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类本科案例式毕业论文最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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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以赵某等共同抢劫案为例摘要:本文通过对“共犯”概念的分析;对“共犯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 犯实行过限”概念的分析,对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几种理论较深入的评析, 得出共犯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的合理理论。通过对赵某等共同抢劫案的评析,得 出该案在“共同抢劫”这一事实的认定上存在争议 ,无论是用部分犯罪共同说还 是行为共同说,本案认定为“共同抢劫实为不妥。同时用行为共同说认定本案 在违法结果上和个人责任上以及对任意共犯的认定上,都比部分犯罪共同说更趋 于合理。再者,是否知情说与超出共同犯意说相比较 ,是否知情说更趋合理,但 其在“知情不阻”的认定方面,存在不足.最后通过对共犯

2、实行过限在认定方面 问题的评析,认定本案,同时,对司法工作人员提出相关建议。关键词:共犯; 实行过限; 认定; 部分犯罪共同说; 行为共同说Determination of the limit imposed on the accompliceThe case of Zhao a common robberyAbstract : This article through the accomplice” conceptual analysis; ”accomplice limits concept analysis accomplice limits imposed concept analys

3、is, limit imposed on an accomplice found several theories in a more indepth assessment of the limits imposed that an accomplice in finds reasonable theory. Analysis of a common robbery by Zhao concluded that the case was a common robbery on this fact finds controversial, whether it is part of the cr

4、ime together say there is a common saying, in this case as common robbery” is inappropriate。 While common saying found in the case, in the law and the results of any individual responsibility as well as on the definition of complicity, are common and more reasonable than some crime. Furthermore, kno

5、wledge said that beyond the common intent that compares, the knowledge of the more reasonable , but its knowledge no resistance” finds , there is insufficient. Final adoption of the limits imposed on an accomplice identified aspects of assessment, finds that the present case , while the judicial sta

6、ff, relevant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Accomplice; Implement the limit ; Identified;Part of the crime is common to say; Behavior common to say。目录一、 案例介绍0(一)案情简介0(二)审判意见0(三)争议焦点1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2(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21. 共犯的定义22. 共犯过限23. 共犯的实行过限3(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观点评析41. 从共同犯罪违法构成上评析4(1)完全犯罪共同说4(2)部分犯罪共同说4(3)行为共同说4(4)认定比较

7、52。从共同犯罪责任要件上评析7(1)是否知情说7(2)超出共同犯意说7(3)认定比较8三、本案认定及其思考8(一)对本案的认定81. 从证据及违法行为事实上来看82. 从刑法理论上来看93. 从本案的量刑上看10(二)通过本案对司法实践中共犯实行过限认定的思考11结语13致谢14参考文献16-XX. 1前言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犯罪也呈现出与时俱进的态势,如今的共同犯罪,由于 其在违法形态上体现出各种复杂的犯罪构成,正如前苏联著名刑法学家A。H特 拉伊宁在其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所说:“共同犯罪的学说是刑法理论最复 杂的学说之一”。如所而知,共犯过限是共同犯罪中理论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共犯中的实

8、行 过限又是共犯过限理论中的重要研究问题之一。因而在实行过限的认定上呈现出 不同的共犯理论学说,如完全犯罪共同说、部分犯罪共同说、行为共同说以及是 否知情说和超出共同犯意说。当然,各种学说的最终目的都是力求能更准确的认 定共犯的实行过限同时区别于共犯的本质 .于此,笔者以赵某等共同抢劫案为例 , 具体分析该案在认定上的一些争议之处,同时提出笔者对该案的一些看法。一、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犯罪行为人赵某,男,羌族,生于 1997年 06 月 19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 县人;王某,男,羌族,生于1996年 10月22日,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 刘某,男,羌族,生于1996 年07月09日,四川

9、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三犯罪行 为人于2012年9月16 日凌晨2时许因王某一朋友过生而在绵阳市“天下第一家” KTV 唱歌喝酒后回到刘某正学厨的绵阳市涪城区宏杰花园靠河堤处二楼的“香 颂咖啡”店内,王、赵二人饥饿,因在店内厨房内做炒饭响声过大引来该店保安 即本案受害人胡天某(男,生于1950年 09月21 日)指责,三犯罪行为人对该 保安胡某顿生不满,王、赵二人便相约拿棍棒等出去教训胡某,二人教训完后王 担心胡某会报警,王便提议同时教唆赵、刘二人再去“收拾一下胡某然后去成 都,刘因胆小而未去,但在王、赵二人准备去“收拾胡某时为赵提供一把西瓜刀. 后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将胡某打

10、伤,经法医鉴定该伤系轻 伤,王、赵二人便持刀伙同去“收拾”了胡某后,赵叫王先回去,王走后,赵便从 胡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 120 于元。事后证明,赵“收拾 胡某的本意就是想从胡 某处抢点去成都的路费。赵抢劫后,三人一起逃跑,后三人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诉机关起诉,法院对该被告三人以抢劫罪的共犯对三被告人均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000 元。(二)审判意见法院审理查明:2012 年 9 月 1 日 23时许,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在绵阳市 涪城区宏杰花园二楼“香颂咖啡店内,因琐事与保安胡天某(男,61 岁,本案被 害人)争吵后,三被告人即共谋对胡天某实施抢劫后逃

11、逸。后采用持西瓜刀威胁 的方式,从胡天某处抢得现金人民币 120 余元逃离现场。2012年 9月 16 日、2012 年 9 月 29 日,被告人刘某、王某、赵某分别被公安 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胡天某的陈述,证实其被抢劫的经过;2证人巩某、梁某、杨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的家庭情况;3现场图、现场辨认笔录,证实了现场的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归案的情况; 5户口资料,证实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现在均是未成年人; 6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社会调查报告,均证实各被告人的教育、成长 经历、家庭情况、性格特点、社会交往、家庭及社会表现、悔罪

12、态度等情况;7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的供述,均供述他们抢劫的经过,其供述相互 吻合并与其他证据一致。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 场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王某、 刘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王 某、刘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关于三被告 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被告人辩护人所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 良好等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考虑。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 序,惩罚犯罪,教育、感化、挽救

13、失足青少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 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 民币2 0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2 0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2 000 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争议焦点通过对张某等三人的违法行为事实、相关证据以及认定为抢劫罪共犯的相关

14、刑法理论和量刑方面的分析,本案具有如下争议点:1赵某等三人的共同犯罪中关于赵某抢劫的违法行为是否是共犯的实行过 限;是应以共同的一罪进行非难,还是以各自的违法行为所构成的犯罪进行非难.2由于对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错误,对赵某等三人的量刑是否与其侵害法 益的违法行为相适应.二、共犯实行过限的认定(一)共犯实行过限的概述1共犯的定义 共犯,必须是共同于正犯的犯罪,还是只要共同于正犯的行为、因果关系 即可,此一问题在当今大陆法系刑法学界仍存在激烈论争 ,不仅如此,在此问题 上采取的立场不同,还会影响到其他具体共犯理论如共犯的错误等。a因此,可以 首先得出,“共犯”一词在概念上存在分歧。我国刑法第二十五

15、条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 罪。于此,我国刑法理论除了使用共同犯罪概念外,还使用了“共犯”一词。但 “共犯”这一词中外刑法理论上却具多重含义。最广义的共犯是二人以上共同实 现犯罪的情形。广义的共犯是共同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一起的简称,即共同正 犯与狭义的共犯结合在一起.于此,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明文将任意的共 犯分为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而狭义的共犯仅指教唆犯与帮助犯, 其与正犯相区别。而我国刑法没有使用正犯与狭义共犯的概念,因此,我国刑法 中的“共犯”即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情形。其并非像最广义的 共犯那样,可能包括共同过失而实现犯罪,又并非像德日等国刑法明文规定的任 意共犯只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三种形态。因此,我国刑法中的“共犯 ,极具中国特色,是中国特色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产物。其既可指共同犯罪中 犯罪人的分类,如教唆犯、帮助犯 ;又可指共同犯罪的分类,如共犯过限、共犯 实行过限等。如何科学、合理的运用“共犯”的概念,则要结合具体的问题.2共犯过限共犯过限,是共犯理论中重要的理论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在共犯处理 问题上相对复杂的问题之一。即是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 了超过共犯的行为而成立的犯罪形态。纵观世界各国关于共犯的刑事立法和对共犯的理论研究,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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