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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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素- 作者:popy 来源: 类别:家长谈 日期:2003.08.16 今日/总浏览: 1/23 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素 【原文出处】中国社会科学 【原刊地名】京 【原刊期号】200106 【原刊页号】137149 【分 类 号】C4 【分 类 名】社会学 【复印期号】200203 【 标 题】父母离婚对子女的影响及其制约因素 来自上海的调查 【标题注释】本文为中国离婚研究课题的阶段性成果之一,该课题获美国福特基金会资助,在班主任调查的实施过程中得到上海市教育科学研究院陈泽庚特级教师、郑慧琦高级教师、各区教科所(室)以及30多个中小学的支持和协助,在此

2、一并致谢! 【 作 者】徐安琪/叶文振 【作者简介】徐安琪,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叶文振,社会学博士,厦门大学经济系教授。 【内容提要】本文以对上海500名父母离异的孩子及其家长、班主任定量研究的分析结果,支持了西方学者的“有限影响说”,即婚姻破裂虽对学龄子女的生活福利、学业、品行、心理发展和社会适应有消极影响,但其负效应并非如一些学者所推测或传媒所渲染的那么严重。不少孩子在家庭变故的挫折经历中成长、成熟。文章还采用因素分析法对孩子身心健康的多变量进行复合测量,并通过建构模型分析了制约离婚代际后果的主要因素,发现离婚后父母对孩子是否尽心尽责最具解释力,而建立无歧视性的学校社会环境等

3、也将明显地减少父母离婚对孩子的负面影响。 【关 键 词】离婚对孩子的伤害/有限影响说/父母责任 【 正 文】 一、文献综述与评估 70年代以来,随着离婚率的迅速上升,有关父母离婚与孩子福利关系的探讨也日趋活跃,形成了主要由社会学、心理学和经济学者参与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研究主要侧重于两个方面:一是估计父母离婚对婚生孩子生存和发展的影响,二是对这种影响予以理论解释。众多研究主要得出两种结论:一是“严重影响说”,认为父母离婚将对孩子产生深远的伤害(Krantz,1988);二是“有限影响说”,即承认离婚确实会给孩子造成一些后果,但在父母离婚的家庭中,问题特别严重的孩子并不是多数,且大多数孩子都能从

4、父母离婚的阴影中走出来,很少有持久的负面影响,也就是说,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并非如人们所想象的那么严重(Emery,1988) 持“严重影响说”者认为,父母离婚对孩子生活和发展机会的负面影响不是暂时的而是持久的(Amato and Keith,1991a)。与一直在完整的家庭里长大的成年人相比,孩提时期经历过父母离婚者的教育背景较差(McLanahan,1985),收入水平较低(Hill et al., 1987),也有更大可能依赖福利制度的帮助(McLanahan,1988)。他们对出生家庭更多地持负面态度,并对离婚更加宽容,或产生不结婚的意识(Tasker and Richards,199

5、4)。这些孩子还有更大的可能在婚外生育孩子(McLanahan and Bumpass,1988),或更多地遭遇婚姻的失败及成为单亲家庭的户主,而这又往往导致心理健康的日益恶化(McLanahan,1988)。此外,性行为提前、有更多的性伙伴或婚前同居以及中断学业等非传统行为更多地出现在父母离婚的成年孩子身上(Furstenberg and Teither,1994;Webster,et al.,1995)。一项对美国孩子的全面抽样调查(The National Survey of Children,NSC)中,1147个1965-1970年出生或18-22岁年轻人的追踪资料证实了父母离婚的影

6、响不是暂时的,即使到了一二十年以后,对孩子仍有消极作用,它表现为与父母之间的代际关系不佳、较高概率的行为问题、高中逃学以及有更多的人接受心理方面的帮助(Zill,et al.,1993)。 美国学者阿莫托和基思利用文献系统分析法对92项前人的研究(涉及13000个孩子)进行再分析,表明70%的前人研究都发现父母离婚孩子的福利低于生活在结构完整家庭里的孩子,其差别大约为1/8至1/5的标准差;父母离婚和孩子福利的各个测量指标之间也都呈负相关,其中对孩子的行为表现和孩子与父亲关系的负面影响最为严重,而对孩子的心理调适和自尊等心理方面的影响则相对较小。这一结果显然与“有限影响说”相接近。他们通过对众

7、多研究的比较分析,得出不少具有学术和政策双重意义的结论(Amato and Keith,1991),并发现如下因素会对研究结果产生一定影响: 1.样本性质和规模除学习成绩和自尊心外,父母离婚对分项指标影响的程度与样本的性质有关。用临床和随机样本估计的影响比志愿者样本严重,而样本的规模只和孩子的社会调适以及与父亲的关系显著相关,容量越大的样本,所估计出来的父母离婚对孩子福利分项的负面影响也越小,这可能是因为大样本与小样本相比,其差异性要大得多,进而减弱了相关性。 2.测量指标和方法用单一指标测量对孩子的学业、行为和与父母关系的影响大于多项测量的估算,而且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分析

8、模型是否把一些相关的变量控制起来。在控制模型中,离婚对孩子学业的影响只有非控制模型所估计的一半;相反,父母分手给孩子的心理和社会适应带来的障碍却比非控制模型的分析结果严重得多。而差异最突出的是离婚对母亲与孩子关系的影响,控制分析结果由原来非控制估计的负影响变为正相关,表明一旦把社会阶层和其他相关的变量控制起来后,解体家庭中的孩子往往和母亲保持良好的代际关系。也就是说,方法越先进的研究所估算出来的父母离婚的孩子与完整家庭的孩子之间在福利上的差别越小。 3.资料来源有关孩子的资料一般来自对孩子的直接询问或对其父母、教师及研究人员的间接观察。资料来源不同的研究,结果往往有差异。其中,根据父母与老师的

9、回答所估计的离婚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说明离婚当事人(通常是拥有监护权的母亲)可能会低估其孩子的问题。另外,教师并不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会对父母离异的孩子抱有成见而夸大他们的问题。 4.孩子性别尽管一些研究认为离婚对男孩的负面影响相对严重(Guidubaldi et al.,1983),但是,除了在社会调适方面男孩受父母离婚的影响比女孩大以外,其他方面的影响并没有显著的性别差异。最近的一些研究结果继续证实,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程度男女有别,家庭解体基本上没有给女孩带来负面后果,但对男孩的影响却是显著的(Morrison and Cherlin,1995)。 5.孩子年龄侧重于父母离婚对4-11岁孩

10、子影响的研究最多,而且都比较一致地认为负面影响分短期和长期两种(Seltzer,1994;Aseltine,1996)。一些研究表明,父母离婚对年幼孩子的影响大于年龄较大的子女,而对上大学的子女基本没有影响,这可能与他们已经相对独立和成熟有关系。不少研究还报告,一些孩子尽管经历了父母离婚所带来的多种压力,但出于一些自身素质,如较强的自尊心、自主性、自我控制能力、社会责任心以及积极的人生态度等,仍然能够设法从负面影响中解脱出来。 6.父母离婚后的时间距离虽然考虑到该变量的研究不多,但根据追踪研究的结果发现,父母分手两年以内的影响明显大于两年以后,特别是对孩子行为模式的影响。一些研究发现,父母离婚

11、对孩子的影响最多持续3年至4年(Forehand,et al.,1994)。 7.研究年代与国度随着年代的推进,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也逐步由强转弱。这可能归因于现代人离婚态度的转变,即与过去相比,人们更能接受婚姻变动这一社会事实(Thornton,1985)。此外,美国父母离婚对孩子福利的影响要比其他国家小。这可能因为在美国,离婚是一种相对普遍的社会现象,人们不以负面态度相待,父母也往往对离婚后果有较清醒的认识,并力求通过积极的措施来减少婚姻变动给孩子带来的压力和影响。 解释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影响,较具代表性的有“父母残缺”、“生活恶化”和“家庭冲突”等理论。残缺论认为,家庭是为孩子提供养育和社

12、会化服务的关键的社会制度,父母是保证孩子良好成长的重要资源,传统的父母双全家庭一般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由于离婚造成孩子与未获得监护权的父(母)之间的交往数量和质量的下降,以及绝大多数拥有监护权的父(母)都在外工作,无法对孩子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Astone and Mclanahan,1991;Moen,1992),所以,父母离婚的孩子往往缺少必要的来自父母情感上的关爱、实际生活的扶助和辅导,而父母支持的不足又增加孩子学业下降、行为不端和缺少自尊的概率(Rollins and Thomas,1979)。其次,家中缺少父母的角色示范还会减少孩子学习社会交往技巧的机会,使孩子缺乏必要的在家庭外部

13、获取成功的社会能力,如合作、妥协和谈判等等(Amato and Keith,1991)。再次,由于90%的监护人为女性,而具有较高社会与职业地位的父母一方(多为父亲)因婚变离开家庭,对孩子学习的有效帮助和教育选择指导往往减少,这种源于离婚后社会地位的向下移动也是导致孩子学业下滑或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Erikson and Jonsson,1996)。一些学者则批评残缺论是一种保守的解析,它过分强调家庭结构的作用,忽视了家庭生活是一个能动的过程(Scanzoni,et al.,1989)。另外,父母一方过世或父母离婚的单亲家庭都属于残缺型的家庭结构,但对这两种家庭结构的比较发现,后者的生活福利水

14、平更为低下,说明残缺论的解释还不够全面充分。 根据离婚通常引起以母亲为户主的单亲家庭生活水平下降的事实(Morrison and Cherlin,1995),持恶化论观点的学者推论,是经济条件的恶化而不是家庭的结构或类型损害了父母离婚孩子的福利。家庭经济资源的缺乏首先影响孩子的营养和健康水平(Williams,1990);其次,使单亲母亲没有能力为孩子购置有助于学业进步的家教服务、教学玩具、书籍和家庭计算机等;再次,迫使这些家庭不得不住在学校设施和生存环境都比较差的社区(McLanahan,1989),增加了孩子受到越轨文化影响的风险(Voydanoff and Majka,1988)。然而,

15、也有研究发现,当把家庭经济收入变量的影响控制以后,或者在同样的家庭经济状况下,父母离婚孩子的福利水平依然比家庭完整的孩子低(Guidubaldi,et al.,1983)。另外,从恶化论可以进一步假设,如果单亲母亲再结婚,孩子的福利会得到改善,因为重组家庭通常使经济状况好转。但是,家庭重组并没有消除父母离婚给孩子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孩子的负面影响不能都归因于离婚后的家庭贫困化(Amato and Keith,1991)。 家庭冲突论认为,离婚孩子出现问题并不是家庭结构变化或生活水平下降的衍生物,而应归因于与离婚过程相伴随的父母之间的冲突。父母之间的敌意和对抗把家庭退化为令人反感的环境,使生活其中的孩子经历紧张、痛苦和产生不安全感,冲突还使父母身心疲惫并降低处理孩子事务的效率(Maccoby and Martin,1983)。家庭冲突将孩子牵扯到父母的纷争中去,往往比父母离婚对青少年福利的危害更大(Aseltine,1996;Sim and Vuchinich,1996)。有学者通过对前人研究的综述发现,家庭冲突论比家庭结构残缺论似乎更具有解释能力(Kot,L.A.et al.,1999)。家庭冲突论至少阐明了这样一个重要事实:不论是分道扬镳还是继续凑合下去,父母之间持续不断的严重敌对和抗争,对孩子都是一场伤害深重的灾难(Furstenberg and 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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