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能撤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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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能撤销?小编希望 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是否能撤销?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婚姻要求到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这也是结婚的形式要件。那么,形式要件存在瑕疵,是否认定婚姻无效呢?为您具体解答。案情简介:1999年3月7日,李某与王某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填写了婚姻登记申请,提交了婚姻状况证明,在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生活在一起,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2012年6月因夫妻产生矛盾,王某离家外出,从此杳无音讯。2014年1月6日,李某在查询结婚登记档案时发现婚姻登记机关在王某无户口和身份证明的情况

2、下,为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故于2014年1月23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对李某与王某的结婚登记。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首先,婚姻登记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婚姻登记是对申请结婚双方身份关系的确认,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确认行为,实质是用行政确认的方式承认和公示了男女双方的身份关系,目的是为了捍卫婚姻关系,稳定婚姻秩序,保护婚姻登记双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因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欠缺形式要件而撤销婚姻,实属避实就虚,既违背了男女双方合意缔结婚姻的意愿,也罔顾了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且,依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婚姻登记一旦被撤销就相当于宣告

3、婚姻自始无效,这会涉及到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及子女抚养权分配等一系列后续问题,无疑是让婚姻登记双方,尤其是弱势一方为行政机关的错误“买单”。其次,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可当作行政瑕疵处理。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没有违反婚姻登记双方的结婚意愿,且对男女双方的实体权益不产生任何影响,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认定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民政部的函复(法研200281号)中亦认同了欠缺形式要件时婚姻登记的法律效力:就“婚姻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后一方不知去向,法院在受理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时调查发现,失踪一方办理结婚登记时提供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均系伪造,另一方因此要求婚姻登记

4、机关撤销登记,应如何处理”的答复意见认为“这样的婚姻为有效婚姻,由法院按离婚处理。”再次,区分婚姻登记瑕疵与违法的关键是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除了婚姻登记证件不齐全,还有登记信息错误或不完善、借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等其他形式要件欠缺而登记结婚的情形,以及先进行登记再补办手续、由他人代理、超越地域管辖权登记结婚等程序违法而进行的婚姻登记。只要不违背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法定无效婚姻,应对撤销婚姻登记持审慎态度,在不违反结婚的实质性要件,亦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应认可婚姻登记的效力。双方是否完全自愿的标准可以根据双方婚后的生活状况、儿女抚养等情况加以综合判断。本案中,李某与王某在共同签名捺印后领取了结婚证并长期生活在一起且于2001年6月生有一女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具有缔结婚姻的意愿。虽然婚姻登记机关在缺少王某户口和身份的情况下为李某和王某颁发结婚证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并未对其实体权益产生影响,不足以导致撤销婚姻登记,应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可撤销婚姻的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可撤销婚姻与无效婚姻有什么区别申明:本文仅限于参考,不作为依据,如有必要请向更专业的人士咨询。文档由我收集整理后编辑发出,如有疑义,请速与我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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