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其实背后暗藏杀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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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企业所得税零申报?其实背后暗藏杀机!今天我会强调零申报的风险,你当提醒也好,警告也罢,反正专项检查马上就要开始了,莫要贪图一时方便而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所以请纳税人仔细阅读下文,对照检查,以免自误。先看看纳税人后台提问!小妖我是一家小规模查账征收纳税人,每个月销售额都在30000以下,增值税申报的时候我在申报表上都填写0,有问题吗?风清烈税务机关每季度都在我存的银行卡上扣3000元的税款,昨天接到电话说我要去地税缴纳城建税,肿么回事?不是都扣税了吗,还交虾米?百毒不侵我们企业每月增值税都如实申报,由于

2、企业负担大且亏损较多,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申报的时候,为了避免麻烦,会计都进行了零申报,有问题吗?嘟嘟小潴如果有收入,但是还是进行零申报,有什么后果,求普及!小税告诉你,要解决问题,首先要了解零申报定义!先看其他税种零申报定义1.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一司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申报、负申报现象的调查报告>的通知(国税流一函19972号)最早对增值税零申报进行了定义,即“零申报”,是指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既无销项税额也无进项税额,应纳税额为零。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定“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

3、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那企业所得税有零申报的说法吗?2008年两法合并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零申报企业的认定概念吗?小编经过认真查找,发现在税务机关内部对汇算清缴数据的分析上,一直都有这方面的数据统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统计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0号)的附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及填报说明上,就有对零申报企业的统计。有图有真相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为税务机关内部统计的一张报表,但请各位纳税人看看第八项(零申报企业户数),按照编制说明的口径即是:纳税人申报的年度申报表所有报表为零空表的企业。实践中有的税务机关对报表虽有数据,但对纳税调整后

4、所得为零的企业也会认定为零申报企业。因此长期零申报企业的名字可能已经纳入重点核查库之中,而你却一无所知,当检查来临时才发现悔之晚矣。为什么会出现零申报,原因如下情形1:工商登记改革后,市场主体办理了营业执照,但由于存在未能取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尚不确定从事何种经营行为等多种原因,较长时间没有发生经营行为的情况增多,导致出现零申报。情形2:纳税人开业后处于筹建期,但并不意味着纳税人可以随意申报,先看看相关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

5、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

6、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在税前扣除。 因此,纳税人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报。情形3:成本费用>收入合计,纳税人为避免麻烦,感觉反正都是亏损,即使有收入也违规进行零申报。情形4:当期存在收入,但为了偷逃税款,进行涉嫌虚假零申报。那么四种情形,税务机关怎么看?对于第1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不要担心,零申报属于正常申报。对于第2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企业处于筹建期的,应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费用归集和税前扣除,准确判断筹办期结

7、束时间,正确进行申报。对于第3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你的行为是错误的,因为你的处理可能会将亏损人为转移到以后年度申报,造成人为延长亏损可弥补期间,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对于第4种情形,税务机关告诉你,你出大问题了,你的行为涉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还涉嫌偷税,那么只能对你表示呵呵了。看看税务机关如何解答纳税人提问问:每月30000以下,零申报可以吗?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可以说你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应该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这不仅是义务,

8、更是责任。问:企业长期亏损,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零申报?答:企业的亏损准予向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内结转弥补,那么零申报可以说你在自己“挖坑”,万一第二年你盈利了呢?或者虽然亏损,但你有可能将当年亏损通过零申报方式延长到以后年度扣除,有人为延长亏损弥补年度之嫌,这样的行为是违反现行政策规定的。问:起征点以上要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吗?答:城建税等附加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因此起征点以上或者当期存在税款征收的纳税人应如实向地税申报城建税等附加税。问:未如实反映收入进行零申报的后果是什么?答: 对自身信用等级的影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

9、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不能评为A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定:“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以该情形在税务管理系统中的记录日期确定判D级的年度,同时按照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信用记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

10、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七)骗取国家出口

11、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规定:“可能涉及“经常性指标信息-01.涉税申报信息-0104.税收优惠资格资料真实申报010404.企业所得税优惠申报材料虚假”的评价,违反该项被直接判定为D;还可能涉及“经常性指标信息-01.涉税申报信息-0105.未按规定报送相关涉税资料-010506.提供虚假涉税资料,不如实反映或拒绝提供涉税资料的”的评价,该项评分标准

12、为11分”。需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第六条的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标准的案件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按照重庆市国家

13、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第12号)第九条的规定:“税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三)其他依法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处罚裁量标准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其结果未造成实际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其处罚标准为“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下的,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10万元以上30

14、万元以下的,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30万元以上的,或5年内有两次以上该行为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综上所述,请存在虚假零申报的纳税人尽快前往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如果进入检查环节,你将失去自查补正的机会。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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