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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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06-24(一)世界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 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 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 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人队伍不断壮 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 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 力量。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世界各国已有国际货 运代理公司40000多个,从业人员达800-1000 万人之众。在经济比较发达的西欧主要国家,平 均每个国家都有300-500家的国际货运代理公 司。其中,联邦德国有4500多家,法国也有多 家。在美洲,仅20世

2、纪90年代的美国,就有货 运代理公司6000多家。在亚洲,日本拥有国际 货运代理公司400多家,新加坡拥有国际货运代 理公司300多家,韩国、印度分别拥有200多家。 中国香港地区拥有国际货运代理公司1000多 家,台湾地区拥有近260家。当前,世界上80% 左右的空运货物,70%以上的集装箱运输货物, 75%的杂货运输业务,都控制在国际货运代理人手中。可是,世界各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 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 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 公司多数规模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 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 务市场。发展中国家的国际货运

3、代理行业发展比 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 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 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现状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起步较晚,历史较短, 可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规范发展,发 展十分迅速。到12月底为止,中国已有国际 货运代理企业3775家(包括分公司),从业人员 近30万人。其中,国有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 近70%,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近 30%。沿海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 70%, 内陆地区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了 30%。从事国 际航空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361家,占大约 9.6%。这些企业遍布全国各省、自治区

4、、直辖 市,分布在30多个部门和领域,国有、集体、外商投资、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已经成 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事业的重要力量,对于中国 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 经济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当前,中国 80%的进出口贸易货物运输和中转业务(其中, 散杂货占70%,集装箱货占90%),90%的国际 航空货物运输业务都是经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完成的。综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历程和现实 状况,不难看出其至少存在以下几个特点:1、政府部门多头管理,政策法规不够统一,开放程度有待扩大。虽然国际货运代理专门法规 已经明确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为 全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

5、主管部门,可是国务院 公路、水路、铁路、航空、邮政运输主管部门和 联合运输主管部门也在根据与本行业有关的法 律、法规和规章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设立及其 业务活动进行着不同程度的管理。开办国际货运 代理企业,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不但要 遵守国际货运代理法规和规章,还要遵守有关公 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联合 运输代理的法规、规章和邮政法规、规章。另外, 当前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依然要求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的一方股东必须是进出口贸易企业、国际 运输企业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而且这样的股东 要持有多数股权,尚不允许全部由其它企业或公 民个人直接投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不允许 外商独

6、资设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2、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分布的地域、领域较 为广泛,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不够均衡。虽 然全国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有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存在,但沿海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数量较 多,业务发展较为迅速。内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数量较少,业务发展较为缓慢。虽然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分布于30多个部门和领域,多种经济成 分并存,但受国家政策、法规限制,绝大多数国 际货运代理企业隶属于进出口贸易企业和交通 运输企业,国有、外商投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 数量、规模上占绝对优势,其它企业为主要投资 者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其它经济成份的国际货 运代理企业数量很少,而且规模多数较小。3、国际货运代理企

7、业服务网络不够健全, 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国际竞争能力较弱,经营秩 序有待规范。几乎没有一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拥有完善的全球业务网络,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缺乏国际业务网络,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 没有国内业务网络。由于缺乏专业人员,业务人 员培训不足,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国际货运代 理企业之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差别很大。加之 资金、市场、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国际 货运代理企业总体国际竞争能力较弱。有关部门 虽然多次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整顿国际货运 代理市场秩序,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可是由于种 种原因,整个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经营秩序依然 不够理想,有待进一步规范。4、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历

8、史较为短暂, 服务项目单调,资产规模、经营规模较小,专业 人才匮乏。由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历史较 短,长期以来独家经营,绝大多数国际货运代理 企业成立不足十年,服务功能较少,不能提供有 关法规和规章允许的所有服务。从资产规模、经 营规模角度来看,大型、集团型国际货运代理企 业数量较少,中小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占70%以 上。多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缺乏精通有关业务的 专业人才。现有业务人员有待进行普遍的规范化 培训。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管理一、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的依据当前中国尚无专门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行业 的管理,调整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各方当事人之间 关系的法律。可是,为了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行 业的管理

9、,规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行为,不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批准的法律性文件中规 定了一些与国际货运代理有关的内容,国务院颁 布、批准了一些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有关主 管部门也颁布了众多的有关规章。这些法律、法 规和规章共同构成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 的法律依据。(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经过或授权批准的 法律性文件1、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十八次会议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该法第八条规定“信件和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 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可是国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将信件解释为指信 函和明信片”2、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根 据8月25日九届全国人

10、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 定书该议定书附件九所载中华人民共和国 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规定了中国政府对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海运代理服务、速递服务 的市场准入承诺。(二)国务院发布或批准的行政法规性文件1、1980年国务院批转港口口岸工作暂行 条例明确了港口口岸各部门的职责,要求各 部门加强团结协作,保证中国对外贸易运输任务 的完成。2、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 构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 常驻代表机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 登记手续。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报 请中华人民

11、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批准。海运业、海 运代理商,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3、1984年11月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改革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 逐步实行政企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扩大企业自 主权,并对船货实行行业归口管理。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和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要办成 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不兼行政职能。交通部对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包括中国外轮代理总公 司),对外经济贸易部对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 司(包括中国租船公司)只实行行政管理和领导, 不干预企业经营。规定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交通部负责协调,各货主(包括货运代理)之间 的矛盾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负责协调。4、1987年3月3

12、0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 制定了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 明确地方口岸管理委员会、口岸办公室是口岸所 在地的省(区)、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口岸管 理机构,负责管理和协调处理本地区的海、陆、 空口岸工作,其重要职责之一是协调处理口岸各 单位(包括外贸运输、船货代理、装卸理货、仓 储转运、检查检验、公证鉴定、对外索赔、供应 服务、接待宣传等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行使 仲裁职能。5、1987年8月2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制定了关于加强空运进口货物管理的暂行办法 要求外贸、工贸公司对外签订空运进口货物合 同,应当争取采用FOB价格条款,充分使用中 国民航飞机,尽量利用外运公司或其它货运代理 部门在

13、国外的空运代理。民航货运部门在空运进 口货物到港后,应及时与外运公司或其它货运代 理部门办理货物的交接工作,逐票点清。外运公 司和其它货运代理部门在收到委托代理报关的 货物后,应当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报 关分拨。6、1988年3月2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 明确 规定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和船运、货运代理网点 的设置,要适应运输和方便用户的需要,在加强 管理、统一对外的前提下,允许多家经营和互相 兼营。7、1988年7月26日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发出关于改革中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补 充通知,进一步明确船舶代理、货运代理业务, 实行多家经营和互相兼营,分别由船

14、公司、货主 自主选择使用,任何部门不得进行行政干预和限 制。8、1990年11月12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未经邮政企 业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经营信函、明信片 或者其它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但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明确信函是指以套封 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其它具有信件性 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 信息的载体”9、1992年11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 放开货代、船代,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重 申有关货代管理和船公司、船代管理的方针政 策、法规、统计调查分别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和交 通部归口负责,要求

15、两部制定公正、合理的船公 司、船代、货代经营资格标准和审批管理办法, 为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10、1993年8月3日国务院批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管理 规定 规定了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民用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定义、分类,明确了民 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 和运营管理问题。11、1995年6月6日国务院批准,6月29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明确了国际货物 运输代理业的定义、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权 限、监督管理原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设立 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经营方针。(=112、12

16、月11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了无船承运业务的定义、 申请人资格、申请条件、审批程序等问题。13、12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 干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要求改变服务业部分 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 低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 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一的市场准入 制度。根据中国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 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一步开放国际货运代理 等领域。14、3月4日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 指导目录,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列为限制外商 投资的产业。(三)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布的部门规章性文件1、1987年8月15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出关于清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通知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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