行“一炮一警戒制度”。七、“两牌一绳”:1、放炮警戒牌:放炮警戒牌(尺寸250200mm)标明:“正在放炮、严禁通行”字样。要求字迹清晰、牌板规范。2、警戒位置牌:(尺寸250200mm)标明:“撤人距离米”要求:警戒位置必须固定在距离爆破地点符合有关规定的警戒位置,该牌由生产区队技术人员负责定期挪动。3、警戒拉绳:警戒拉绳一律采用直径不小于0.8cm的麻绳,长度要求不小于把口地点的巷道宽度。凡发现无证把口,对把口人员罚款30元;爆破作业把口地点警戒牌(警戒位置牌、放炮警戒牌)数量不足或不规范、字迹不清、爆破作业把口地点无警戒拉绳或不符合要求,罚款5

14、0元;撤人距离不符合规定,罚款100元。八、火工品管理要严格执行“专人、专号、专箱”制度,严防火工品流入社会。九、装药前必须清除炮眼内的煤粉、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之间必须相互密接。十、装药后,必须把雷管角线悬挂和扭结,严禁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十一、脚线的连接要采用串联方法,由爆破工或经过专门训练的班组长协助爆破工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路线和通电工作只准爆破工一人操作。十二、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正向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15、并严格执行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十三、在采煤工作面放炮,要根据工作面条件的要求,严格执行掐口炮;煤巷、岩巷工作面放炮前必须坚持使用临时支护和超前支护。十四、严格按规定处理残爆和拒爆。发现残爆、拒爆不立即停止作业,罚款100元;发现残爆、拒爆不通知放炮员而擅自处理,罚款500元;不经生产班长签字(“炮已放完”、姓名、时间),放炮员离开爆破作业地点,对放炮员罚款30元;不符合放炮条件或放炮工作结束而生产班长不签字者,对生产班长罚款50元。十五、未经放炮员允许,私自撤除放炮警戒,罚款100元,罚生产班长50元;放炮员不制止,罚放炮员30元。本制度由安全监察部监督执行。爆破材料使用管理制度 一、电雷管编号制度: 1、由通风队负责对放炮员统一编号,要求一人一号,不允许重复,并分别把所有放炮员编号交调度室、炸药库、通风管理部各存档一份,放炮员编号的更改及新增,通风队要及时通知调度室、炸药库、通风管理部。 2、通风管理部负责安排落实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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