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实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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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鞍山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马鞍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马鞍山有限公司。第四条住 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第四章 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公司实缴资本:万元人民币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股东名称

2、 或姓名认缴情况截止目前实际缴付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期限(/年/月/日)出资 方式出资数额(万元)出资时间出资 方式注:股东郑重承诺,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均与事实相符。)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划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

3、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 12 月 31 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 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 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

4、三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 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执 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

5、、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八)股东会授

6、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只设1名监事,由 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 股东 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

7、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八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_年,由 股东会过半 数表决权的股东 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或全部出资。第二十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 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 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

8、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 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 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肆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全体股东亲笔签字、盖公章:年月日马鞍山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根据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本公司于年月日在公司办公室召开第一次股东会议。参加会议的股东有、共人,由本公司主持,会议通过本公司章程,一致作出以下决议:1. 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全体股东一致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并兼任经理。2. 公司不设立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全体股东一致选举为本公司监事。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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