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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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安 臵困难群体就业,根据省公益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社会筹 资开发,以帮扶形式安臵困难群体的就业岗位。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遵循的主要原则:(一)省统一开发与地方自行开发相结合的原则;(二)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臵重点的原则;(三)以开发便民、利民服务操作岗位为主的原则;(四)符合条件,自愿申报,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 优录用的原则;(五)统一规章,属地管理,保持规模,动态监控的原 则。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公益性 岗位的开发管

2、理和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项工作。第二章 岗位开发与认定第五条 乡镇街区应结合实际,将公益性岗位开发作 为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的一项基本措施,根据需要和 可能,合理确定和适时调整公益性岗位的种类、数量及用工 形式。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公共服务类、便民服务 类和其他公益性岗位。(一)公共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专职治安巡逻、交通 协管、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协管、 劳动关系协调、劳务经济服务、民间纠纷调解、城管协理, 残疾人服务、助老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困难职工帮扶、社 会福利服务等岗位。(二)便民服务类岗位主要包括:非机动车场看管、社 区保洁、社区保绿、社区养老服务、助残

3、服务、社区盲人按 摩康复服务等岗位。(三)市政府自行开发的其他公益性岗位。第三章 人员招聘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应聘用城镇就业困难人员中符合 条件的下列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 年满 50 周岁)、“零就业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 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 国残疾人证的人员、连续失业 1年以上人员,以及因失去 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第八条 用人单位需要开发新的公益性岗位项目或在 原有的公益性岗位增加人员和补充公益性岗位空缺的,须事 先向劳动保障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劳动保障部门协商财政部 门同意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人力资源市场面向社会公开

4、 组织招聘。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被聘用后,根据岗位实际需 要,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应签订全日制用工或非全日制用工 协议。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的签订方式为一年一 签,期满后自然终止。协议期满后,经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用工协议,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公益性岗位用工协议不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第十一条 按省确定的规模,各地公益性岗位出现空 缺要及时进行补充,保持本地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第四章 职责与管理第十二条 公益岗位招聘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全部由 各用工单位(乡、镇、街区)负责。业

5、务上接受相关部门指 导。各业务部门在对公益岗位人员指导,开展相应业务工作 前,必须与用人单位沟通,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第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在公益岗位人员的使用上,原 则按招聘的岗位定员使用。因工作需要,有权对岗位设臵及 人员分配进行调整,有权调动、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参加各种 公益活动。第十四条 公益岗位招聘人员必须履行业务指导部门确 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主动服从乡镇、街区和业务指导部门 的领导,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遵守纪律,遵守 各项规章制度,热情周到地为广大群众服务。第十五条 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部门公益岗位人员的 业务培训,乡镇、街区负责组织公益岗位人员参加相关培训。 业务指导

6、部门负责制定各类公益岗位人员岗位职责及年度 工作目标任务,乡镇、街区负责对公益岗位人员实行考勤, 对其出勤、学习、培训及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并建立相 关档案,做为年终考核的依据。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区管理部门,对公益岗位人员 实行动态管理,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应及时安排下岗, 指标上报市就业部门,对因工作中出现各类问题辞退人员也 应及时上报市就业部门,各管理单位不准私自补员。第十七条 公益岗位人员要建立工作记实制度,半年 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汇报,年末考核时,向主管部门和社区居 委会代表进行工作述职。第十八条 对公益岗位人员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 考核实行 100 分制。具体考核项目、考核分数

7、:1、全年出勤率 20 分。由用工单位建立公益岗位人员出 勤考核制度,设立考勤簿。公益岗位人员出勤每迟到、中途 溜号、早退一次在出勤率总分中扣除 0.5 分,累计计算。2、按时参加相关会议、培训、学习和有关活动 10 分。 由用工单位设立公益岗位人员活动记录,对公益岗位人员参 加会议、培训、学习和活动情况进行记录,公益岗位人员无 故不参加会议、培训、学习和活动的,每次扣除 1 分,累计 计算。3、完成业务指导部门确定和下达的各项业务和工作任务 40 分。具体业务和工作任务考核项目、评分标准由各业务指 导部门确定。4、熟悉本职工作业务、有基础业务档案 10 分。公益岗 位人员按所从事岗位要求和业

8、务指导部门要求,建立各项相 应业务档案,缺少一项扣 1分,没有不得分。5、社区居民代表和社区评议 20 分。居民代表和社区各 10 分。由居民代表和社区居委会根据公益岗位人员平时工作 表现打分。进入部门、单位工作的公益岗位人员,其评议, 由进驻单位职工代表和单位组织打分。公益岗位人员考核,有下列问题之一的,视为公益岗位 不合格人员一律下岗:考核总分低于60分的;累计旷 工5个工作日以上的;累计事假20天以上的;因病全 年都不能上岗的,居民代表和社区评议低于10分的。第十九条 乡镇、街区、社区及相关单位,对公益岗 位人员不实行管理,没有日常管理工作档案,通报批评,限 期整改。第二十条 公益岗位人

9、员的考核工作,由市劳动保障 部门负责统一安排,各乡镇、街区组织实施,并在每年年中、 年底进行半年和全年考核。市劳动保障部门将结合就业和社 会保障全年考评工作,对公益岗位人员考核工作进行全面检 查。第二十一条 公益岗位人员考核实行居民代表评议, 社区初评,乡镇、街区最终考评的办法进行。公益岗位考评 不合格人员,名单上报市劳动保障局,核准后,责令其下岗。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 位开发管理工作。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数据库,实行实名 制管理,随时掌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增减变动和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发情况。要对有关方面使用公益性岗位情 况和公益性岗位人员有关待遇发放情况进行

10、检查,对检查不 合格的用人单位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收回其使用的公益性岗位。第五章 劳动报酬和资金拨付第二十三条 各用人单位应及时足额支付公益性岗 位人员劳动报酬,全日制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不低于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 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 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人员 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原则上最长不超过 3 年。第二十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保险由用人单 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别承担,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按所在地 有关规定执行。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由劳动保障部门进行

1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 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 151 号) 享受相关待遇,享受待遇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所在地 财政负担。第二十六条 采取全额支付和按比例给予岗位补贴 相结合的形式支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对无经费来 源和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市财政根据其岗位安臵就业困 难人员数量,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全额的岗位补贴。对 有经费来源或经营收入的用人单位,由市财政根据其岗位安 臵就业困难人员数量,按每人不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 40%给 予岗位补贴。第二十七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所需 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申请公

12、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 贴、社会保险补贴时,需按月提供公益岗位人员劳动报酬名 册、上月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报劳动保障部门审 核,财政部门复核。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职责,采 取灵活便捷的资金拨付程序,确保在用人单位上报材料齐备 后,7 个工作日内将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到位。第六章 监 督第二十九条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争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支持配合,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活动做到“公平、 公正、公开”。在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过程中,要设立监察 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三十条各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所申请拨付的有关费用必须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列账,按规定使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用人单 位申领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进行检查。对虚 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情况的个人和单位, 除追回所有资金外,还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 人及所在单位的责任。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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