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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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许可法(04)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 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 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 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_ 予补偿。第十二条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 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 市场准入等

2、,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 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 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

3、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 制定行政法规。第十五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 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 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 _ 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

4、 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 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2011年山东公务员)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下列哪一机关或者单位 实施行政许可?A. 其他行政机关B. 所属事业单位C. 其他国家机关D. 其他行政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

5、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 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 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2008国考行政能力测试)按照律师法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司 法行政机关应生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而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04年7月初,张某向省司法厅申请领

6、取律师执业证书,司法厅 的正确做法是:A. 依据律师法,在3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B. 依据行政许可法,在20日内作出是否颁发的决定C. 因法律关于期限的规定不一致,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后再作决定D. 可以选择依据律师法或者行政许可法关于期限的规定作出决定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 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

7、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 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 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 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

9、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1、()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A:法律B:地方性法规C:行政法规D:国务院部委规章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 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 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通常由()的行政主体管辖。A:违法行为人住所地B:违法行为人经常居住地C:违法行为损害发生地D:违法行为发生地

10、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 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 相应罚金。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彳亍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 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

11、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 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

12、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 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第四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

13、形之一的,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 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 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四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 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 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

14、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三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 政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 院依

15、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 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 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 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 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 职权的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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