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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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仅供个人参考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not for commercial use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依据实施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 程序暂行规定的职权管辖权限行使行政执法职责。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四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 级以上 (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2、定的除外。”第五条“县 (区)、市( 地、州)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六条“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以排挤其他经营者公平 竞争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 ”第八条“对外 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规定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由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3、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区、县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 为,但有下列情况

3、之一的,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一)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 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并处

4、2 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 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 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2、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5、形之一 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 注册擅自开业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 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 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

6、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 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 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 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规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 情节,予以处罚:(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

7、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 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 变更登记;(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 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 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 五千元以下罚款。”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 其他

8、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 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四)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 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虚 报注册资本的公司,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

9、罚款; 对提交虚 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 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 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 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

10、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 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 注册擅自开业的;”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对有下列行为 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二)申请 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 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以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

11、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 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证 件骗取营业执照的, 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不超过 3万元, 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四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 件的单位和个人, 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 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 处以 1 万元以 下的罚款。”7、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隐瞒真实情况,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8、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企业集团登记时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 取得企业集团登记的, 由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参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或者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规定处以罚款; 情节严重的, 撤销企业集团登 记。”(五)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 财产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 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 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1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虚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仅供个人参考出资金额 5%以上 15%以下的罚款。”(六)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 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 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七十一条“公司的发起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 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

14、%以上 15%以下的罚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 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八)抽逃、转移 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 处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

15、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七)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登 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三)擅自改变主 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 3倍以 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 处以 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 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 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 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 以非法所得额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没有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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