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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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 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工 作纪律,加强全县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工作的管 理,根据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 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 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职在编 人员。二、工作原则(一)坚持党管干部、服务发展的原则;(二)坚持优化结构、严控编制的原则;(三)坚持人岗相适、合理流向的原则;(四)坚持基层优先、保证重点的原则。三、调配条件(一)调入单位必须有编制空缺,流向符合调配规定。(二)因工作需要或个人、家庭特殊困

2、难申请调动。(三)调配人员需符合工作服务(任职)年限的有关规定。(四)试用期人员、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受处分未 撤销或处分影响期未满以及其他不符合调动条件的人员不得调 动。四、审批权限(一)县内调出县外和县外调入县内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 出意见,属领导干部、乡镇和党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 县外调入政府口的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政府口调出县外的提 交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二)乡镇调入县直部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党 群口的报县委专职副书记审批;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 定。(三)乡镇之间调动和县直部门调入乡镇的,属乡镇党委、 政府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属乡镇管理中心、站、

3、所的,由县 人社局审批;属县直部门垂直管理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四)县直部门之间调动的,党群口的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政府口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五)乡镇内和县直部门内人员调整的,由各乡镇、部门党 委(党组)按管理归口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六)以上人员中属县内教师改行和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动 的,由县委政府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七)县内外借调人员,由县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县委专 职副书记审批。五、管理归口(一)县委组织部:县人大,县政协,县法院,县检察院, 县党群部门,乡镇机关,全县科级领导干部和非领导职务干部。(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县政府部门,乡镇中心、站、 所。六、

4、调配程序(一)凡是涉及人员调入的,先由县委编办进行编制空缺情 况审核。(二)属组织调动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出 意见,按审批权限审批。(三)属个人申请调动的,由个人提出申请,调出、调入单 位及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以调入部门归口,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按审批权限审批。七、有关要求(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机构编制纪律 和调配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权谋私、弄虚作假, 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二)县委政府人事调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 开一次,教师调动原则上在暑假进行研究。(三)全县组织公开选调期间,属选调范围的人员不办理零 星调动。(四)属乡镇人员调出的,必须先经县委组织部审核把关后 才能按调配程序办理。(五)县外调入科级干部的,除组织安排调任外,一律确定 为科员职务。(六)凡接到调令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的调动和安排,按 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无故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旷工, 并按相关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若与本办法不相符的, 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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