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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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的 风险管理,进一步提高非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 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29 号)有关规定,结合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省联社”是指农商行。本细则所称“办事处”是指省联社各市办事处。 本细则所称“资金清算中心”是指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本细则所称 “市联社”是指地级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 社。本细则所称“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县(市、区)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

2、行。本细则所称 “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包括县级联社 下设的营业部、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农村合作银行支行分理 处(储蓄所);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县 (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社(储蓄所);乡(镇)农 村信用合作社及其分社(储蓄所)等。本细则所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泛指省联社、办事 处、资金清算中心、市联社、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第三条 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实施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 应当遵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方法、标准和要求进行。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非信贷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资产负债表内除信贷资产以外的各类资产。第五条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风险原则。风

3、险分类以非信贷资产的内在风险为主 要依据,以预计损失程度为主要分类标准。(二)真实原则。广泛搜集非信贷资产的各类信息,严格 按照分类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分类,充分估计现实与潜在 的风险状况,全面、真实反映非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三)审慎原则。对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分类进行定性定量 相结合的分析、评估,科学合理地划分风险类别。对减值迹 象判断困难或计量精确性受到影响的,应运用审慎的专业判 断和稳妥的分类方法。(四)动态原则。当出现有可能影响非信贷资产风险的 因素时,应适时、动态地对相关资产进行重新认定与分类。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六条 省联社设置以下组织机构(一)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由

4、省联社领导及财务计划部、风险与合 规管理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新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 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 管理制度。2、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3、负责省联社机关、办事处和资金清算中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的认定。4、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二)风险分类工作组风险分类工作组由省联社分管主任及财务计划部、风险 与合规管理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新业务发展部、综合 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的指导、协调

5、、监督工作。2、负责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 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3、对省联社机关和资金清算中心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 分意见进行审核。4、对省联社机关和资金清算中心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 类进行现场核查。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三)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省联社财务计划部、风险与合规管 理部、稽核部、信贷管理部、新业务发展部、综合办公室等 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省联社机关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等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省联社机关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 工作。3、负责省联社机关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 计

6、分析及上报工作。4、负责省联社机关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 工作。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七条 市联社设置以下组织机构(一)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市联社领导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 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2、根据权限划分,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或签署意见后向省联社报备。3、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二)风险分类工作组风险分类工作组由市联社分管主任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

7、分类工作 的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2、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 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3、对市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4、对市联社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三)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市联社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 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市联社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 期准备工作。2、负责市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3、负责市联社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 分析及上报工作。4、负责市联社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5、其他应当履行的

8、职责。第八条 办事处设置以下组织机构(一)风险分类工作组 风险分类工作组由办事处分管主任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2、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 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3、根据权限划分,对辖内县联社上报的非信贷资产风险 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或签署意见后向省联社报备。4、对办事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5、对办事处非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6、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二)风险分类工作小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办事处财务、业务、稽核、综合

9、等部 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办事处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 期准备工作。2、负责办事处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3、负责办事处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 分析及上报工作。4、负责办事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九条 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设置以下组织机构(一)风险管理委员会 风险管理委员会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领导及财务、 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 责: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的指导、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2、根据权限划分,对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 风

10、险分类结果进行最终认定或签署意见后向市联社(办事处 报备。3、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二)风险分类工作组 风险分类工作组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分管主任 (行 长)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 下工作职责:1、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 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2、负责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分类有关数 据的汇总、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3、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初分意见进行审核。4、对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 信贷资产可疑风险分类进行现场核查。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三)风险分类工作小

11、组 风险分类工作小组由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业务、 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 的收集整理等前期准备工作。2、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 阶段的相关工作。3、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 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及上报工作。4、负责县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 的归档保管工作。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条 基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及省联社资金清算中心 设置“风险分类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本单位主任(行长) 及财务、业务、稽核、综合等部门人员组成。主要履行以下 职责:1、负责本单位

12、账务核对、分类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前 期准备工作;2、负责本单位非信贷资产风险初步分类阶段的相关工作3、负责本单位与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有关数据的统计、 分析及上报工作。4、负责本单位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资料的归档保管工作5、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三章 非信贷资产类别及核心定义第十一条 非信贷资产根据风险和损失程度的不同,划 分为安全性和风险性两大类。安全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无风险或风险很低的非信贷资产, 主要包括现金及业务周转金、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联行 款项等项目。风险性非信贷资产是指有风险或风险程度较高的非信贷 资产,主要包括专项央行票据、同业债权、待处理抵债资产、 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投资

13、类资产、委托及代理资产、固 定资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递延资产、 待处理财产损溢、历年亏损挂账等非信贷资产项目。第十二条 本按照非信贷资产的风险和预计损失程度, 依据一定的分类标准和方法,将风险性非信贷资产划分为正 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个类别,其中后三类合称为 不良非信贷资产。具体分类标准的核心定义是:正常类:资产未出现减值迹象、资金能够正常回收,没有 足够理由怀疑资产及收益会发生损失。其基本特征为“一切 正常”。关注类:资产未发生减值,但存在一些可能造成资产及收 益损失的不利因素。其基本特征为存在“潜在缺陷”。次级类:资产已出现显著减值迹象,即使采取各种可能措 施,资

14、产仍可能形成一定损失,但损失较小。其基本特征为 “缺陷明显,损失较小”。可疑类:资产已显著减值,即使采取措施,也肯定要形成 较大损失。其基本特征为“肯定损失,损失较大”。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 之后,资产仍然全部损失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其基本特征 为“基本损失”。第四章 风险分类方法及基本流程第十三条 对非信贷资产实施风险分类,应在对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操作风险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非信贷资产的 形态、对象、权属、账龄等因素,对不同的非信贷资产使用 不同的分类方法进行质量分类,具体可使用风险分类法、账 面价值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和专家判定法 等。第十四条

15、 风险分类法。是根据资产账龄、交易对手履行 合同和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一)对采用账龄分析法进行质量分类的项目,实施 流程如下:1、计算资产账龄;2、对照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质量分类认定。(二)对采用账龄分析法以外的其他项目,实施流程 如下:1、逐笔搜集债务人当期经营状况信息。2、根据债务人近期经营状况并对照资产分类标准逐笔进 行质量分类认定。第十五条 账面价值法。是指根据资产的特性、合同及账 面的价值,能直接确认有无损失或损失程度,将资产直接按 照账面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质量分类的方法。实施流程如下1、根据资产账面价值,确认其有无损失及损失程度; 2、对照资产分类标准进行质量分类认定。第十六条 可变现净值法。是以风险性非信贷资产账面 余额,扣除其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作为 预计损失的质量分类方法。可变现净值是指以资产预计售价减去预计相关处置税费 后的金额。预计损失额=资产账面价值可(已)变现净值; 预计损失率二(预计损失额三资产账面价值)x100%。可变现净值法实施流程如下:1、判断资产是否存在“价值变动迹象”;2、可变现净值确认。对具有价值变动迹象的资产,采用 资产评估或其他有效方法对其预计售价及预计处置税费进 行充分估计,确认可变现净值;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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