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规划目的 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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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规划目的为指导张家界市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和发展,统筹安排规划范围内各类停车设施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与交通系统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指导思想1 居住有位,引导使用:利用规划、政策和经济手段,形成“刚性需求有车位、使用管理有差别”的局面,合理引导小汽车的使用。2 合理布局,充分利用:优化停车设施空间布局,有效提升停车管理水平,妥善处理路内外停车与整体交通组织的关系,提高停车空间资源的利用效率。3 理念先进,重在落实:按照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要求,吸收国内外先进理念,并充分考虑规划的可实施性。第三条 规划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2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

2、规范(GB5022095),1995年3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4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1989年5 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2009年6 张家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9年7 张家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30)8 张家界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9 张家界市公共交通规划(2007-2030)10 张家界旅游规划(2008-2030)11 国家颁布的其他相关法规、规范以及张家界已经完成的其他有关规划报告、标准等。第四条 规划范围本次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张家界市中心城市,包括中心城区和武陵源城区,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平方公里

3、。第五条 规划年限近期为2012-2015年中期为2016-2020年远期为2021-2030年第六条 适用条件在规划范围内的一切停车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活动,应遵照本规划执行。第二章 规划目标与战略 第七条 停车发展目标建立“供需平衡、动静协调、使用合理、发展有序、环境和谐”的城市停车系统,合理满足和引导居民、游客的停车及出行服务,提升城市整体的环境和服务品质。第八条 停车发展战略1 适度供应,合理引导:近期以扩大停车供应为主,推行拥车者自备车位制度。中远期配合停车需求管理,引入泊位建设上限控制指标。2 差别配置,引导需求:实施区域差别化停车策略,划分“三区一廊”的停车供应分区。其中一级分区

4、为永定A组团,实行有限供给模式,鼓励配建泊位公共化使用,供需比控制在0.9-0.95:1;二级区域,包括永定B组团、永定C组团、南庄坪、官黎坪、西溪坪、且住岗,将实行相对适中的停车配建标准,供需比控制在1:1;三级区域包括阳湖坪、长岭、枫香岗、荷花、沙堤,实行相对宽松的停车供给政策,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供需比控制在1.05-1.1:1;在公交走廊沿线300米范围内实施TOD开发,应适当减少停车供给,具体控制标准参照一级分区。3 泊位共享,提高供给:利用不同停车需求之间的错时分布特点,建立开发项目停车权(泊位)的转移机制,促进停车分时共享,提高泊位有效供给。4 市场引导,良性发展:建立停车设施建

5、设多元化的投资机制,明确停车设施建设的激励机制和政策,积极鼓励民间投资兴建停车场,推进停车产业化。5 强化监管,有序发展:完善停车相关法规,明确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责,理顺停车管理体制。对新建的建筑物严格执行停车配建标准,加强公共停车设施的使用管理。6 智能诱导,提高效率:按照智能交通的整体发展要求,逐步推进停车系统运行管理的信息化与智能化,实现停车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动态利用,优化地区交通组织。7 生态美化,宜居宜游:停车设施建设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美化停车设施的内外环境,改善其安全性、美观性、舒适性,彰显国际风景旅游城市的风貌特色。第九条 停车建设时序近期重点加强老城区的公共和配建停车建设,解决停

6、车难;中期完成主要旅游P+R停车场的建设,满足旅游停车换乘需求;远期继续加强和完善公共和配建停车管理,全面提升停车管理水平。第三章 停车需求预测 第十条 交通区划基于张家界城市综合交通规划(2008-2030)中的交通分区,以城市组团为单位,共设置13个交通中区。中心城区分为12个中区,武陵源城区单独作为一个中区。第十一条 居民停车泊位需求总量预测近期,中心城市的停车泊位需求为万个,其中中心城区万个,武陵源城区万个。中期,中心城市的停车泊位需求为万个,其中中心城区万个,武陵源城区万个。远期,中心城市的停车泊位需求为万个,其中中心城区万个,武陵源城区万个。第十二条 旅游停车泊位需求总量预测近期,

7、中心城市自驾游停车泊位需求个,旅游巴士大型车泊位需求2250个。中期,中心城市自驾游停车泊位需求万个,旅游巴士大型车泊位需求2550个。远期,中心城市自驾游停车泊位需求万个,旅游巴士大型车泊位需求2850个。第四章 公共停车设施规划 第十三条 总体布局原则1 适宜的规模:在道路交通许可的条件下,停车设施以50300个泊位为宜。对于停车需求特别大的中心商业区,停车规模应符合交通需求管理的要求。2 适宜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超过200m,一般地区不宜超过300m。3 合理的泊位供应结构:路内停车泊位应以短时间停车为主,路外停车泊位以长时间停车为主。4 避免影响主干路交通:出入口应尽量设在次干

8、路上,并尽可能远离交叉口。对一些较繁忙的交通干道应尽量避免停车的左转出入。5 车库类型因地制宜:在用地紧缺的地区以立体停车为主。第十四条 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数除旅游景点停车泊位以外,远期公共停车总体比例必须不低于15%,在不同的区域,公共停车比例有所差异。近期,中心城市的停车泊位达到万个,公共停车比例12.2%,相应的公共停车泊位达到万个。中期,中心城市的停车泊位达到万个,公共停车比例16.1%,相应的公共停车泊位达到万个。远期,中心城市的停车泊位达到万个,公共停车比例16.3%,相应的公共停车泊位达到万个。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设施布局规划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选址分为刚性选址和弹性选址。刚性选址:指

9、规划停车设施位置相对固定,一旦选定,就须按照永久性停车设施设计、建设。如无特殊理由,在规划期限内不改变其用地功能。弹性选址:指规划停车设施在预定服务半径范围内的位置和建造类型相对灵活,在远期与城市开发同步进行,或是现阶段稍作修整即可作为临时停车设施。但今后如果在原选址上发生建设行为,应在预定服务半径范围内的其他合适位置另外选择替代点,而且必须满足规划的泊位数。近期规划以刚性布局为主,中远期规划以弹性为主;大型停车设施以刚性为主,小型停车。设施以弹性为主;中心地区停车设施以刚性为主,一般地区为弹性为主。1 永定组团A规划设置路外公共停车设施61个,其中30个为完全的公共停车设施,其他采用配建共享

10、的方式;设置路内停车带7处,其中5处为限时停车(21:00-6:30),以满足夜间停车需求。规划公共停车泊位5330个,其中路外泊位有4683个,占87.9%,路内泊位647个,占12.1%。2 永定组团B规划设置路外公共停车设施8个,其中6个为完全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2个采用配建共享的方式建设;设置路内停车带5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866个,其中路外泊位有575个,占%;路内泊位291个,占33.6%。3 永定组团C规划设置路外公共停车设施7个,其中6个为完全的公共停车设施,1个采用配建共享的方式建设;设置路内停车带6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1164个,其中路外泊位有908个,占78.0%;路内泊

11、位256个,占22.0%。4 南庄坪规划设置路外公共停车设施2个,其中1个为完全的公共停车设施,1个采用配建共享的方式建设;设置路内停车带13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754个,其中路外泊位有111个,占14.7%;路内泊位643个,占85.3%。5 官黎坪规划设置路外公共停车设施16个,其中5个为完全的公共停车设施,其他采用配建共享的方式建设;设置路内停车带14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2080个,其中路外泊位有1540个,占74.0%;路内泊位540个,占26.0%。6 西溪坪规划设置完全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7个;路内停车带18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3484个,其中路外泊位有2827个,占81.1%;路内

12、泊位657个,占18.9%。7 阳湖坪规划设置完全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6个;路内停车带4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1394个,其中路外泊位有1175个,占84.3%;路内泊位219个,占15.7%。8 长岭规划设置完全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3个,;路内停车带2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792个,其中路外泊位有678个,占85.6%;路内泊位114个,占14.4%。9 且住岗至规划远期,设置路外社会公共停车设施23个,其中7个为完全的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其他采用配建共享的方式建设;设置路内停车带29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3218个,其中路外泊位有2629个,占81.7%;路内泊位589个,占18.3%。10 沙堤规划

13、设置路外完全的公共停车设施10个;路内停车带6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858个,其中路外泊位有790个,占92.1%;路内泊位68个,占7.9%。11 荷花规划设置路外公共停车设施7个,其中1个为完全的公共停车设施,其他采用配建共享的方式建设;设置路内停车带6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648个,其中路外泊位有534个,占82.4%;路内泊位114个,占17.6%。12 枫香岗规划远设置完全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5个;路内停车带2处。规划公共停车泊位313个,其中路外泊位有250个,占79.9%;路内泊位63个,占20.1%。13 武陵源城区规划设置完全的路外公共停车设施9个;路内停车带13处。规划公共停车泊

14、位1601个,其中路外泊位有1272个,占79.5%;路内泊位329个,占20.5%。第十六条 路内停车设施设置原则1 支路路宽在6m及以上,道路交通高峰饱和度低于时,容许设置路内停车,但必须以行车顺畅为原则,且以该地区路外公共停车场及建筑物配建停车场泊位不足为前提。在设置有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周围200300m范围内,原则上禁止设立路内停车场,已经设置的应予以清除。2 在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上禁止设置路内停车场,次干路原则上不设路内停车场,对居民生活影响较大的道路上也不宜设置路内停车场。为避免造成道路交叉口的交通混乱,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应尽可能地远离交叉路口,交通量较大的道路上应避免停车左转出入,

15、高峰时段内禁止左转。3 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应因地制宜,在一些近期新建、扩建的道路,交通量一般较小,道路利用率低,可研究开辟路内停车场;在机动车单向行驶的道路上,可设置一定的停车泊位;在道路广场周围、城市高架道路和匝道下净空允许时,可设置规模适合的地面停车场;在城市步行街、公交专用道等道路上,不得布设路内公共停车场。停车场布局应尽量小而分散,推荐每个停车场泊位量1030个为宜。4 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给重要建筑物和停车库等设施的出入口、巷弄等留出足够的空间,公交车站、消防栓、人行横道、停车标志、让路标志、信号灯等设施前后一定距离内不应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具体参照交通部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5 路内停车场的设置应以现状为基础,老城区内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路内停车场和停车泊位;停车场应以路边停车场为主要供应形式,不宜采用占用人行道空间的路内停车场形式。第十七条 停车设施的形式选用1 路外公共停车场对城市动态交通的影响较小,应作为停车设施建设的主体部分,可采用地面、地下和立体三种形式;2 路内停车带尽可能不占用道路资源,如果利用有条件的支路停放,则应以不影响动态交通为原则;3 在停车用地供应不足的区域,鼓励占地面积小、存取方便的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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