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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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对象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具体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4、被裁定假释的; 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的功能是什么?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对矫正对象的矫正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惩罚功能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的过程,首先体现

2、为对犯罪人的惩罚,就是将确定的刑罚义务落实到犯罪人身上。对于矫正对象而言,不能享有被法律所剥夺或限制的一定权利,必须服从矫正组织的管理和教育,必须遵守各项矫正制度并参加公益劳动,使其感受到犯罪之后所受到的否定性的法律评价,切实感受到刑罚痛苦和国家法律的威严,不敢再以身试法,从而矫正其不良的思想和行为习惯。 (二)教育功能 社区矫正是惩罚与教育的有机结合,而不是单纯的惩罚。社区矫正的教育就是对矫正对象实施有目的的、有计划的积极的系统影响活动。矫正组织通过法制教育、劳动教育、文化教育、技能教育和心理健康知识教育,提高矫正对象道德水平和法制观念,增强谋生技能,达到使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改造成为新人

3、的目的。 (三)塑造功能 社区矫正的塑造功能主要指通过矫正活动的连续实施,促进矫正对象公民人格的最终塑造。罪犯虽然触犯了国家刑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他们作为人的基本属性并不因此而完全泯灭,仍不同程度的具有人的善良、责任、尊严、荣誉、对成功与成就的追求等基本属性。社区矫正将罪犯置于社会化交际生活,使其能够最大可能地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并在此基本上进行心理引导和行为规范,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形成健康人格,最终能够以普通社会成员的身份,顺利回归社会,避免监禁矫正可能出现的以消极服从、自信心与进取心丧失为特征的“监狱人格”、“囚犯人格”的出现。 (四)感化功能 社区矫正的感化功能是指实施社区矫正的

4、过程中,矫正对象基于矫正组织所给予的人道待遇和人性关怀而产生的积极的心理效应。社区矫正组织不仅对矫正对象进行思想教育与行为引导,也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文化知识与生产技能,并积极推荐就业,对于家庭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还可以请享受政府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通过这些人道待遇和关心爱护矫正对象的措施使矫正对象产生感化的心理效应,促使其更深刻的认罪悔罪,调动改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五)治疗功能 社区矫正的治疗功能主要体现为对矫正对象进行普遍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对有心理危机的矫正对象,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有效的心理矫治。社区矫正对罪犯心理的矫正,实际上就是把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客观要求

5、转化为罪犯的自觉需要,帮助罪犯逐步削减或消除犯罪心理和各种消极心理。 (六)控制功能 在社区矫正的实施过程中,矫正对象始终处于社区矫正组织和人民群众的视野之内,其行为置于监督管理之下,其行踪由矫正组织及时掌握。因此,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虽未被剥夺,但其行为受到一定的控制,有利于防止其重新犯罪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什么是社区矫正?社区矫正对象适用范围是什么?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矫正其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最高人民

6、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的适用范围是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暂予监外执行(具体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罪犯。 社区司法矫正社区司法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将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

7、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司法矫正的主要任务包括: 1、按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 2、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不良行为和心理,使他们悔过自新,成为守法公民; 3、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社区司法矫正的适用对象2007年7月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司法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本通知的适用范围为五种罪犯: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

8、被暂予监外执行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以上范围是严格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的。 社区司法矫正的注意事项另外,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要求,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人民法院必须严格准确地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使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和减刑、假释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进行。公安机关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社区服刑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司法行政机关要

9、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和社区基层组织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同公安机关搞好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组织协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和帮助工作。街道、乡镇司法所要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狱管理机关要依法准确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对符合假释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并积极协助社区矫正组织的工作。社区司法矫正解除社区司法矫正解除是指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届满或矫正期虽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按规定办理解除矫正手续。 社区服刑人员期满解除的,在期满前30日内,司法所指导其完成自我鉴定,填写社区服刑人员解除矫正鉴定表,司法所、派出所作出解除矫正意见,由街道(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召开由考核责任人、社区民警、社区干部、自愿者、监护人(亲属)等相关人员参加的评议会,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社区矫正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作出鉴定,并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由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在社区向其本人和社区居民宣告,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矫正期未满但被收监执行、被羁押以及死亡的,由司法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区司法局和区公安分局批准解除矫正,同时报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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