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宣传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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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赡养义务宣传讲稿 宣传讲稿 有关赡养的五个误区 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个现象用法律的观点去分析,主要源自五种误区。 误区之一。出嫁的女儿不赡养。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里所讲的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所以说,认为出嫁的女儿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是错误的。 误区之二。父母再婚不赡养。 现实中,不少儿女认为,父亲或母亲再婚后,便与自己脱离了原有的家庭关系。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加的一条即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

2、而终止。” 误区之三。分家不公不赡养。 赡养老人和分家产是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误区之四。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不赡养。 依照法律规定,在父母健在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外)祖父母对于(外)孙子女是没有法定抚养义务的。所以,以老人不照料自己的孩子为由,对老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这于法于理都是说不通的。 误区之五。不继承遗产不赡养。 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子女自愿放弃这项权利,法律允许,但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来抵

3、消法定的赡养义务。这一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婚姻法第十五条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第二十二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可见,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子女都有无条件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法律责任 违反赡养义务的须

4、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第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违反赡养义务时,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物、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对于须及时支付费用而不支付时,可要求赡养人停止侵害,立即支付;对于赡养人猎取老年人财物,造成老年人身处困境的,赡养人须返还财物,并对老年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对老年人有辱骂、体罚等行为的须赔礼道歉,请求被赡养人的原谅。 违反赡养义务须承担刑事责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3任。”违反赡养义务的赡养人,违

5、法行为的程度未构成刑法上犯罪时,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应处罚。违法犯罪行为构成刑法某一罪时,赡养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实践中赡养人行为会构成虐待罪、遗弃罪。 第二篇: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能否再次要求赡养协议免除赡养义务后能否再次要求赡养 案例张老汉育有两子,张甲与张乙。十年前张老汉与两子就赡养问题达成协议:张老汉免除张甲的赡养义务,由张乙负责赡养;张老汉的财产由张乙一人所有,张甲放弃继承。十年来,父子三人相安无事。后来,张乙投资失败,生活艰难,无力赡养张老汉。张老汉便要求张甲履行赡养义务,张甲认为协议中已免除其赡养义务,且张老汉将所有财产赠与张乙,理应由张乙继续赡养。张甲的理由是否成立。 分析赡养是

6、被赡养人与赡养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被赡养人有请求赡养人赡养的权利,赡养人有履行赡养的义务。与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样,被赡养人有权放弃行使权利,免除赡养人义务。1年前,张老汉放弃请求张甲赡养的权利,免除张甲的赡养义务,该行为是张老汉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1年以后,张老汉提出要求张甲履行赡养义务,似乎有违约之嫌,对张甲也似乎不公平,因为张甲并未得到张老汉的任何财产。不过情况并非如此。首先,赡养关系是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人可以放弃自身权利,但法定义务并不能任意免除。被赡养人放弃赡养请求权,免除赡养人义务,是出于减免赡养义务人负担,一旦被赡养人请求,赡养义务人必须继续履行赡养义务。其次,

7、赡养关系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与财产分配无任何关系。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只要存在法律上的父母与子女关系,子女就必须履行赡养义务。财产分得的多寡不是决定子女应尽多少赡养义务的标准。父母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即使父母未给子女一分一厘,子女仍要履行赡养义务。 (董事办供稿) 第三篇:赡养保证书能否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保证书能否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案情简介 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义务,任何形式的免除赡养义务的协议约定都是无效的。日前,郑州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8、依法判决原告王婆婆的个儿女共同支付母亲每月的生活费及护理费。 家住深圳宝安区的王婆婆今年已90高龄,与丈夫郭爷爷共育有男4女。根据当地“父母由儿子赡养”的习俗,99年5月,郭氏兄弟签订了一份赡养老人保证书。保证书约定:母亲由大儿子赡养,父亲由二儿子赡养;在赡养当中,一切生活费用、医药费、埋葬费用等一律由赡养人承担,兄弟俩双双在保证书上签字。从此以后,兄弟俩各自尽自己的赡养义务,大家相安无事。20年初,郭爷爷去世,纠纷也随之而起。由于大儿子年近七旬,体弱多病,收入较低,而二儿子收入较高,王婆婆要求二儿子每年给付一定的赡养费,遭到二儿子的拒绝。02X年春季,王婆婆以原告身份将二儿子诉至法院,要求二

9、儿子支付赡养费。 被告意见 法院受理此案件后,立即追加了4个女儿和大儿子的共同被告,并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其他几个儿女都愿意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但二儿子的代理人称,被告从未不赡养原告。根据兄弟俩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父亲由老二赡养;母亲由老大赡养,包括老人的生老病死,且被告还经常为原告买吃送穿,故原告所述不实,诉求无法 律依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原告应由老大赡养。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赡养。被告与其兄签订的赡养老人保证书,证明兄弟两人之间对原告赡养有约定,但该条款不能排除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因此,原告有

10、权要求被告对其履行赡养义务。被告辩称其已按赡养老人保证书对父亲尽了赡养义务,不应当再对母亲尽赡养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赡养其母亲。故判决王婆婆的个儿女每人每月付给母亲生活费及护理费00元。 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财产继承纠纷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到中国婚姻家庭金牌律师团咨询深圳最好的离婚律师。 第四篇:养老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议案说法】 养老协议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张洪 【案例】 黎婆婆现年5岁,育有两子六女,子女个个都成家立业,老伴也早年去世。在1994年老伴在世时,黎婆婆八个子女达成了一个养老协议。协议约定,老

11、伴由小儿子赡养,自己由大儿子赡养。几年后,老伴去世,小儿子就再不管黎婆婆的养老问题。黎婆婆年事已高,很想小儿子也对自己略尽赡养义务,可是无论如何小儿子就是不愿意。小儿子认为在19年就签订了养老协议,自己赡养父亲,哥哥赡养母亲,两兄弟一人赡养一个老人,自己已经履行了对父亲赡养的义务,母亲应该由哥哥赡养。他说养老协议既符合农村风俗,又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同意再继续赡养母亲。 后来,黎婆婆生病入院其大儿子多次给弟弟打电话希望他能到医院看望一下老母亲,就连这么一个小小的心愿,黎婆婆的小儿子仍不愿意满足她。一气之下,黎婆婆将小儿子起诉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到了法院黎婆婆的小儿子还是坚持自己已经赡养

12、了父亲,对母亲不再有任何责任和义务,不愿再赡养老人。(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裁判结果】 经法院多次调解,最终仍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于是依法判决支持了黎婆婆的诉讼请求。判决小儿子支付黎婆婆医疗费用64.53元,每月支付赡养费20元。 【律师说法】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199年我国就 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的实施对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同时,这部法律的实施也增强了老年人自身法律保护的意识,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满意度。特别是202年12月28日经全国人大的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虽然如此,但是据统计,截止202年底我国6周岁以上

13、的老年人口达到了1万人,占总人口的3.7%,我国已进入了人口老年化时代,养老问题仍是任重道远。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从而,我们可知关心照料老年人,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赡养人的法定义务。 那么,一些家庭中对赡养老人有相关赡养协议或者养老协议的,是不是有了这些

14、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就不需要再尽其他赡养义务呢。简单来说,是不是有了养老协议就可以对抗赡养义务呢。答案是否定。根据法律规定,任何形式的养老协议只要是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相一致,都得不到法律保护。且,任何形式的养老协议都不能对抗赡养义务,因为赡养义务是法定的 强制义务。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养老协议或者赡养协议只存在于赡养人之间,只对赡养人有约束力,而对老年人却没有任何的效力。老年人要求赡养人承担赡养义务,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在赡养老年人方面,赡养人之间的协议不得

15、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更不能对抗赡养义务。 就黎婆婆与小儿子一案来看,两个儿子之间虽有赡养协议,但这份协议是存在其子女之间的约定,并不能限制黎婆婆按照法律赋予的要求小儿子承担支付医疗费、赡养费、探望、照料自己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该法第十九条进一步还非常明确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为此,赡养协议或者养老协议不能成为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也不能对抗赡养义务。无疑,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时非常正确的。作者:张洪律师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业委员会委员 电话:19669874邮箱:163om 地址:成都市营门口路四威大厦a座3号 第五篇: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离婚咨询,离婚法律咨询,找离婚律师上离婚法律网http:/ 子女放弃继承权可以不尽赡养义务吗 张大娘今年76岁,老伴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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