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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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辯護狂專于刑精于刑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来源:辩护狂网(百度一下“辩护狂”专业的刑事案件咨询网)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概念及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扰 乱了市场秩序。(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给他人造 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

2、誉罪的构成要件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以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目的,间接 故意与过失不构成本罪。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一条 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三、损

3、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常见问题(一)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违法行为与合法行为如何区分? 答: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有假冒伪劣的情 况;或者新闻媒体对一些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差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披露、曝光的,对 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实的属实,上述公开 披露、曝光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其次应当严格划清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在审判实践中,要以损害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认定罪与非罪,对 于那些确实具有损害商誉性质的行为,应当鉴别其危害程度,如果确系情节显著轻微,损害 后果不大的,可依照本法第

4、13 条规定不认为是犯罪。(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 答:“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是损害本罪的“量”的规定,属于该罪犯罪构成 的重要组成部分,涉用至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所谓“重大损失”,应当指侵害人实施的损 害行为,造成他人商誉贬值,进而使他人蒙受重大经济损失。在认定这一侵害结果时,首先 要确认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之行为负刑事责任。其次,要准确地界定损失范围,确定损失是 否为重大。所谓损失的范围,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1)客户退货损失;(2)滞销压库损失;(3) 为正名所进行宣传耗费的损失。(4)预期利益和停产期间的损失。所谓“其他严重情节”,应

5、 当是指除上述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以外的各种综合性评判指标,一般要包括侵害人主观方 面恶性的深浅,行为次数的多少、行为方式恶劣与否、社会影响大小、有无同种劣迹等等, 应当在实践中加以摸索、待成熟后作比明确司法解释为宜。(三)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主要靠企业经营者及个体工商户个人信誉而支撑的商业信誉, 如果诽谤个人信誉,而影响到企业的信誉的,如何处理?答:应根据行为人的犯罪目的确定案件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出于损毁、贬低企业经营者、 个体工商户个人人格、名誉的目的而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尽管可能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 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只能定为诽谤罪,而不能以两罪数罪并罚或从一 重处罚;

6、如果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捏造并发布虚伪事实,诽谤企 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个人人格、名誉,两罪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应依照牵连 犯的处罚原则,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罚。对于行为人出于何种犯罪目的,应依据 行为人捏造的虚假事实内容、散布的范围、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等方面进行综合 考察。(四)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行为方式如何理解?答: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与真实情况不符、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 ; 所谓散布,是指以各种可以使众人知道的方法扩散其所捏造的虚伪事实。散布的方式基本上 有两种:一种是言语,即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

7、和商品声誉的言论, 既可以通过宣传媒体,又可以出现在产品发布会上;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 画、报刊、书信等方法,故意捏造事实并散布足以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行为, 散布既可以在公众场合为之,又可以向某些与竞争对手有特定业务关系的经营者传播,需要 注意的是,本条对本罪的行为特征的表述是捏造并散布 ,必须同时具备两行为才可能构成 本罪;至于其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既可以当众散布,又可以不 当其面散布。归纳起来,则主要是:(1)在公开场合,如订货会、交易会、产品新闻发布会 上公开宣扬所捏造的事实;(2)利用公开信、传单、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公告等诋毁他人及

8、 产品;(3)在经营活动中利用销售、业务洽谈向业务客户及消费者尤其是被损害人的固定客 户贬抑对方;(4)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散布虚构的事实;(5)以顾客、消费者的名义向 有关监督部门如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作虚假投诉,损害其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 (6)在社会公众中造谣并加以传播;等等。(五)通过使用假冒他人标识的手段,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如何处理? 答:假冒他人标识是指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商号名称、产品标识等向社会提供一定服 务,生产、销售一定商品的行为。行为人提供的服务或销售的本人商品,一般来说多属质量 较差、等次较低等不被消费者认可的商品或者假冒伪劣产品等,实施该种行

9、为势必损害原商 品所有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实践中,对该种行为如何处理,首先涉及到对损害商业信 誉、商品声誉罪的客观行为的理解问题。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 造并发布有损于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伪事实。“捏造和发布”依通常理解,表现为 以语言、文字、图形等手段进行的行为。假冒他人标识,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生 产、销售、服务行为是否是“捏造和发布”的内容,则不无疑问。另外,生产、销售假冒他 人标识的商品不是“虚伪事实”,而是物品或服务行为。如果将本罪的客观表现作扩大解释, 则有违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学界有人认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 常发生牵

10、连关系。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目的,假冒他人 注册商标,即以假冒商标为手段进行商业毁谤;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假冒注册商标的结果 损害了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前者是手段牵连,后者是结果牵连,这两种情况均构成 理论上的牵连犯,一般应按照牵连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依重罪即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如果该种行为能构成本罪的话,上述认识也基本准确。(六)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如何 区分?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是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 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属不正

11、当竞争行为中的一种。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 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为自己取得 竞争优势的行为。由此可见,诋毁商誉行为应发生在市场竞争中,是经营者之间为争夺市场 和顾客,排挤竞争对手采取的一种非法行为。如果个人为私事诽谤对方,侵权方应承担民事 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誉行为,又 称商业毁谤或商业诽谤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第一,行为人是市场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者,其他人如果受经营者的指使从事诋毁商誉行 为的,可构成共同侵权人。新闻单位被利用和被唆使的,仅构成一般的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 为,而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12、第二,经营者对其他竞争者进行诋毁,其目的是败坏对方商誉,战胜竞争对手,因而是 以竞争为目的,其主观上的故意是显而易见的。竞争行为的存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 商誉诽谤行为成立的前提。第三,经营者实施了诋毁商誉的行为,如通过广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 事实,使用户、消费者不明真相而对受到诋毁的经营者产生错误认识或怀疑心理,从而不愿 或不再与之进行交易。如果发布的消息是真实的,则不构成商誉诽谤行为。第四,有诽谤对象,诋毁行为是针对一个或多个特定竞争对手的。如果捏造、散布的虚 伪事实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相联系,商誉主体的权利一般不会受到侵害。但是应注意的是, 对比性广告(各种直接或间接提及

13、竞争者的广告)通常以同行业所有其他经营者为对象进行 贬低宣传,此时应认定为商业诋毁行为。如果有人在广告中声称,他的产品比某家产品好, 质量高,价格便宜,但其内容实际上是虚假的,其行为很容易被认定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然 而如果他的产品的确比某家好,质量高,价格便宜,这种对比行为是否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世界各国有不同规定。有些国家如比利时和意大利总体上禁止对比广告,理由是对比会损害 竞争者及其商品的声誉。有些国家如丹麦、法国和英国基本上容许对比广告,理由是这符合 消费者对市场信息的需求,有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有些国家如德国、荷兰和瑞士则采取折 衷办法,认为这种真实的对比广告是消费者赞成而经营者反对,

14、因此需要对这两种利益的权 衡。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对比广告的规定,但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 条,内容真实的对 比广告在我国是合法的 。第五,捏造、散布的虚伪事实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即降低社会对商誉主体的社会评 价。对比不正当竞争中的诋毁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构成要件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 誉罪的构成要件,我们可以看出它们之间的区别点。(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害的对象是否应具备特定性,即应否指明某企业、 某商品 ?答:我们认为如果行为人没有提及某个经营者的名称或其商品的名称,但从其捏造并散 布的事实的内容上完全能推测出明确指向的应认定为损害了他人的商誉权。应当指出的是, 本罪对象既可

15、特指某一个企业、商品,也可以是一类企业、商品。例如,某省洗涤剂厂在所 生产和出售的洗衣粉商品包装说明上标示“市场上出售的普通洗衣粉、肥皂均含铝、磷,会 诱发老年痴呆症、组织学骨软化、非缺性贫血,助长肺病的发展,”并告诫人们以后不要再 去买其他洗衣粉。这是典型的损害某一类商品声誉的例子。(八)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与诽谤罪如何区分? 答:在认定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时,应当划清与诽膀罪的界限。本法第 246条规 定,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该 两种罪在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方面都有十分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最主要体现在侵犯 的客体不同:前者是

16、通过“诽谤”的方式侵犯竞争对方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而扰乱市 场经济秩序;后者则是通过诽谤侵害公民的人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侵害人的诽谤行为针 对企业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本人的,就应当具体分析行为的特征和侵害人的主观方面特征,来 确定罪名。侵害人如果以排挤竞争为目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但同时指向商业信用主 体和其负责人个人的,应当认定为本罪。如果侵害人为发泄个人不满,蓄意贬低企业负责人 个人的,应当认定为诽谤罪。如果一行为既贬低企业又贬低个人的,应以想像竞合原则处理。 如果是数行为既触犯诽谤罪又触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数客体,则应数罪并罚。(九)行为人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假冒他人优质产品的注册商标,从而使他人受到 重大损失,应如何定罪?答:行为人为了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自己生产的劣质产品上假冒他 人优质产品的注册商标,从而使他人受到重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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