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士学位论文--“hu理论”的拓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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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U 理 论” 的 拓 展 研 究【摘 要】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基数的确定。委托代理问题凡涉及量化指标,如利润额,销售额等,必定存在一个基数确定问题。但是如何确定基数?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正确地确定基数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这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明显地缺乏信息。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进行信息不对称博弈时应采取何种对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胡祖光教授通过研究提出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在许多企业的实际运用中都较好地解决了基数确定的难题。本论文是在“HU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的拓展研究。本文首先对原系统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在

2、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基数确定的新系统。新系统除了保有“HU理论”激励代理人“跳起来摘苹果”的优良性质,更重要的是设置了多报激励机制,引导代理人在对未来实际完成数不明确的情况下,大胆地报一个较高的自报数,并努力完成之。从而改变了在原系统中,代理人自报数过于保守的情况。接下来对原系统增设多报奖励系数后的性质进行分析,并对其参数关系进行了补充,确保了其激励代理人多报功能的的实现。然后将新系统同原系统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及适用情况。关键词:代理人;委托人;自报数;实际完成数;净收益DEVELOPMENT AND EXTENSION OF HU THEORYAbstract:The core of

3、the problem of agency is how to determine the basis. There must be a problem of basis-determining in the problem of agency when it comes to the quantified targets, such as profit, sale volume ,etc. But how to determine the basis has been a difficult question which baffles the people all over the wor

4、ld. The reason that it is hard to determine the basis accurately is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between the principal and the agent. In contrast to the agent, the principal has less information obviously. So it is urgent to find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what kind of countermeasure the principal sho

5、uld choose in the contrast game of the information asymmetry with the agent . “The Theory of Assessing Basis Determination”, ie “HU Theory” raised by Professor Hu Zuguang is just a good way to solve this problem, which has been applied in many enterprises and solved the problem of determing the basi

6、s successfully. This treatise is the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xtension of HU Theory. Firstly on the base of the original system ,this treatise construsts a new system to determining the basis .The new system can guild the agent to report a bigger self-offered and exert himself to accomplish

7、it when he doesnt make clear the future profit through the incentive mechanism of reporting more ,in addition to making the agent ”jump to pick apple” .And then the treatise analyses the characters of the 胡静 (1981.1 ),女,浙江工商大学 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为中国数量经济学学会会员。 original system which adds a new coefficient of

8、 rewarding for bigger self-offered. Then it supplements the relationship of the coefficients ,in order to assure the system to encourage the agent to report a bigger basis. After that, it compares the new system with the original one so as to analyze each other merits and demerits and find the adapt

9、ing situations.Key words : agent; principal; self-offered; actual profit; net income, 引 言自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以来,企业制度经历了个人业主制、合伙制、公司制的演化变迁。这种企业制度变迁是自然人企业向法人企业的转变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内部关系发生了深刻变化,委托代理问题也从无到有地产生,并深刻地影响经济发展的进程。西方学者对委托代理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但是他们的研究基本上是纯理论的。尽管这些理论对人们的思维有启发,但却很少有实用性。例如,哈里斯和拉维夫在1979年对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结果表明,如果所有者(委

10、托人)无法观察经营者(代理人)的行为,而经营者又是风险中性的,则最佳方案是所有者向经营者收取“固定租金”。显然,上述“固定租金”就是承包基数。但哈里斯和拉维夫却没有能够指出如何科学地确定基数这一关键问题。马斯金和蒂洛尔讨论了委托人拥有私人信息的承包合同谈判过程,但他们同样未能指出如何科学地确定基数。张春霖指出,如果经理(代理人)是风险中性的,那么“股东(委托人)可与经理签一个合同,规定一年中经理向股东上交利润若干,超过的全部归经理,不足的由经理补齐。换句话说,经理取得了剩余索取权”;张维迎也指出,“将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即上交利润后的余额)授予负责经营决策的成员(即代理人)是最优的。”但是,他们

11、同样未能指出上交利润(即基数)应该是多少这样一个实践中的关键性问题。综上所述可知,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是基数的确定。委托代理问题凡涉及量化指标,如利润额,销售额等,必定存在一个基数确定问题。因为委托人既然要把一个量化的任务委托给代理人,必然要确定基数;完成或超额完成了基数,就被认为是完成了委托的任务,就可以得到奖励。但如何正确地确定基数?这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正确地确定基数之所以困难,是因为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问题。与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明显地缺乏信息。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进行信息不对称博弈时应采取何种对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胡祖光教授通过研究提出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

12、”是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许多企业在实际运用中都较好地解决了基数确定的难题。本文是在“HU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进一步的研究,构建了一个新的基数确定系统,并对新、原系统进行比较,分析各自的优缺点及各自的适应情况,以期对“HU理论”有所丰富和发展。一、“HU理论”的基本内容及性质证明胡祖光教授在研究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时提出的确定委托代理基数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正是为解决此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尝试。“HU理论”是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企业信息状态,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索取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

13、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HU理论”的基本内容是(胡祖光,2001): 委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数D (完成利润的底数) , 并通过与代理人的协商事先确定代理人的权重系数W (由于代理人更多地了解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 一般地有0.5W 1) , 然后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一个自报数S (SD ) , 委托人和代理人于是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C = W S + (1 - W )D , 期末代理人完成基数利润,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P0C,其中P0为基数留利比例(0P0 1)。由于信息不对称, 为了防止在签约前代理人隐瞒信息(如个人的实际能力水平), 故意少报, 合同同时

14、规定一个少报惩罚系数P2(0 P2 1), 如果期末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即完成的利润A大于自报数S , 则代理人必须上交“少报罚金”(A - S ) P2 。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不能观测到代理人在签约后的努力程度, 为了使得代理人能够在签约后努力工作, 必须给予一定的激励, 即使得代理人具有一定的剩余索取权, 如果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超过合同基数C, 则超过部分的比例P1 (0P1 1) 归代理人所有, 不足的部分以同样比例由代理人补足, 即代理人享有部分剩余索取权(A - C) P1 。代理人的期末净收益为为一个分段函数: 下面将通过严格的数学证明来证明“HU理论”的优良性质,即“HU理论”下,代

15、理人在期初报自报数时会自动报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最大数,也就是“跳起来摘苹果”。已知:委托人要求数为D;代理人自报数为S;合同基数CWS+(1-W)D (0W1);期末实际完成数为A;基数留利比例为P0 (为使证明简练起见,取P00,即基数利润全部上缴委托人);超额奖励系数P1;少报受罚系数P2 。求证:代理人出于追求自身净收益最大的目的,将会自动地使自报数等于他期末最大实际完成数(假设代理人对自己的实际能力具有完全信息),即S=A。证明:代理人的净收益N是以下两项的代数和:(1)超基数奖励:P1(AC)(当AC时,此项为负,表示代理人完不成合同基数时的欠收补足数);(2)少报罚金:P2(

16、SA)(当SA时此数为零,表示多报不奖)N是一个分段函数: 当SA时,N,其中P1、P2都是事先确定好的系数;D是委托人的要求数,一旦给定,也是常数;A是代理人的期末实际完成数,同样是一个常量。这样,代理人的自报数S是唯一的变量,代理人正是要通过选择自报数S来使其净收益N最大。因此,要使N最大,必须使第一项极大化。因为SA,所以S必须取最大值S=A,即代理人的自报数S等于他通过最大努力后能达到的实际完成数A。当然,前提是S前的系数为正,即 0或 P2WP1当SA时,N,S前的系数为负,要使N极大,S必须取其最小值SA。证毕。这样,不仅证明了“联合确定基数法”的优良性质,而且得到了该优良性质得以实现的重要参数条件: P2WP1同时,可以发现SA时,N的表达式中的第三项,要激励代理人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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